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发性与平民性质
尽管如此,我们还是要强调指出,被包容在新民权运动中的各个领域中的公民维权事件,都是完全自发地、分散的,在个案层面上进行的,是一个个基本上没有多大关联的维权事件的总和。新民权运动体现的是在法治初步建立而又极不完善的时代,遭到不公正对待的个别民众,在媒体、网络、公共知识分子的参与下,透过与司法、政治部门的互动,维护个人最基本的权利的一种努力,这些权利包括人身权利(比如生命权、迁徙自由)、财产权(如房屋拆迁纠纷)等。
近代以来的中国历史上,已经出现过一波又一波的维护个人权利的努力,所以,我们说过去一年的维权运动是“新”的。
不惟如此,这个“新”,还有一层含义,就是我们上面所强调的:它是自发的、个案性的,而且,具有平民性质。
近代以来的历史上,中国人争取权利的努力,大部分是以知识分子为主体进行的,因而,具有某种强烈的意识形态性质。而知识分子的职业性质决定了,他们的诉求是整全的,也就是说,要求对政治、法律制度进行比较彻底的变革。与此不同,新民权运动中的主角,都是自己最基本的权利遭到最不义的侵害的最为卑微的民众。他们是作为当事人提出诉求的,他们不是观念性人物,因而在新民权运动中,没有意?缎翁(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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