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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1.8亿元特大传销案公开宣判

 2003-11-21 03:00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0
广东海恩特实业公司传销通过媒体做宣传,利用开代理商会议推广营销策略和推销产品。8个月的时间,公司共计经营额为人民币 180786360.68元。2000年5月,三负责人逃匿,造成认购款人民币34279705元无法追回。19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这起涉及 1.8亿多元的特大传销案。

据信息时报报道,1999年9月,广东海恩特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人李卫东为牟取暴利,成立广东海恩特实业有限公司以进行传销活动。李卫东找到洪宝平、谭良平两个据称是“传销界”有名的“高手”,分任总经理和副总经理。洪、谭两人充分利用其强大的号召力,以推销产品为名,通过媒体及召开经验交流会等方式进行宣传,宣称每购买1份海恩特实业公司的产品(有服装、电器等,每份为368元,2000年3月后为508元),可成为公司推广员,可拿3个月共710元的底薪;如购买满30份产品,可成为公司代理服务点,发展推广员,并可从后来参加者认购费中收取每份5元回扣,进行“金字塔”型的传销活动。

在两人的鼓动下,一大批传销者纷纷前来加入海恩特实业公司,随后在谭良平的引介下,另一所谓的“传销高手”高青山也成为公司市场部经理。在三人鼎立相助下,海恩特实业公司的“传销生意”从此红火异常。

据查,1999年9月至2000年5月间,海恩特实业公司在全国吸引公众参与认购产品,共计经营额为人民币180,786,360.68元。 2000年5月,李卫东及三被告人逃匿。造成认购款人民币34,279,705元无法追回。广州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洪宝平、谭良平、高青山参与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惩处。

19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这起涉及1.8亿多元的特大传销案,判决被告人洪宝平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谭良平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 11年,判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高青山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3万元;扣押三被告人的财物拍卖折款及冻结的银行存款发还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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