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2月,中国银行纽约分行曾委托美国高特兄弟律师行在纽约起诉,控告一批公司和个人的欺诈巨额贷款的行为,主要被告系一对夫妇周强及刘平。据《财经》获得的一份纽约中行的起诉书指控,周、刘二人通过他们本人或其亲属拥有的以名为NBM公司及相关公司从中国银行纽约分行骗取贷款,并与银行内部人士通同作弊,使中行纽约分行在1992年到2000年的八年内损失了3400万美元。
《财经》通过采访发现,周强原系江苏省五矿进出口公司(简称江苏五矿)外贸业务人员,80年代末从南京被派往美国洛杉矶金美公司,为一般业务员。他1990年曾卷入一起铸铁体育用品的欺诈案,使公司蒙受了重大损失。周本人因已拿到美国绿卡离开了公司,但当时的江苏五矿副总经理吴巧平因此案在国内被判了11年徒刑。
纽约中行所起诉的周强主持的公司主要是NBM及相关实体,其中包括一家名为扬美的公司。据纽约中行在起诉书中提供的结构图,扬美公司持股70%的大股东正是扬州经济开发区开发总公司(YangzhouMunicipalEconomicDevelopmentCorp,下称扬州经济开发总公司),另一名股东正是周强的妻子刘平,扬美公司总裁。一位扬州经济开发总公司前负责人告诉《财经》,所谓扬美公司,系周强1992年底到扬州时,与当时的开发总公司总经理王继先商定建立的公司。扬州一方并未出资,也未参与运作。当时为体现对应的合作,扬州还于1993年5月注册了一家美扬公司,因从未投入实际运作早已被注销。
1996年6月王继先因经济罪案去职后,周强曾找到该开发总公司负责人,要求签署一份打印好的英文担保函,用于扬美公司在美国向交通银行纽约分行融资。该负责人予以拒绝,事后曾向纽约交行去函,表示扬州方面对扬美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关系。
以后,周曾私刻公章,伪造了一份“扬州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担保函到纽约中行融资。对方并未向扬州方面做过核实,贷款却一路绿灯。在2000年初纽约中行起诉周强一干人及NBM公司时,扬州经济开发区也是起诉对象之一。该知情人透露说,当时扬州有关方面曾收到对发律师发来的起诉书。但因担保函被证明确系伪造,此项起诉未能成立。至2001年1月,扬美公司目前拖欠不还的中银贷款本息总计12799435.00美元。
纽约中行今年1月18日曾因违规经营行为受到美国财政部货币监理署(OfficeofCurrencyComptroller,简称OCC)与中国人民银行的处罚,罚款总计2000万美元。
据OCC与中国人民银行在美发布的相关文件称,此次罚款的主要原因因该分行向“与分行前管理层某些人员有个人关系的客户们”提供了优惠,招致“纽约分行重大损失”。此外,中国银行在美国的三家分行均存在经营上的“不安全和不可靠的行为”,包括“给单个客户风险暴露过高、协助一桩信用证诈骗案和一桩贷款诈骗案、未经许可提前放弃抵押品并隐瞒不报,以及其他可疑活动和潜在的诈骗行为”。该行目前正在整改中。
纽约中行出现周强等欺骗贷款事件暴露出的银行管理的问题,是OCC处罚的主要原因;纽约分行一审获胜后,赔偿额逾亿元,但真正拿到手的机会甚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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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是今年初美国财政部货币监理署(Office of Currency Comptroller,即OCC)和中国人民银行的处罚决定,中国银行纽约分行始于去年2月的对其客户周强等的诉讼案,可能不会引起媒体的高度关注(参见《财经》2002年2月5日号《中国银行纽约分行发生了什么》)。
