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任中共中央政治体制改革研究室研究员的吴国光,于一九八九年六月四日天安门事件爆发前,曾担任中共前总书记赵紫阳的重要政治幕僚。他于当年二月获美国哈佛大学“尼门奖学金”,到美国游学,“六四”之后,他曾一度遭北京当局拒绝进入大陆。他现旅居香港,在中文大学从事学术研究工作。
领导人非全同意镇压法轮功
吴国光首先向记者指出,中国政治内部对于镇压法轮功,意见并不一致,他说:“但是看各种各样的媒体,好像香港的媒体透露也好,betway必威体育官网 领导人讲话的一些蛛丝马迹也好,并不是领导层都同意镇压。那么江泽民一意独行,认为法轮功对中国共产党形成这么一个挑战,就像一九八九年镇压学生这个思路差不多。”
他认为,人民应该享有信仰自由,政府不应该干预,更不应该用暴力手段来箝制信仰自由。他说:“在我看来,法轮功是一个修炼。你有批评的权利,人家有修炼的权利,那么讼裁者不应该是政府,你可以信基督教、佛教、道教,法轮功(学员)说他不是宗教,有人说他是宗教,这是每个人精神领域的事情。就像现在中国你可以相信‘三个代表’,可以不相信‘三个代表’,这个我想不应该用政府的手段来解决,更不应该用暴力的手段。”
法治健全国家告江是个尝试
讽刺的是,法轮功不单只没有因为受到镇压而被压倒,反而广传到世界五十多个地方去。吴国光认为,就是因为这种“国际连系”使得法轮功可以通过法治途径去把问题解决。他说:“政府作为一个暴力机器来迫害与自己想法不一样的人,与镇压‘六四’如出一辙。因为‘六四事件’中的学生也好,市民也好,没有广泛的国际连系,大多数支持学生的人都生活在中国,那些失去孩子的妈妈,天安门母亲,她们都生活在中国里面,她们很难有一个广泛的国际背景,来通过国际上的这样一个法律,来解决这个问题。法轮功看来具有广泛的国际信用的运动,在这样的情况下,有些支持或同情法轮功的人士在其他国家,法治比较健全的国家,通过法治手段来解决,我想可以是个尝试。”
对于能够通过法律途径去解决法轮功被镇压的问题,吴国光指出,不仅可以伸张正义,惩治罪恶,还可以教育其他的人。他说:“我想,通过法律的手段来解决这个问题会比较好。可能有人会说采取别的手段,比如找一批人把江泽民暗杀掉,这种事情是不会发生的,或者说以暴易暴,我想法轮功是不会这样做的。如果有这两个选择的话,我想法律选择会比较好,法律选择可以伸张正义,可以惩治罪恶,还可以在伸张正义和惩治罪恶中教育其他的人:‘不仅是江泽民这样做是不对的,其他的人这样做也是不对的,不应该通过国家的力量来迫害(老百姓)。’在西方的历史上,几百年前在这方面已经做出了很多很多的进步。今天基本上西方民主国家是不会发生这种事情的,很遗憾中国还在发生这种事情,那么既然有国际的法院能够受理这件事情,我觉得是一个好尝试。”
‘强权就是公理’干扰裁决公正
至于起诉江泽民案件对中国的政治局势是否会造成影响,吴国光表示,是正义和强权的一个较量。他说:“我是做政治学研究的,政治跟法律不是一回事,尤其在国际政治领域,法律的地位就更弱。我们研究国际政治领域的人讲,国际法不是叫法,因为法根本的一个含义就是说你违反了它,它就会惩罚你。但是我们看到违反国际法的人很多,但是谁受到惩罚了呢?惩罚(的方法)就是其他的国家,采取战争的手段。在这点意义上,国际法是没有主权机构在那里保护法的实施,所以你可以看到国际政治这个领域还是一个弱肉强食的领域。因此中国作为一个经济在不断增长,军事力量本来就是很强大的一个国家,我想(在国际舞台上)还是有它一定的份量。就是说法律要伸张正义,政治就是‘强者就是政治’,这两个东西是相互矛盾的。你(记者)刚才提到从政治的角度来起诉江,成功率有多大,就是说正义力量大还是强权力量大。”
他续说:“我是一个政治学家,我不是说政治就一定会比法律更有力量,政治学家看问题看到的是一个比较实际的东西,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中国的国际力量在哪里?很多人都会既用政治的力量来进入法律领域,就是说虽然法律和政治是两个领域,但是不可能完全不考虑政治的法律,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那些法官能不能完全从法律的立场、从正义的立场出发,而不受政治因素特别是国际政治因素(影响其判决)。这样强权就是公理的一个因素、可悲现实的干扰,来进行案件审理,这个我不看好”。
公理就是公理按公理来办事
虽然吴国光相信在现实中,公理可能敌不过强权,但他认为,南斯拉夫领导人米洛舍维奇在国际法庭受惩罚,是国际政治在本世纪以来发展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指标性事件。他说:“我们知道的国际法不是法,但最近几十年,特别是冷战结束以后十几年后,这样一个国际政治发展当中,整个国际法律化的程度是愈来愈增加,过去每一个主权国家都认为自己是至高无上的,所以一个主权政府无论你是民主的还是不民主的,也不可以说‘这个国家的人是我的,死了也是我的’;‘所以你外国人不要进来指手划脚’,这个已经不能在当今(国际)社会被人接受。”
他续说:“米洛舍维奇被审判进一步表明,国际法在这个领域,对一些主权国家的领导人利用国家机器的权力来对一些本国的公民也好或是要脱离他的公民也好进行迫害、种族的侵蚀和残杀,这些都可以行使国际法的权利。政治和法律在较量的时候,法律的地位就愈来愈提升,‘强权就是公理’放在一百年前没有任何疑问,现在问题就多了很多;那再过十年二十年,大家就会说这是个很荒唐的事,公理就是公理,都要按公理来办事。”
大纪元(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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