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中英理论之二——我的资本(主义)理论
马克思主义是在物产资本社会中产生和形成的。在当时,的确存在着资产阶级对无产阶级的剥削、压迫和资产阶级的专政。马克思本想创出理论以消除资产阶级的剥削、压迫和专政,而且,马克思主义对此的确是起了一定的作用的。然而,本来随着资本经济和资本主义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就可以最终完全消除任何阶级的专权,从而,也就能最终消除阶级剥削和压迫了,但是,由于马克思主义理论对资本、资本经济和资本主义的错误认识,反而使之成为了公权阶级反对资本、资本经济和资本主义,以维护、维持其不同于资产阶级的剥削和压迫的一种新的剥削和压迫(即公权阶级的剥削和压迫)的利用工具。甚至可以说,正是由于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出现和存在,才会导致一种新的阶级社会、专权社会--即公本(主义)社会的产生和形成。事实上,所谓“资本主义罪恶”,其罪恶的根源并不是资本、资本经济和资本主义,而是资本家、资产阶级的“专权”。马克思其实只认识到了资本家、资产阶级的剥削和压迫的表象,而并没有更深入地去分析、去认识它的实质。关于这些问题,可查看我的另外两篇文章《我的价值三论和资本家剥削工人的实质秘密》和《我的阶级(矛盾和斗争)理论》。正是因为如此,所以,我们才有必要对“资本”、“资本经济”、“资本主义”等进行重新的认识。我对此重新分析和重新定义、解释后,就形成了一种新的资本(主义)理论,以供大家批评、指正和学习。
首先,先说出我对“资本”的新定义。我认为,“资本”这个词有两种意思:第一种意思是侧重于从经济方面去说的,就是“增值的价值”,也可说是可以形成或创造新价值的价值;第二种意思是侧重于从政治、社会方面去说的,就是“权力化的价值”(价值的权力化表现)。所谓“增值的价值”,更合理地说,就是“价值的增值作用明显的表现了出来”。这标志着在占有目的、生产目的和生产方式上的变化:以前主要是为了占有而占有,现在主要是为了增值(即获取新价值)而占有;以前是为了满足自己的需求而生产,现在是为了满足别人的需求而生产;以前是以获得生产所产生的价值为目的,现在是以获取别人的价值(或社会的价值)为目的;以前是出租(出卖物产的使用权)的生产方式,现在是雇佣(收买劳动力的使用权)或合作(物产资本与知识劳动力资本的联合协作)的生产方式。(说明:雇佣生产方式只适合于前资本社会阶段。)所谓“权力化的价值”,标志着私有财产权与公权力的平等地位的形成。其具体表现就是“保护私有财产”、“私有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等。这些内容主要是对于公权力而言的,因为侵害私有财产的行为往往是掌握公权力或依靠公权力而进行的(这一点无论是在封建社会还是在公本社会,都是非常明显的。)。
因此,可以断言:“资本”对于我们人类社会,其首要内容、首要表现、首要意义、首要作用,就是确立了“保护私有财产”这一条!!!
我认为,“保护私有财产”是现代社会文明的起源。下面,我就讲一讲我的“资本衍生论”。我认为,现代社会的“民主”、“自由”、“平等”、“法治”、“人权”等,都是由资本开始而逐渐衍生出来的。民主,是由维护私有财产,上升到维护经济上的私权,再上升到维护所有的私权,直至维护所有的权力而逐渐产生形成的。自由,是由私产占有的自由、商品流通的自由、买卖的自由等经济上的私权的自由,上升到政治上、社会上私权的自由,再上升到所有的私权的自由,直至所有的权力的自由而逐渐产生形成的。平等,是由私有财产权与公权力的平等,上升到私权力与公权力的平等,再上升到私法人与公法人的平等,直至“人人平等”(法人平等)而逐渐产生形成的。法治,是由要求保护私有财产,上升到要求限制公权力和公法人,那如何去限制呢,当然是用明文的法律去规范、限定公权力,并要求公法人完全按照法律的规范去行为,这就是初始的“法治”了,再上升到要求所有的法人都按照法律的规范去行为(“依法行权”),就产生形成了法治。人权,即为保护私法人中的自然法人的权力,其产生形成与民主的产生形成相似(可以说是包含在民主的产生形成之中)。因为“民主”、“自由”、“平等”、“法治”、 “人权”等,都是现代社会文明的基石,没有它们,也就没有现代社会的文明,而它们的产生形成又是从“保护私有财产”开始的,所以,我才说:“保护私有财产”是现代社会文明的起源!
