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个不幸又无奈的汞中毒患者,是两个孩子的母亲,78年-84年做操作工,接触汞。1986年-1992年任厂二车间核算员时,工作环境被汞污染,总接触汞史为12年。1992年4月至今病休在家。
1986年,由于厂方违反劳动管理法规,将二车间办公室建在了厂电液配料房的下方,房顶边缘与电液配料房排污沟相连。
电液配料中,主要原材料有氯化汞、氯化铵、氯化锌及酸等。由于污水常年渗透,造成办公室内严重的环境污染,致使我留下了严重的汞中毒后遗症,使我失去了工作能力和正常的生活能力。
1986年至90年间,当身体受到毒物侵害时,多次找到厂长反映情况,要求脱离污染环境,厂长不同意,并说:“操作工就没问题,你又有什么问题”。
91年5月,我的病情越来越严重,同在一起工作的统计员也出现了类似的中毒症状,要求到防疫站(职业病检查机构)体检,经化验,尿汞未超过正常值,便否定环境存在污染。
92年4月,当我的病情最后发展到:头昏、头胀、头痛难忍、失眠、心悸、心动过速、记忆力下降,不能算帐动脑,全身疼痛,四肢无力,心烦意乱,全身发痒,声音嘶哑,尿频,特别偏食、挑食,稍不对胃口,吞在喉部就作呕。在八方医治无效的情况下,逼得我险些走向绝路。就在我病倒在床,离开工作污染环境约半月后,忽觉得病症有所减轻,同时,统计员的中毒症状也更加明显,这时,我坚信我的病不是自己所得,是汞中毒所致。,
为了证明我的病是汞中毒所致,十几年来,我不知找过多少部门,流过多少眼泪,每迈出一步是多么的艰难呀!
1992年5月,经多方打听,方知防役站有权管此事,经监测:测得污水中汞浓度为5.95毫克/升,超标118倍,氨氮为531.8毫克/升,超标12倍,空气中汞浓度为0.037毫克/立方米,超环标123倍(为全厂最高)。
1993年1月,经四川省职业中毒诊断组诊断为‘神衰症候群与工作环境污染有关’,理由是尿汞不高,不能定为汞中毒。厂方以不是职业病为由,不给予工伤待遇。
1994年3月,本人要求复查,明确诊断,经万州区职业中毒诊断组诊断为“神衰征候群”取消与工作环境污染有关,说明病是自己所得。
本人不服。于1995年1月又经四川省职业中毒诊断组诊断为“神经症发病初期与汞污染有关,参照职业病待遇处理”理由是我不是操作工,不能是职业病。故而不能诊断为“汞中毒”厂方仍以不是职业病为由,不给予工伤待遇。
1995年8月,再次经四川省职业中毒诊断组诊断为1.慢性轻度汞中毒,2.神经病。
95年12月,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慢性轻度汞中毒---工伤致残八级2.神经症(自己得病处理)厂方又以八级伤残不影响工作能力为由,仍不给与工伤待遇,现在每月只有140元的最低生活费。
本人不服鉴定结果,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定期复查的规定,从1997年至2001年间要求复查,鉴定,厂方以各种理由拒绝。
2001年10月,厂方在无任何理由不同意复查的情况下,我就向区政府信访办提出书面申请。信访办转企业主管部门经委。经委又推给企业。在此期间我还找过区卫生局,区劳动局,工会,人大,区政府政策督查室,他们总是推来推去,推了几个来回。给区长,区委书记及重庆市信访办写过信,也亲自找过区长和重庆市信访办,市工会都没有得到解决,找到法院。不予受理。那真是叫天无路,叫地无门。
2002年4月,经过近半年艰苦不懈的努力,政府主管部门经委和厂方才同意到重庆市疾控中心复查。由经委派两名干部一同前往。
由于重庆市疾控中心没有医生,没有检查的设备,只能化验尿汞。本人要求到重庆市职业病院复查,但均遭到市疾控中心和政府部门经委的反对。
2002年5月1日,我国职业病法实施,根据规定,再次向区卫生局申请。2002年8月,卫生局同意到职业病院复查。
哪知,争取到复查的权力仅仅是迈出艰难的第一步。下面发生的故事更让人伤心,绝望。
