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认为用坦克大炮杀广场学生合理合法,是当权者的善举,所以说“杀学生善”;有人认不合理不合法,是统治者的犯罪行为,所以说“杀学生恶”。
【一】
法律可以有效执行一是根据法律白纸黑字的的条文(包括判例),二是根据有司法权者的释法。两者有相同效果。杀学生善论者的理由
是这样的:依照法律或者依照权力者对法律的解释,学生占据广场触犯了法律,依法应该杀。所以党派军队杀学生是合理合法,是善举。学生明知上广场有杀身之祸还往死里去,这叫做“冲红灯自负”,被杀了活该;不值得同情且应该谴责。“杀学生恶”论者则认为了,杀学生者违法律该。理由是否“杀学生法”本身违反杀人者自订的宪法所规定的人民的权利益,更违反了国际人权法。而宪法和国际人权法是高于“杀学生法”的。所以他们认为杀学生是恶。
【二】
两者观点都有一定的逻辑,理论和事实作根据。很难说谁对谁错。不过两者是针锋相对的,其分歧是明显不过的。到底分歧在哪里呢?
首先,粗略地说,杀学生善论者主张恶法亦法,恶法也要遵从;这在那些莫名其妙的“法制主义”者中表现得极为明显。杀学生恶论者认为公民有对恶法作法外公民抗争的权利。但是,杀学生善论者对相同的逻辑,理论施于独裁者的事实则极力反对。比如南斯拉夫米氏伊拉克萨达姆拉登等违反国际公约,故意冲国际红灯而受到打击或国际法庭审讯就多持异议和大表反对。对冲红灯者的拉登,米若索维奇,萨达姆等人并不认为他们应对冲红灯受伤负责。相反对拉登萨达姆等人的恶行高声欢呼。对拉登冲国际红灯冲垮国贸大厦,辛灾乐祸;对现在伊拉克激进派冲美国在伊制定的法律红灯欢呼雀跃。
其次,杀学生善论者认为专制者所立的法是合理和合法的,所有人都都有必须遵守的义务。杀学生恶论者认为立法者必须得到民众依法定程序授权才能立法,只有民众认同的法才是合法的法。不是民众授权并得到民众同意的法,公民有反抗的权利和义务。
人类史告诉我们:人是由野蛮进入文明的。野蛮指的是等级社会,强权公理,你死我活,弱肉强食;文明要的是平等公平容忍理性和你存我也活。从政治角度看,从野蛮到文明的过程就是驯服统治者的过程:统治者中独裁到守法到受制于平民,统治者与平民权利平等。杀学生善论者就是主张统治者用野蛮的屠杀手段维护其野蛮的统治;是人类社会急速由野蛮到文明过程中,维护野蛮的表现。所以善论恶论两者之别的表现就在维护野蛮和维护文明之争。
再次,深一层看。杀学生善论者自愿放弃自己应有的自主权,人权,保留独立人格,自由等等权利。自愿地把这些基本权利交给统治者,自愿卑身为奴,让统治者代自己作主,立法管理和使用自己。这就是他们力主独裁统治者立的恶法也要人们无条件服从的理由所在。他们不但自己自愿降低身份自卑为奴,还极力要所有非统治者都像他们一样当奴隶。因为六四学生不满统治者节腐败专制起而反抗,是不
愿为奴的表现,与他们主张和想法冲突,所以他们主张杀学生。而杀学生恶论者则相反,他们认为每一个人都百国家的主人,当权者是受每一个人的委托而进行为民众办事的人员,而不百高居于人民头上的统治者。简而言之,两者的区别在于一方主张每一个人都应驯服于统治者,成为统治者的奴隶;一方认为每一个人都是自己的主人,也是国家的主人。统治者只是人民委托的公仆。
支持杀学生是忠于主子的内在奴隶仇视外在奴隶寻求自主身份行为的表现。