由资本而衍生出“民主”、“自由”、“平等”、“法治”、“人权”等,这恰恰说明了“经济决定政治”的论断的正确性。但是,“经济决定政治”,这只是从历史情况的分析中总结的说法,而不是表现经济在现实中对政治的作用上去说的。它只是历史社会的运行规律,而不是全部人类社会的运行规律。这就跟“物体沿抛物线运动”只有在万有引力条件下才是物体运动的规律一样,只有在特定的历史条件、历史阶段中,它才是一种规律。
我们知道“资本”的真正含义后,再去定义“资本经济”、“资本主义”和“资本社会”等,也就比较容易了。我认为:资本经济,就是在以资本为主体、主导的基础上,所产生形成的追求价值的增值,要求保护私产、私权,倡导平等和自由竞争的经济形态。资本主义,就是追求价值的增值,要求保护私产、私权,倡导民主、自由、平等、法治和人权的社会主张。资本社会,就是在经济上,以资本为主体、主导,以追求价值的增值为目的,倡导平等和自由竞争,在政治上、社会上、文化上,保护私产、私权,保护人权,实行、实现了民主、自由、平等、和法治的社会。资本主义是随着资本、资本经济的产生和发展而逐渐形成、逐渐完善的,不是一蹴而就的。所以,在物产资本社会中,“资本主义”的表现似乎就是“剥削人、压迫人”等,其实,那并不是“资本主义”的本质,而是“资本主义”还不完善、不完整,从而被人所利用,而又被人们所错误认识的表现。资本社会是民主的社会、自由的社会、平等的社会、法治的社会,这是由其所固有的“经济基础”所决定的。这也恰恰说明了马克思的另一个论断“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正确性。
还有另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就是物产和劳动力的资本化的问题。说物产成为资本,我想没有人会怀疑,但是,说劳动力成为资本(独立的资本),恐怕就没什么人会相信了。然而,事实是不可否认的,不管是什么(物产也好,劳动力也好),只要它具有价值,只要它的增值作用明显表现了出来,它就可以成为资本。物产成为 “资本”须具备的条件:①物产的“增值”作用明显表现了出来;②对私产及私权的保护(不可剥夺和侵占);③资产阶级与权产阶级的平等地位(商人、资本家与贵族、官僚的平等);④商品、资源的自由买卖和自由流通。劳动力成为“资本”须具备的条件:①劳动力的“增值”作用明显表现了出来(劳动力与物产的增值作用趋于平等);②劳动力与其它价值(物产资本)一样平等的地位;(而不是作为其它价值“增值”的“辅助”);③劳动力成为一种不可剥夺和侵占的属于劳动者的权力;④对劳动力的基本应有权力的保护(如:工作时日、工作强度、节假日、工作医疗保障、失业保障等);⑤劳动力的自由流通(户籍限制等问题)。“增值作用的明显表现出来”,是物产和劳动力成为“资本”的首要条件,也是其它条件产生形成的基础。其中,劳动力的增值作用明显表现出来,主要是因为人身劳动力与知识、科技、文化等的结合而形成的。“剥夺和侵占”,在封建社会,具体表现为公权可以随意抄没私有财产和限制、控制或垄断商业活动、商业权力;在物产资本社会,具体表现为资本家把劳动(能)力从劳动者的身上“剥离”出来,并把它侵占为己之所有。所以,在物产资本社会,劳动力只是作为一种“商品”完全出卖给了资本家,于是,“劳动力”就不再是属于劳动者的了,而是属于资本家的了。资本家就可以随意使用和处置劳动力了(随意增加劳动时日、劳动强度,不给劳动保障,等等)。而且,由于,资本家对类公法人的专权,劳动者的其它基本应有权力亦被资本家专权了。“自由流通”的条件也是非常重要的,“自由流通”实质上也是一种“增值”,具体内容请查看我的另一篇文章《我的价值三论和资本家剥削工人的实质秘密》。马克思的 “可变资本与不可变资本”的论点我并不赞同,但是,它却从另一方面说明了“劳动力可以成为资本”(独立的资本)。只不过,我们要看这个“劳动力”是被资本家侵占了还是属于劳动者自己。被资本家侵占了,那就是劳动力还没有成为一种“资本”,而只是作为其它价值“增值”的“辅助”。属于劳动者自己,就说明劳动力已经“资本化”了,劳动者就拥有了“劳动力资本”这种无形资产,那劳动者也就转化成了占有劳动力资本的“资产阶级”(即“中产阶级”)。(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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