今年7月11日,讼案有了初步结果。根据纽约南区法院陪审团的裁决,原告中国银行纽约分行获胜,有望获赔1.05亿美元。如果能够兑现,这个数字会远高于今年初中行因两国金融监管机构罚款所遭受的总计2000万美元的损失。
当然,事情不会那么简单。去年7月,周强已因资产被冻结宣布破产,中行纽约分行究竟能从冻结资产中得到多少赔款尚不得而知。而对中国银行来说,此次起诉获胜的含义或超出了赔款本身,恰如当初OCC和中国人民银行处罚的意味也远超出罚款本身。
7月下旬,《财经》在纽约分别采访纽约中行诉周强案的几名主要知情人,研究相关案卷,并与OCC发言人取得联系,对整个事件有了比较完整的了解。
周强事件是OCC处罚的主要原因 今年初OCC公布对纽约中行的处罚之后,并未公布被处罚的主要事件详情,仅称该分行的不当行为主要是“向分行前管理层某些人员有个人关系的客户们”提供了优惠,招致“纽约分行重大损失”。
哪些“客户”,什么“损失”?在人们进行种种猜测之时,中国银行纽约分行起诉周强一事引起媒体注意。OCC要求关闭的36个被禁账户中,纽约中行起诉状提及的人与公司占到16个,可见两案之关联。
至今年7月周强案审结,两案的相关性进一步明晰。2000年7月从北京派到纽约专司调查周强案件的纽约中行副总经理黄仰鑫告诉《财经》,OCC的调查是独立的,并非该机构的调查致使纽约中行起诉周强等。但该行出现周强欺骗贷款事件暴露出管理问题,的确是OCC处罚的主要原因。OCC华盛顿总部的发言人克汶·默克里也证实了这一点。
OCC的调查始于2000年5月,终于2002年1月。调查范围包括了中行在美国的纽约分行、华埠分行和洛杉矶分行,其中纽约分行因不当行为遭到罚款,但其后OCC签发的“认可令”是针对所有在美分行的。
默克里向《财经》表示,OCC每年要对国内和国外银行作年度检查,“如果发现一家银行不正当运行,我们公布于众。如果没有公布,就说明我们认为这家银行运行良好。”默克里说,OCC对中行纽约分行的罚款是有史以来罚得最多的,因为他们认为纽约分行的问题已经很严重了。当然,“OCC的罚款是针对前管理层的。新的管理层作了很大的调整和纠错。”他说。
OCC对中行三家美国分行的调查工作自今年初公布“认可令”始就宣告结束了。目前,OCC正按“认可令”要求检查纽约中行的整改行动。麦克里说,OCC只对银行系统进行监管,不参与任何形式的司法行为,并没有太关注中行纽约分行的起诉案件。事实上,默克里甚至不知道陪审团的裁决结果。
18个月等待一审中行获胜 2001年2月1日,纽约中行委托高特兄弟律师事务所向纽约南区联邦法庭提交民事起诉书,指控周强、刘萍夫妇通过他们本人或其亲属拥有的公司从中国银行纽约分行骗取贷款;而在该行内部,又有一位叫杨仲琦的信贷部门副经理与之配合作弊。结果使中行纽约分行共损失了3400万美元。
据黄仰鑫介绍,纽约中行发现周强贷款有问题自1999年底始。在停止贷款后,一直在试图追还全部本息。其间,OCC于2000年5月开始调查此事。纽约中行在配合调查的同时,继续与周强等交涉追收款项。最后因部分款项一直无法追回,而周强态度强硬,纽约中行遂于2001年2月起诉,并于2001年3月申请到对周资产的冻结令。
又是年余。今年6月18日,纽约中行诉周强等案在纽约南区法院正式开庭。审判持续了近一个月。7月10日下午,陪审团开始闭门裁决,第二天宣布原告胜诉,并判被告因欺诈欠原告本金利息3500万美元以上。按法律此类诈骗案可获三倍赔偿的原则,法官可以调整赔偿额,因此中行最多可获1.05亿美元。
