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了中国法律的“冤大头”

律师替人维权,没想到竟要搭上自己的房产。汕头某律师所一名律师为维护他的当事人---一名空难死者遗孀的权益,历时将近6年辗转于省、市、区三级法院之间展开了艰难的诉讼,不料当事人的官司尚未完结,律师自身却先行付出代价。两年前,这名与原被告毫无经济瓜葛的律师竟被裁定承担赔偿责任,其私宅遭到法院查封。眼下当事人的官司胜负未卜,一旦败诉,律师的私宅随时面临被拍卖的命运。

  据了解,此事已引起汕头市律师界和司法界的高度关注,他们认为这是一宗律师正当权益受侵害的典型事件,要求有关部门维护律师合法权益。

  打6年官司“搭”上自家房产

  私产被查封的这名律师叫张潮生,是广东明祥律师事务所一名执业律师。1998年3月5日,受“越航”空难事故死难者郑文胜遗孀詹亦华的委托,张潮生律师担任其诉讼及非诉讼索偿代理人。张律师发现,这是内地首宗在境外出险的空难赔偿官司。死者郑文胜年仅29岁,家中遗下结婚不久的妻子和白发苍苍的父亲。而航空公司因为仅同意赔偿2000美元,这一标准远远低于对其他国家罹难者的赔偿。


  他多次走访了国内大型航空公司和机场,查阅了大量的航空赔偿法律依据,经过两年多艰难的跨境索赔,越南航空公司最终向郑文胜家属赔偿6.5万美元。詹亦华分得郑文胜赔偿金的一半份额3.25万美元。应香港律师行和委托人的要求,律师所决定由张潮生律师代为接受索赔款,这笔3.25万美元的赔偿款便划入了以张潮生名义开立的账户中。


  令人始料不及的是,空难赔偿金还未到手,死者生前的债主已追讨上门。先后有汕头市升平区人民法院(现为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和澄海市人民法院(现为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债权人诉死者郑文胜借贷纠纷案件。案件经过两审,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航空公司付给詹亦华的赔偿金应视为保险赔偿金,因死者没有指定受益人,故视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判决詹亦华等3人应在各自继承的数额范围内清偿死者生前的债务。詹亦华不服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省检经审理认为,越南航空公司的赔偿金非保险金,因而不属于遗产,认为终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因此提出抗诉,至今案件尚未最终审结。


  执行未果竟要律师负责

  据张潮生说,1998年5月在空难赔偿索赔期间,他就接到汕头市升平区人民法院的《协作执行通知书》,要求“冻结郑文胜空难死亡赔偿金人民币35万元”。1999年11月空难理赔结束,当事人詹亦华应得的3.25万美元汇入了以张潮生名义开立的账户。应委托人要求,张律师付还詹亦华人民币12万多元,账户余额为13万多元,刚好满足升平区法院的执行数额。没想到几天后,澄海法院又向他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冻结空难赔偿金,协助执行金额人民币13万元。张潮生当时拒绝签收,理由是升平法院已要求协助在先,澄海法院的行为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构成“重复冻结”。此后发生的一切令张潮生始料不及:据介绍,2000年11月30日,升平法院履行判决,要求张潮生协助执行,先将账户上的11万元空难赔偿金划走。12月8日,澄海法院要求他协助执行,张潮生将升平法院执行的情况予以告知,并将账户上的余款1.1万元送交澄海法院,却被拒绝接受。


  2000年12月16日,澄海法院向张潮生律师发出《民事裁定书》,认为张潮生“擅自处分本院冻结……空难死亡的赔偿金”,责令其承担赔偿责任。据张潮生说,2002年10月28日,澄海法院有关人员在明知省检已对借贷纠纷案件作出抗诉的情况下,查封了他的私人住宅。司法局要求纠正错误裁定


  律师私人住宅遭查封事件引起了汕头律师界的高度关注。汕头市司法局和汕头市律师协会先后致函有关部门要求依法纠正澄海法院错误裁定,至今仍无结果。据张潮生律师所在的广东明祥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说,查封事件发生后,不仅影响到张潮生及家人的正常生活,而且严重地损害了张作为一名执业律师的声誉,对整个事务所与张潮生个人的正常业务开展都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

本文留言

近期读者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