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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追查国际组织”通缉的200名中共高官罪行实录(1)

 2004-12-05 06:46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0
“追查破害法轮功国际组织”通缉的200名中共高官罪行实录(1)

本文收集了大陆中央、直辖市、省政府级(含省级610)破坏法轮功之主要罪犯,所有材料取自追查破坏法轮功国际组织网页,共有约200名罪犯。由于市、地区、县级涉及人数众多,由于时间关系,一概没有收集。


江泽民:性别: 男
出生日期:1926年八月
职务: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现任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犯罪事实:
从1999 年4月25日晚,江泽民写信给政治局常委及其他有关领导人,提出“共产党要战胜法轮功”,到1999年6月13日,江责令中共中央办公厅下发了题为“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江泽民同志在中央政治局会议上关于抓紧处理和解决“法轮功”问题的讲话》(“绝密”,代号:“中办发电 [1999] 30号”)的通知”,以及后来江下达各种密令,口头传达,用谎言定罪使镇压步步升级,证明了对法轮功的迫害是基于江泽民个人意志的。这是江泽民为获取绝对权力发动的一场“文革”式政治运动,同时把整个国家拖入空前的道德危机之中。

截至2004年12月03日,法轮功学员至少有1143名经核实被迫害致死,有6000人被非法判刑,超过10万人被非法劳教,数千名被强迫送入精神病院受到破坏中枢神经药物的摧残,成千上万的法轮功学员被绑架到各地“洗脑班”遭受精神和肉体双重迫害,被逼迫失业、失学、离婚或流离失所等,更多的人受到“执法”和“非执法”政府官员的酷刑虐待和经济上的敲诈勒索。

江泽民完全是凌驾于国家宪法、法律之上,盗用了国家机器发动的这场血腥镇压。为此法轮功学员2000年8月29日在北京向最高人民法院起诉了江泽民,指控江严重践踏宪法,应追究其法律和刑事责任;根据联合国1998年颁布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的第六条“灭绝种族罪”和第七条“危害人类罪”等相关条款, 2002年10月,江泽民在美国被控犯有群体灭绝罪、酷刑罪和反人类罪。此后,在瑞士、比利时、澳大利亚、西班牙、德国、台湾、韩国、海牙国际法庭、联合国等对江泽民提起诉讼。

1、群体灭绝:江泽民直接下令成立了专职镇压法轮功的“610办公室”。“610办公室遍及全国城乡、机关与学校。这个不具任何法律依据、被江授予了操控一切国家权力机关、可任意支配国家资源的超级机构,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搞垮、肉体上消灭”的群体灭绝政策。这包括在中国社会的各个领域、各个阶层对法轮功学员进行虐杀、酷刑和强制性奴工达到肉体上的灭绝;运用精神迫害、强制性洗脑实行精神上的灭绝;用政治高压和利益裹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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