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台湾做为一个主权独立国家的共识,在国际间又有新的支持声音。据加拿大联邦魁北克高等法院上月一项判例内容指出,一个国家是否受到其他国家的承认,并不妨碍其成为国家的事实,国家的诞生及存在才是问题关键;台湾合于国际公法上国家构成四要素,为主权独立国家。这项支持台湾主权地位的判例,已成为加国司法史的判决先例。
这项判例的产生,源自2000年10月31日在中正机场所发生的新加坡航空失事案;一位加拿大人因此受伤,因而向加拿大联邦魁北克法院控告新航。但新航将台湾民航局列为共同赔偿责任的第叁人,台湾民航局则向魁北克法院申请“国家豁免”作为程序抗辩。
但加拿大联邦魁北克高等法院去年10月22日随即做出对我有利之判决,判决台湾合于加拿大“国家豁免法”中享有豁免权的“外国”,判例中并认定台湾为“主权独立国家”。新航原先扬言上诉,但最后在今年2月10日上诉期限前撤回诉讼,使该案成为确定的判例。
加拿大联邦魁北克高等法院审理该案的法官MarieSt.Pierre在判决文中指出,加国国家豁免法并未对“外国”做出定义,“国家豁免”的原则源自国际习惯法,因此须从国际公法中寻找相关定义。
判决文强调,一个国家是否受到其他国家的承认,并不妨碍其成为国家的事实,国家的诞生及存在才是问题的关键。台湾合于国际公法上国家构成的四要件:台湾有固定领土、人民、有效存在的政府以及与他国交往的能力。
判决文并引用加拿大国际法年报中曾刊登现任总理PaulMartin,Jr之父、前加国外长保罗马丁在1968年的演讲内容指出:“我们接受1949年中国大陆胜利的事实……然而我们认为,台湾有效的政治独立亦是政治事实。”
我驻加拿大代表处认为,加拿大魁北克联邦高等法院此一裁决确定台湾系主权国家,已成为加国司法判决的先例,具有深远影响,并将有助于台加双边关系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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