最后,更深一层。杀学生善论者是失去人性的表现。一个人一旦变成了内在化奴隶时,是很容易失去人的本性的。内在化奴隶者并不把自己视作人,也不把别人视作人,只视非统者外的奴为统治者节工具。工具的价值不是绝对的,毁掉一件工具并不是甚么大不了的事,所以他们并不怎么样珍惜人的生命和价值。杀学生与丢掉一件工具没有甚么区别。与这相关的是他们的爱心是极不完整的;特别是当爱与
主子的利益冲突时,他们会自然而然地弃爱就统治者利益。所以在学生被他们的主子杀害时,他们会无条件地拥护统治者的杀戮行为,并认为这种屠杀是善举。
爱心是由平等因子组成的。人们只有在自觉地认定人与人之间是不等的,即内在道德确认每一个人的生命都是同等价值和珍贵的,别人发生不幸时才会感同身受,在内心产生怜悯之心。这是人特有的天性。因为没有平等意识,所以跟随着也没有了公平思想。因而主子对奴隶的一切不公平行为视为公理,坦然接受;对六四公平的诉求视若离经叛道罪应万死;这是失去人性的表现。比如,人们踏死了一只蚂蚁,不会伤心,但相熟或不相熟的人死了都有程度不同的伤心。内在化奴隶对同类的爱被统治者异化了,但对人的仇并没有弱化。主子是用仇来慑服奴隶的,所以奴隶们都会用恨来敬付别人。杀学生善论者就是在这样扭曲了的爱和强化了的恨的状态下出现的。
两者差别就在于一个没有爱心没有平等意识,一个保留着人性。
【三】
刹学生善论和杀学生恶论两者的观点都各有其理据,我们不能说善论者观点错,恶论者观点对。
一个人选择甚么观点,是一种价值的取舍,你不能说你的价值是正确的,他星价值是错误的。比如前不久我在网上问:如果有理财专家和性爱专家保证你生活舒适性爱满意,条件是你把你的财产支配权和配偶拥有权交给他;问有谁愿意这样做。就是有一位网人公开宣称:他愿意。这个愿意,你不能说他错;只有你们多数不愿意的才正确。一个人自愿为奴是他的权利。他也有在言论上鼓吹别人为奴的权利,虽则这样多少有为专制统治者帮凶之嫌,但毕竟还是在言论层次。若这些人凭着统治者的专政势力迫人为奴,这就应当作别论了。这种逼迫行为,不管你有法律依据还是无法律依据都是非法的;没有人有这种权利。米诺若维奇皮诺切特萨达姆等人都是依法侵犯人权的,结果要送这法庭就是这个理由。
现在那些杀学生善论者有其鼓吹杀人野蛮的权利,但是人们也有反驳他们的权利;更重要的是人们有在行动上实行反抗的权利。
当有人订立行人道永亮红灯时,人们有冲红灯的权利。冲红灯者当然要在即时承受订立永亮红灯者的“法律”惩罚;但制定永亮红灯而导致冲红灯死亡的立法者,更须要跟随萨达姆者流受最后的审判和制裁。
现在的情兄是冲红灯者死亡或受惩大受愿当奴才的杀学生善论者的欢呼,辛灾乐祸,雀跃不已;对制定永亮红灯的独裁者受审判制裁如丧考妣。争取作自己主人者相反而已。
讲到最后,也不过是你自由去选择任何观点而已。在杀学生善论和杀学生恶论之间也很简单:你要当奴隶还是作主人的还择不同而己。
你怎么选择?
你有完全的权利!
【题外话】
我这里的结论是要做奴隶还是要作主人的选择。但这只是局限于政治层面讲,不应把杀学生善论者视为全面的奴才。例如这些人中绝大部分在生活上是力争作自己的主人的。他们中不乏是好丈夫或好妻子或好父母,也有推心置腹的好朋友。你要这些人在现实生活上把财权和配偶权交给别人是不可能的;有些甚至还会连别人的财产和配偶也来个抢与偷也说不定。
不过这些人在与人交往中多数是不能平等待人的。这些人的特点是见低就踩见高就拜。
张三一言 2004/06/02
于西雅图(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 关键字搜索:
- 张三
看完这篇文章觉得
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