目前此案尚未结案。法官还需作最后的材料阅读整理,将在今年8月作出一审判决。据此间专家解释,美国法院审判民事案件时,陪审团有权确定被告是否有过错,并确定赔款额度。法官一般无权推翻主要裁决意见。但在涉及具体赔款额度时,“法官在一定条件下有不尊重陪审团意见的权力”。
周强表示不服判决,并已委托律师提起上诉。分析人士认为,此案很可能推至明年才会有最终结果。此外,因为周强在银行账户被中行冻结后,已于去年7月21日宣布破产。中行最后胜诉,拿回大额罚款的可能性也比较小。
周强被冻结银行资产的处理,将交由破产法院决定。黄仰鑫说,周强在中行纽约分行的账户里其实并没有多少钱,周在其他银行的账户仍在调查中,目前被冻结资产还没有一个准确的数字。周强律师斯蒂文·凯斯勒(Steven Kessler) 则估计,加上房产,周强的资产目前大约是700万美元。而据记者了解,纽约中行为打这场官司已经花去数百万美元的费用。
此外,中行纽约分行起诉的是民事责任,但律师等认为周强等的欺诈行为已构成刑事犯罪。黄仰鑫表示,纽约中行已向地区检察院举报。如果检察院认为周强有刑事犯罪,将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届时,周强等被告可能面临牢狱之灾。
授信额度:从100万到1500万 周强与纽约中行的关系,可追溯至20世纪90年代初。纽约中行事后的调查显示,这是一场从开始就蓄意进行的骗贷游戏。
作为江苏外贸学校的毕业生和江苏五矿公司驻美机构金美公司的前业务员,周强从1990年到纽约曼哈顿一家中餐馆打工。在此结识了餐馆老板,也是后来的妻子刘萍,并结识了纽约中行的部分员工。
1991年,周强着手做个人生意,对纽约中行的说法是“做有色金属进出口生意”。他以个人公司Non-ferrous MB的名义,很快申请到第一笔用于贸易项下的授信额度(credit facility)100万美元。
根据银行管理的常规,客户的授信额度以一年为限,可根据情况进行上下调整。周的额度始终在增加。1992年,这一数字升至600万美元,至1994年2月又升至1000万美元。1994年8月,周又拿到新的500万美元,总额度已有1500万美元。
纽约中行在事后的调查中发现,周强从一开始就并没有进行任何贸易活动。他的办法主要是向中行套资金,然后转到关系公司使用。周向纽约中行提供的全部交易凭证都是假单据。贷款一旦向第三家转贷,周期往往很长。周强则靠假单据和个人关系从银行获得新的贷款,以新还旧,并随着授信额度提升,雪球越滚越大。
从中行获得额度后,周强早期主要转给另两家公司Desirable及其后台Daniel Caron使用,进而获得佣金。1994年,远在香港的Desirable公司宣告破产,累积欠周强1100万美元。周强遂将纽约的Daniel Caron公司告上了法庭。该案到1998年才判决,周虽然获胜,却无法拿回欠款。
其实,在1998年的判决中,周强“开具信用证以代替直接贷款或基金功能”已经昭然,其进出口贸易“单据”有假不再是秘密。遗憾的是无论OCC还是中国银行,当时都未关注此案。惟一曾出庭作证的纽约中行经理级人员杨仲琦,后来被发现与周强有勾结行为;而法庭当时要求纽约中行提供有关材料,也多由低层职员经办,并未引起管理层注意。
在OCC公布的纽约中行36个被禁账户名单中,Daniel Caron、Desirable及已破产的Desirable老板Andrew Lee的名字亦在其中。
骗局在1999年底终结 虽然Desirable公司1994年的破产使周强亏了一笔巨款,但正是在这一年底,周从纽约中行所获授信额度已高达1000万美元。
周强调整了策略。他告知银行,今后不再从国内直接进货,而是向另一家注册在美国的贸易进出口中介公司买货。与此同时,周强自己在美国以亲属或朋友的名义注册了一批公司,直接将以贸易为名从银行获得的款项置入囊中。据纽约中行事后调查,这些受周强控制的公司多达十七八家。很多经中行发给卖主的款项,当天就转至周强公司在其他银行的账户。