2002年10月,在职业病院住院二个月后,经全科医生讨论诊断为:1、慢性轻度汞中毒,神经症汞中毒所致。根据国家新颁布的汞中毒诊断标准,重度汞中毒为1.小脑共济失调2.精神障碍,二项占一者均达到重度汞中毒。职业病医院称不懂什么叫精神障碍,便介绍我到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做精神科鉴定之后,再作职业病诊断。
2002年12月29日,经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鉴定为“重金属(汞)所致精神障碍(神经症样综和征)
但职业病院竟然不认可此鉴定,他们采取了重病不写,大病写小,消毁病历等手段,公然弄虚作假。诊断为“慢性轻度汞中毒“于是我向重庆市卫生局提出了职业病院的违法行为。在事实面前,卫生局出具宣布诊断书作废,要求职业病院重新诊断。
2003年2月27日,重庆市职业病医院请来了全市最权威的专家,进行大会诊。在专家会诊的一个月后,仍然由职业病院出具了第二份诊断书,诊断为“慢性轻度汞中毒“,取消了神经症汞中毒,但诊断书未注明专家对我的病情认定,也没有专家的签名。
2003年3月27日,只有走法律程序,申请专家鉴定。按法律规定,鉴定专家应由我挑选,而我却是重庆市卫生局指定的,写信反映到卫生部,回答是重庆市只有这几位专家懂职业病。
在此期间,我写信给卫生部部长、法建司、中央电视台法制类节目,并把所有的资料都寄了过去,均没有回音,与此同时,重庆市卫生局为了不给我定为重度汞中毒,竟然打报告给卫生部要求修改国家诊断标准。
2003年8月,卫生部下函没有同意修改标准,但针对我寄去的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给我的鉴定作了指导性意见,我原以为我把所有资料寄给卫生部能帮我一把,没想到这份函却把我推向了无底的深渊。
函中提出,汞中毒的程度应根据精神障碍的程度来定,脑衰弱综合征就是神经症样综合征,是轻度精神障碍,属慢性轻度汞中毒,重度的精神障(精神分裂症)才是定重度汞中毒的依据。那么,中度汞中毒中的精神性格改变,是否是中度的精神障碍,函中无法解释。根据《中国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正确使用说明中精神分裂症不属于工伤和职业病范畴。”
显然,此解释违背了科学,违背了国家汞中毒的标准。因为轻度汞中毒的脑衰弱综合征,和中度汞中毒的精神性格改变均达不到精神障碍的诊断标准,只有神经症样综合征才符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中器质性精神障碍的诊断标准。国家汞中毒的标准中,只要达到精神障碍就是重度汞中毒。
由于卫生部转下来的函件,误导了专家,经专家再次鉴定为“慢性轻度汞中毒”。综上所述,给我鉴定的过程是从卫生部到地方的一个行政操纵行为,专家不敢独立行使诊断权。
为此,我举债到北京告状,到卫生部信访办,叫我找卫生部法建司,法监司说要领导解决。要见领导又见不着,要进卫生部也进不去。
在伤心绝望之际, 我想到了您们,希望能够得到你们的帮助。
下面我把病情告诉您们。我现在的病症有,头昏、头胀、头痛、严重失眠、心悸、全身疼痛、记忆力下降、情绪不稳,无法控制的情感冲动,稍不顺心,就会大发脾气,甚至是大打出手,时常是打得小孩遍体鳞伤,青一块,紫一块。事后,又非常后悔,孩子从小到大,几乎是在我的打骂声中长大,我知道,这样有害孩子的身心健康,对孩子的成长不利,甚至会影响到孩子的一生。我多想做一位和蔼可亲的母亲呀!就是做不到,在家中,唯我独尊,经常为一点小事就要和老公大吵大闹,吵得全家都得不到安宁,由于我的情绪无法控制,给我的家人带来了极大的伤害。十几年来,我是靠服安定和抗抑郁类药物来维系生存。
