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政权的合法性,不是腐败。后者只是表像,前者才是根据。不解决政权的合法性,清除腐败的所有努力都只能斩去草头却不能除根,不待春风,腐败便会一茬又一茬地茂盛生长。当年,中共便将国民党腐败的帐算到其独裁统治之上,先是要求国民党放弃一党专权,后更号召全国人民在其领导下推翻国民党的统治。中共抓住了问题的关键点,因而成功了。今天,中共若真想解决自身的腐败问题,就不能仅就腐败论腐败,同样需要在政权的合法性上下功夫。否则就是避实就虚,定难取得实效。
有人会说,五十多年前中国人民历史地选择了中共和社会主义,中共政权具有无可质疑的合法性。这与事实不符。事实是,中华民国败走台湾、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均是国共两军数年恶斗的结果,中国人民从来没有通过任何程式,和平地表达自己的意愿。中共政权的建立与维持依靠的是明晃晃的刺刀,根本就没有经过人民的同意与授权,合法性何从而来?有人会说,中共的胜利就是人民选择的结果。尽管这种论调不值一驳,不经一驳,但我们到不妨先假设其是正确的。
选择意味着自由自主,意味着在两个以上的途径间的抉择。既然有选择,就会有再选择,既然有中选,必然就有落选。你可以说,1949年中国人民在国民党与共产党之间选择了共产党,但你却不能说此后中国人民反复在共产党与共产党之间选择了共产党。这不合逻辑。它说明什么呢?只能说明一点,即不仅中国人民这五十多年没做过任何选择,而且中共之上台也并未经人民授权。进一步言,即便五十多年前人民当真选择了中共,也并不意味着今天依然会选择中共,更不意味着永远会选择中共。选择方是为主,被选择方是为仆,有什么理由要求人民选择政权必须一选定终身呢?!举一个通俗的例子。某家庭雇佣了一个仆人,服务得好,主人或可继续聘用他。但也未尽然。因为主人或者认为其他人会做得更好,或者还有其他计划;至于仆人的工作一塌糊涂,而且刁钻奸滑,甚至贪污纳贿,自是一定要开除的。只知道受人雇忠人事,没听说过主人一旦雇佣了仆人,就必须对其忠心耿耿,将其永远雇佣下去,而不论其如何不称职,也不论其怎样作恶,都不得更换。否则,便犯了反对危害颠覆“仆人罪”,要坐牢杀头。天底下哪有这样的道理?!
人们为了自身的幸福而组织家庭,但若不合便可分手,重新寻觅自己的真爱。伴侣尚可更换,况仆人呼?!
前几天,《参考消息》上刊登了一篇文章,说2004年是大选年,意指美俄等国同年举行选举。但大选年却与中国人民无干,中国人民没有选择或更换“仆人”的权利!人民的国家,人民不能选择与决定,“主人”受制于“公仆”。世界上竟有此等咄咄怪事?!
近来,中共一直在高唱“三个代表”,称自己代表了全中国最大多数人的利益,代表了先进的生产力,代表了先进的文化。“三个代表”好不好?凭良心说,好!相对于仅代表无产阶级和某种意识形态是巨大的进步,当然要为它叫好。但这里问题也不少。首先,它没有代表全中国人民,而它是掌握政权的党,于是,某些中国公民在政权中便没有得到代表。这不公平,不应该,也不能接受。这且按下不表。问题在于,代表必须由大家推举,不能自封。你说你“代表”了,请问有何程式?谁授的权?当然,程式不是目的,也不是最重要的。但是,如果连程式正义都没有,又怎能保证实质正义呢?!选择本身即是最大的监督和惩罚。因此,中国当下所有问题的解决,包括腐败在内,都必须以建立政权的合法性为前提。
有人说,中共颁行《党内监督条例》与《纪律处分条例》充分表明了其反腐倡廉的决心,也有人说此表明腐败问题已严重到无以复加的程度。我说,这表明中共已认识到其政权岌岌可危,他们胆寒了,真正害怕了。但即便反腐败真是天下第一要务,《党内监督条例》与《纪律处分条例》也充其量只是一根稻草,救不了命的。数十年来,中共颁布的规章制度不可谓不多,要求不可谓不严,事发后的处理也不能说不狠。然而,腐败越反越严重却是不争的事实。我们可以说,既然先前的规定只是一张废纸,怎么就能保证新规定可以扭转乾坤?或者说,如果新规定能够起死回生,先前的规章就不会是一纸空文,其即能完成新规章的使命,完全没有必要出台新规定。那么究竟问题何在呢?
问题在于,监督也好处分也好,都是内部行为,说到底是自己监督自己,自己处分自己。自己加给自己的约束,是可以随时取消的,更能够很轻松地使其约而不束,名存实亡。自我监督本能地会在关键时刻放自己一马,向自己开刀,目标始终只会是鸡毛蒜皮,决不会令自己伤筋动骨。因为,不论做什么怎么做,人都不可能违背人性。有人定会强词夺理称,中共党员都是特殊材料做成的,能够超越人性。我看不见得。若果真如此,何以会有那么多成克杰、胡长青之类的乌龟王八蛋呢?而且既然都是超人,又何必再三颁布各类规章制度,像防范流氓与贼一样限制中共党员呢?!
真正的监督必须是身外的,这就需要有独立的社会力量,而且政务必须公开;要实施真正的监督,人们就必须能够安全地公开讨论与批评,这就需要保障新闻自由;要实施真正的监督,司法就必须是公正的,即以法律裁判所有的人所有的行为,这就要求司法必须独立。只有做到了这一切,监督才具有可操作性,才能有实效。
社会上广泛流传着这么一句顺口溜,中共反腐败必定亡党,不反腐败一定亡国。似乎其进退维谷,无能为力,只能得过且过,苦捱时日,坐待厄运。其实远非如此。只要中共能摆正心态,转变思维方式,不再将国家公器当做一党之私,如中国国民党一样还人民以选择权,便能非常轻松地从死节中解套,并赢得人民的尊敬与支援。这里,问题在于愿不愿,不存在能不能。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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