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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绍智:联合国反腐公约与中国贪官携款外逃

 2003-11-15 01:18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0
北京《半月谈》杂志披露,中国贪官还有四千余人携五十多亿美元潜逃在外。这个数据仅指官方正式立案的赃款,如果再加上那些没有立案或没有暴露的,据估计,可能要翻上十几倍。

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携款外逃成为中国贪官逃避惩罚的首选,外逃的人数、级别和手段都不断上升。涉案金额较少、级别较低的多就近逃到中国周边国家,金额较大、级别较高的多逃到美、加、澳等发达国家。他们拿中国人的钱在海外尽情挥霍享受,被称为“中国海外腐败兵团”。

中国反腐当局虽然也曾多方设法,试图引渡外逃贪官回国受审、追回赃款。但是因为中国法律不完善,不能与西方法律接轨,而且只有与少数国家有引渡嫌犯的协定,即使明知某些外逃贪官的行止,也束手无策。

最近,《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联合国反腐公约》先后获得通过。公约要求联合国成员将贿赂、贪污公款和洗钱列为非法,并要求交还通过腐败行为从他国得来的财产。

中国当局热烈欢迎这两个公约,积极参与公约的起草。估计将比联合国人权公约被更快地签署和批准。中国希望有了这两个公约,中外可以联合反腐,使外逃贪官寝食难安,可以遏制中国贪官大规模携款外逃的现象。

这两个公约的出台对打击贪官提供了有利条件。联合国秘书长安南认为,“腐败官员今后发现藏匿非法所得的途径越来越少。”公约对贪官至少起了一定的威慑作用,其积极意义应予肯定。

但是,腐败官员贪赃枉法以发财致富,连明太祖的“剥皮实草”之刑都阻止不了他们,一纸联合国公约难道能起那么大的作用?而且公约从通过到实施并不容易。联合国公约的生效,必须有关国家的批准,这就需要几年。各国间的政治制度、人权观念、法律理念的差异、各国国内法律体系、司法制度的差异均有碍国际反腐合作。拿中国来说,国内法律不完善,取证制度不严格,不能和国际法接轨,要真正做到中外联合反腐,中国首先要进行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司法制度的改革,以与国际法接轨。这不是短期所能完成的,而且中共当局有没有决心从速、认真进行改革,也还是个疑问。

如果中外联合反腐,引渡贪官、追回赃款得以实现,固然是反腐工作的一个胜利,但这只是一个局部。就贪官携款外逃一事,更要研究贪官为什么越来越多,贪官为什么又能够携款外逃。

这两个问题都与中国九十年代中期以来腐败已进入制度性有关。中国已经出现了一个庞大的既得利益集团,腐败日益从个人行为向普遍化、日常化和集团化发展。在某些案件中,可以看到贪污、贿赂、走私、洗钱、携款外出形成一条龙作业,通行无阻。防止贪官携款外逃的唯一办法还在于实现人民群众呼吁很久的取消一党专政,从根本上打击制度性的贪污腐败。

胡温上台以来,强化反腐,部署了反腐败的新安排。但是在江泽民继续掌握大权的情况下,为了维护江氏官僚垄断资本集团的利益,对胡温的反腐安排处处掣肘,不但人民群众所呼吁的政改未能起步,而且人民群众所提出的一些具体的反腐措施如高官公开财产案、纪委垂直管理案等均未能获得通过。另一方面又出现高官、黑道头子重罪轻判,以及部分贪腐高官被保护的传闻。人们担心胡温的强化反腐将被泡沫化。贪官携款外逃也难以遏制。当今之计,首先必须取消两个权力中心的局面,避免政出多门,明确最高领导责任,并启动政改,才能使反腐工作出现转机。

( 自由亚洲电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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