周强的胃口也在扩大。1995年,他以一家新公司NBM账户取代原先的Non-ferrous MB,继续从事“贸易信贷业务”。1996年又得到1500万美元的授信额度,且一直延续到1999年。此外,由其妻刘萍出头于1993年成立的一个壳公司扬美公司也被派上用场。事后调查表明,周强将该公司称为扬州经济开发区开发总公司持股70%的“中资公司”,并私刻公章,伪造了一封“扬州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担保函。纽约中行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轻信该函。至2000年1月,扬美欠中行的贷款本息共计1240万美元。
1999年8月,周强以所谓客户存在香港广东省银行香港分行的存款为抵押,向纽约中行申请贴现贷款业务,先后得到相当于6000万美元的日元贷款,这不包括这一年中行纽行发放给NBM和扬美两家公司总计2000万美元的贷款。
周强辗转从纽约中行将贷款转到自己手中后,曾进行过一些投机生意,后期的重点是外汇交易;也曾经投资过房产。从事后的结果看,他似乎未能填平早在1994年就形成的1100万美元亏空,甚至赔了更多的钱。
中行并非周强惟一的贷款行,但却是最轻易的贷款行。据了解,周强曾筹划获取扬州经济开发总公司的担保函向交通银行骗贷而未遂。此外,他在1996年曾向移民银行(Immigration Bank)申请贷款,并以自己已抵押给中行的新泽西房产作价抵押贷了200万美元。移民银行放贷后成为“第一受益人”,纽约中行则降为“从属受益人”。作为纽约中行“最佳客户”之一,周强在中行贷款额最高达8500万美元。
据黄仰鑫向《财经》介绍,1999年下半年,纽约中行在内部进行小范围的整顿时对抵押品管理进行复审,发现周强所属公司的一笔抵押存款并没有真正放在银行,而是存在另一家叫Rchfins Inc. 的公司里,由该公司出具保证书代中行抵押。而中行调查小组事后的调查发现,这家公司其实是周强夫妇控制的。当时的分行总经理李传杰决定,将负责有关周强贷款业务的杨仲琦从信贷部调至风险管理部。2000年1月,杨仲琦被解雇。
至1999年底,纽约中行鉴于周强借款超出其贷款额度,决定不再对其给予新的贷款,并要求周强和刘萍等偿付其所欠本息。2000年中双方展开拉锯战。周表示,如果银行向他提供新贷款,他可以把欠的旧贷款还上,否则无钱可还。但纽约中行拒绝了此要求。银行通过冲销周的公司在香港广东省银行的抵押存款,在2000年第四季度到期后收回全部约6000万美元的贴现贷款。此时,周强等尚欠银行本息总计3400万美元。周拒不还钱,纽约中行决定起诉。
2001年底,周强及刘萍在纽约南区法院向纽约中行及姐妹行提出反诉,要求赔偿7800万美元。据被告的律师凯斯勒介绍,法院在开庭审理中没有受理反诉,并在近一个月的开庭时间中只给了被告两天时间陈述作证。在陪审团作出一审裁决后,法官需要阅读双方递交的各项声明及motion文件来作出最后判决,这其中包括被告的反诉书。凯斯勒说,他已于7月底将所有的文件递交给法官,并估计法官将在8月中下旬作出最后判决。如果判决原告中行胜诉,被告周强将提起上诉,上诉法院为纽约联邦第二巡回法院。上诉所要求赔偿的数目必须和反诉是一致的。如果周强在上诉后胜诉的话,他能到的赔偿将从7800万美元中减去中行纽约分行在起诉中所要求赔偿的数目3400万美元。当然中行可以不服上诉,直到最高一级法院。