根据我国《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第四级的规定:“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目前,我服的氯硝西泮、阿米替林、瑞美隆,是精神专科药,属特殊医疗依赖。否则,我就无法生存。因此,我已达到四级伤残的标准。要评上四级伤残,必须达到重度汞中毒,重度汞中毒必须达到精神障碍。而我已被鉴定为汞中毒所致精神障碍,政府及有关部门就是不尊重科学,不依照〈〈职业病法〉〉执行国家诊断标准,就是不给我定上重度汞中毒。
由于药物的抑制作用,严重影响到我们夫妻生活,这无疑给我们的夫妻感情更是雪上加霜,多次提出离婚,终因我的生活问题没有解决,又没能力抚养孩子而勉强度日。不仅如此,我连玩的权利就被病魔剥夺,无能走亲访友,无能游山玩水,过年过节是人们最高兴的日子,但对我来说是最痛苦的日子,因为我不能打牌,不能玩,无事所干,整日就头昏,头胀、头痛,平日里就是靠在家做一些适量的家务活来分散精力,才能减轻痛苦。
在神经系统方面,经职业病全院认可的病情有,双手较粗大震颤,和双上肢姿式性震颤,写字费力,写字手抖,紧张时会四肢发抖,话说多一点手就会发麻闭目后站立不稳,快复轮替动作稍慢,脚、膝、跟试验欠稳,以上症状属小脑共济失调,也达到重度汞中毒的标准。
对小孩的危害,我怀孕时在汞环境中,在怀孕三个月时因失眠而流产,怀孕八个月时,出现全身发痒,伴失眠,于1998年11月2日早产,孩子出身时体重只有2450克,孩子从出生到五岁几乎是常年生病,五岁时又因隐睾而动手术。不知对孩子今后的生活有无影响,小孩从小到现在记忆力特差,不知掉了多少把雨伞等物品,上课总是注意力不能集中,总怕背的课程。这一切不知又该由谁来鉴定。
给我家庭带来的困难,由于我只有140元的工资,老公工资也不高,家中又有两个孩子,大孩子马上要上大学,小孩子马上要读高中,九年义务教育后,上高中、上大学完全自费,我又是四肢健全的残废,讨饭也无人给,为了鉴定之事,家中早以债台高筑,实指望得到公正鉴定后,靠补偿工资来供孩子上学,眼看愿望落空。我曾想参加人身保险,用生命来换取保费 供孩子读书,但是,我是汞中毒患者,保险公司不原意承保。所以,每次坐车,我就要多买几份保险,心理总是悄悄的祷告,上帝收下我吧!我的孩子要读书!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恳请得到您们的帮助,引起全社会的关注,给我一点关爱。
我愿用我的身躯,献身科学事业。我相信科学,坚信真理,我愿为寻求真理而奋斗终身!在此,我要大声的疾呼,还我人格尊严、我要生存权!我要抚养权!更要选举权!!只有这样,才能彻底杜绝官僚主义、才能根治腐败。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以上事情全部属实,都有相关证据。
联系电话:(023)58148115
地址:中国重庆市万州区太白岩119号
1986年,由于厂方违反劳动管理法规,将二车间办公室建在了厂电液配料房的下方,房顶边缘与电液配料房排污沟相连。
电液配料中,主要原材料有氯化汞、氯化铵、氯化锌及酸等。由于污水常年渗透,造成办公室内严重的环境污染,致使我留下了严重的汞中毒后遗症,使我失去了工作能力和正常的生活能力。
1986年至90年间,当身体受到毒物侵害时,多次找到厂长反映情况,要求脱离污染环境,厂长不同意,并说:“操作工就没问题,你又有什么问题”。
91年5月,我的病情越来越严重,同在一起工作的统计员也出现了类似的中毒症状,要求到防疫站(职业病检查机构)体检,经化验,尿汞未超过正常值,便否定环境存在污染。
92年4月,当我的病情最后发展到:头昏、头胀、头痛难忍、失眠、心悸、心动过速、记忆力下降,不能算帐动脑,全身疼痛,四肢无力,心烦意乱,全身发痒,声音嘶哑,尿频,特别偏食、挑食,稍不对胃口,吞在喉部就作呕。在八方医治无效的情况下,逼得我险些走向绝路。就在我病倒在床,离开工作污染环境约半月后,忽觉得病症有所减轻,同时,统计员的中毒症状也更加明显,这时,我坚信我的病不是自己所得,是汞中毒所致。,
为了证明我的病是汞中毒所致,十几年来,我不知找过多少部门,流过多少眼泪,每迈出一步是多么的艰难呀!
