干扰学术资讯自由
由本港八家大学图书馆馆长组成的联席会议即将向保安局提交意见书,表达他们忧虑在二十三条立法后馆内藏书可能会被入罪,更担心香港的学术和资讯自由受到干扰及侵犯。八大学图书馆馆长的忧虑,绝非杞人忧天。
根据现时保安局的建议,分发、展示、输入或输出任何可能煽动他人叛国、分裂国家或颠覆的刊物,最高可被判监七年及罚款五十万元,但有关法律概念却含糊不清。甚么是煽动叛国和颠覆的刊物?李登辉宣扬台独理念的著作算不算?支联会出版的有关“六四”事件的刊物算不算?过去曾有人读了教人自杀的书籍走去自杀,如果日后有人读了马克思和毛泽东的著作后,拿起枪杆子搞暴动闹革命,按照保安局的建议,不单止犯案者,而且连著作的作者、出版商、印刷发行商、图书馆及书店的人员都可能会被控!那么,是否所有可能引人犯罪、包括可以教人制造炸弹的化学书籍,都要列为禁书呢?
居权事件前车可鉴
保安局发言人辩称,政府容许以学术研究作为处理煽动性刊物的“合理辩解”理由,但最终要视乎法庭是否接纳,但法庭依凭甚么法理依据去判案呢?是以联合国人权公约的准则?还是以叶刘淑仪、梁爱诗的解释?假如法庭的判决不符政府和中央的“立法原意”,恐怕最终又要来个人大释法,居留权事件前车可鉴,怎教人不担心!
有图书馆馆长建议,政府应豁免图书馆受《基本法》二十三条的有关法例规管,以确保香港的资讯自由和学术自由得到维持,但豁免了图书馆,出版发行商、作者、读者怎么办?还有传媒,报纸、杂志和电子媒介也是社会资讯的重要组成部份,更是香港言论、资讯自由最广泛的体现,岂不也应豁免?
《基本法》二十三条的条文直接规范和影响社会公众的思想和言行,与所有人都息息相关,如果人人都要求豁免规管,那何必多此一举,作茧自缚!
(转自10月15日苹果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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