谁为周强事件负责 中国银行纽约分行是中国银行除港澳之外24家海外分行中的翘楚,90年代以来一直盈利不菲,利润从2000多万攀至4200万美元(1999年),但近来利润出现下滑,2001年利润为1500万美元。该行因周强案及今年初被处罚遭受的经济损失仍堪称惨重,而两起事件所折射的问题,更令人震动。
从目前已经公开的材料看,纽约中行骗贷案发生,确与内外勾结直接相关。与周强等直接有勾结的正是前信贷部副经理杨仲琦。杨从1992年2月加入中行,至1999年11月被调至风险管理部,一直负责直接处理周强及其关联人士贷款安排。其间,周等提供的假票据也由杨审核。
事后调查表明,周强1996年将其在新泽西房子转抵移民银行,并将纽约中行变成“从属受益人”时,相关文件由杨仲琦签署。此外,周强曾于1996年将12万美元转入杨的个人账户。在纽约南区法院的一审陪审团裁决中,杨仲琦被判罚款72万美元。
当然,除了杨的个人直接责任,周强长达八年的骗贷把戏之所以得逞,还是缘于纽约中行的管理疏忽,与前高管人员大有干系。OCC的“认可令”即指出,纽约中行的不当行为主要是向“与分行前管理层某些人员有个人关系的客户们”提供优惠。
周强在其证词中表示,他和纽约中行的高级管理层有着“私人的、直接的联系”,而很少和低层管理者打交道。他并称,其私人朋友包括了前分行总经理、后被任命为北京中国银行总行行长的王雪冰。周强还说,他经常邀请高层经理人员到他家中聚会、派对、烧烤。周强的辩护律师斯蒂文·凯斯勒在最后陈述中也提到,周强经常用他的车送银行高层经理人员出去游玩甚至带他们去买东西。
周强曾在纽约接受《财经》电话采访,时间在四小时以上。谈话中,周强一再强调自己与中行总行及分行前高层中的少数人熟稔,特别提到了前行长王雪冰。
据记者了解,杨仲琦虽然是周强和银行各种业务文件的第一签署人,但在银行的审批程序里只开了个头。每份贷款额度报告(Credit Line Recommendation Report)需经过五道关。第一步是由信贷员推荐,信贷员既可以是信贷部的普通员工,也可以是副经理级。第二步由信贷业务部经理同意(concur)。第三步由风险管理部经理同意。第四步由主管信贷的副总经理通过(approve)。最后一步则由总经理通过。大客户的信贷报告,包括信贷额度的确定,都必须有这五个人的签字才能正式生效。
信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押品状况(Collateral Review)、个人担保状况(Guarantee Review)、金融分析(Financial analysis)及风险分析(Risk analysis)等。纽约中行调查小组的人说,现在看这些信贷报告,知道里面的内容大都是不实的。但每一份报告上都有各层经理直到总经理室成员的签字。
而周强在接受《财经》采访时说,他和中行的很多业务原先只是一种口头协议,在电话里就解决了,并没有落实到文字上。他说前五年中行只做过五个备忘录(memo),理论上应该一个交易做一份备忘录。而他差不多三天一个交易,一年下来有100多个。
2000年3月,北京发生了中国银行总行主要负责人的人事调整,原行长王雪冰调至中国建设银行任行长,原光大集团董事长刘明康调任中国银行行长。7月,即OCC调查开始后不久,原中行伦敦分行行长郑柏林调至纽约分行任总经理;原就职于总行国际结算部的黄仰鑫调至纽约分行任副总经理,负责调查周强案件。
纽约中行目前有五名原总经理级人员在周强案发生后已陆续离开原有职位,除李传杰外,还包括四名副总经理。
今年1月OCC处罚后,纽约分行的整改已根据美国监管部门的要求逐步到位。据了解,OCC还将对有关负责人做出处理。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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