1992年5月,经多方打听,方知防役站有权管此事,经监测:测得污水中汞浓度为5.95毫克/升,超标118倍,氨氮为531.8毫克/升,超标12倍,空气中汞浓度为0.037毫克/立方米,超环标123倍(为全厂最高)。
1993年1月,经四川省职业中毒诊断组诊断为‘神衰症候群与工作环境污染有关’,理由是尿汞不高,不能定为汞中毒。厂方以不是职业病为由,不给予工伤待遇。
1994年3月,本人要求复查,明确诊断,经万州区职业中毒诊断组诊断为“神衰征候群”取消与工作环境污染有关,说明病是自己所得。
本人不服。于1995年1月又经四川省职业中毒诊断组诊断为“神经症发病初期与汞污染有关,参照职业病待遇处理”理由是我不是操作工,不能是职业病。故而不能诊断为“汞中毒”厂方仍以不是职业病为由,不给予工伤待遇。
1995年8月,再次经四川省职业中毒诊断组诊断为1.慢性轻度汞中毒,2.神经病。
95年12月,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慢性轻度汞中毒---工伤致残八级2.神经症(自己得病处理)厂方又以八级伤残不影响工作能力为由,仍不给与工伤待遇,现在每月只有140元的最低生活费。
本人不服鉴定结果,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定期复查的规定,从1997年至2001年间要求复查,鉴定,厂方以各种理由拒绝。
2001年10月,厂方在无任何理由不同意复查的情况下,我就向区政府信访办提出书面申请。信访办转企业主管部门经委。经委又推给企业。在此期间我还找过区卫生局,区劳动局,工会,人大,区政府政策督查室,他们总是推来推去,推了几个来回。给区长,区委书记及重庆市信访办写过信,也亲自找过区长和重庆市信访办,市工会都没有得到解决,找到法院。不予受理。那真是叫天无路,叫地无门。
2002年4月,经过近半年艰苦不懈的努力,政府主管部门经委和厂方才同意到重庆市疾控中心复查。由经委派两名干部一同前往。
由于重庆市疾控中心没有医生,没有检查的设备,只能化验尿汞。本人要求到重庆市职业病院复查,但均遭到市疾控中心和政府部门经委的反对。
2002年5月1日,我国职业病法实施,根据规定,再次向区卫生局申请。2002年8月,卫生局同意到职业病院复查。
哪知,争取到复查的权力仅仅是迈出艰难的第一步。下面发生的故事更让人伤心,绝望。
2002年10月,在职业病院住院二个月后,经全科医生讨论诊断为:1、慢性轻度汞中毒,神经症汞中毒所致。根据国家新颁布的汞中毒诊断标准,重度汞中毒为1.小脑共济失调2.精神障碍,二项占一者均达到重度汞中毒。职业病医院称不懂什么叫精神障碍,便介绍我到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做精神科鉴定之后,再作职业病诊断。
2002年12月29日,经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鉴定为“重金属(汞)所致精神障碍(神经症样综和征)
但职业病院竟然不认可此鉴定,他们采取了重病不写,大病写小,消毁病历等手段,公然弄虚作假。诊断为“慢性轻度汞中毒“于是我向重庆市卫生局提出了职业病院的违法行为。在事实面前,卫生局出具宣布诊断书作废,要求职业病院重新诊断。
2003年2月27日,重庆市职业病医院请来了全市最权威的专家,进行大会诊。在专家会诊的一个月后,仍然由职业病院出具了第二份诊断书,诊断为“慢性轻度汞中毒“,取消了神经症汞中毒,但诊断书未注明专家对我的病情认定,也没有专家的签名。
2003年3月27日,只有走法律程序,申请专家鉴定。按法律规定,鉴定专家应由我挑选,而我却是重庆市卫生局指定的,写信反映到卫生部,回答是重庆市只有这几位专家懂职业病。
在此期间,我写信给卫生部部长、法建司、中央电视台法制类节目,并把所有的资料都寄了过去,均没有回音,与此同时,重庆市卫生局为了不给我定为重度汞中毒,竟然打报告给卫生部要求修改国家诊断标准。
2003年8月,卫生部下函没有同意修改标准,但针对我寄去的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给我的鉴定作了指导性意见,我原以为我把所有资料寄给卫生部能帮我一把,没想到这份函却把我推向了无底的深渊。
函中提出,汞中毒的程度应根据精神障碍的程度来定,脑衰弱综合征就是神经症样综合征,是轻度精神障碍,属慢性轻度汞中毒,重度的精神障(精神分裂症)才是定重度汞中毒的依据。那么,中度汞中毒中的精神性格改变,是否是中度的精神障碍,函中无法解释。根据《中国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正确使用说明中精神分裂症不属于工伤和职业病范畴。”
显然,此解释违背了科学,违背了国家汞中毒的标准。因为轻度汞中毒的脑衰弱综合征,和中度汞中毒的精神性格改变均达不到精神障碍的诊断标准,只有神经症样综合征才符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中器质性精神障碍的诊断标准。国家汞中毒的标准中,只要达到精神障碍就是重度汞中毒。
由于卫生部转下来的函件,误导了专家,经专家再次鉴定为“慢性轻度汞中毒”。综上所述,给我鉴定的过程是从卫生部到地方的一个行政操纵行为,专家不敢独立行使诊断权。
为此,我举债到北京告状,到卫生部信访办,叫我找卫生部法建司,法监司说要领导解决。要见领导又见不着,要进卫生部也进不去。
在伤心绝望之际, 我想到了您们,希望能够得到你们的帮助。
下面我把病情告诉您们。我现在的病症有,头昏、头胀、头痛、严重失眠、心悸、全身疼痛、记忆力下降、情绪不稳,无法控制的情感冲动,稍不顺心,就会大发脾气,甚至是大打出手,时常是打得小孩遍体鳞伤,青一块,紫一块。事后,又非常后悔,孩子从小到大,几乎是在我的打骂声中长大,我知道,这样有害孩子的身心健康,对孩子的成长不利,甚至会影响到孩子的一生。我多想做一位和蔼可亲的母亲呀!就是做不到,在家中,唯我独尊,经常为一点小事就要和老公大吵大闹,吵得全家都得不到安宁,由于我的情绪无法控制,给我的家人带来了极大的伤害。十几年来,我是靠服安定和抗抑郁类药物来维系生存。
根据我国《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第四级的规定:“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目前,我服的氯硝西泮、阿米替林、瑞美隆,是精神专科药,属特殊医疗依赖。否则,我就无法生存。因此,我已达到四级伤残的标准。要评上四级伤残,必须达到重度汞中毒,重度汞中毒必须达到精神障碍。而我已被鉴定为汞中毒所致精神障碍,政府及有关部门就是不尊重科学,不依照〈〈职业病法〉〉执行国家诊断标准,就是不给我定上重度汞中毒。
由于药物的抑制作用,严重影响到我们夫妻生活,这无疑给我们的夫妻感情更是雪上加霜,多次提出离婚,终因我的生活问题没有解决,又没能力抚养孩子而勉强度日。不仅如此,我连玩的权利就被病魔剥夺,无能走亲访友,无能游山玩水,过年过节是人们最高兴的日子,但对我来说是最痛苦的日子,因为我不能打牌,不能玩,无事所干,整日就头昏,头胀、头痛,平日里就是靠在家做一些适量的家务活来分散精力,才能减轻痛苦。
在神经系统方面,经职业病全院认可的病情有,双手较粗大震颤,和双上肢姿式性震颤,写字费力,写字手抖,紧张时会四肢发抖,话说多一点手就会发麻闭目后站立不稳,快复轮替动作稍慢,脚、膝、跟试验欠稳,以上症状属小脑共济失调,也达到重度汞中毒的标准。
对小孩的危害,我怀孕时在汞环境中,在怀孕三个月时因失眠而流产,怀孕八个月时,出现全身发痒,伴失眠,于1998年11月2日早产,孩子出身时体重只有2450克,孩子从出生到五岁几乎是常年生病,五岁时又因隐睾而动手术。不知对孩子今后的生活有无影响,小孩从小到现在记忆力特差,不知掉了多少把雨伞等物品,上课总是注意力不能集中,总怕背的课程。这一切不知又该由谁来鉴定。
给我家庭带来的困难,由于我只有140元的工资,老公工资也不高,家中又有两个孩子,大孩子马上要上大学,小孩子马上要读高中,九年义务教育后,上高中、上大学完全自费,我又是四肢健全的残废,讨饭也无人给,为了鉴定之事,家中早以债台高筑,实指望得到公正鉴定后,靠补偿工资来供孩子上学,眼看愿望落空。我曾想参加人身保险,用生命来换取保费 供孩子读书,但是,我是汞中毒患者,保险公司不原意承保。所以,每次坐车,我就要多买几份保险,心理总是悄悄的祷告,上帝收下我吧!我的孩子要读书!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恳请得到您们的帮助,引起全社会的关注,给我一点关爱。
我愿用我的身躯,献身科学事业。我相信科学,坚信真理,我愿为寻求真理而奋斗终身!在此,我要大声的疾呼,还我人格尊严、我要生存权!我要抚养权!更要选举权!!只有这样,才能彻底杜绝官僚主义、才能根治腐败。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以上事情全部属实,都有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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