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12月14日报道,湖南省湘潭县一家股份制小煤窑新立煤矿发生井下火灾,大约21名矿工被困在井下,目前仅有1名矿工获救。这是中国最近矿难高峰的又一次事故。而这段时间事故规模最大的是11月28日发生的陕西陈家山煤矿爆炸事故,有166人被困井下。据人民网12月2日报道,在搜救工作中,已经找到65具遇难者遗体,其余101人下落不明,据专家分析也已遇难。
*追求利润无视基本安全措施*
中国最近频频发生矿难事故引起了中国民众以及专家学者的广泛关注。前光明日报记者戴晴认为,这个事情发生在中国,特别是发生在今天,它是一个必然的现像: “从文化背景上来讲,中国它总是对个体生命的重视和其它的民族比显得好象是弱一些,所以自从有了煤矿以后,矿工他们就象蚂蚁一样,就象草芥一样,他们的生命好象不是那么被受到重视,但是这不是最主要的原因,最主要的原因是经济体制的原因。你说劳动法有没有?有。安全法有没有?有。可是在这种有这个法的情况下,他们为了能够得到钱,能够得到他们的利润最大化,无论是所谓的国家的还是私人的,根本不把这些最基本的安全措施放在心里,那当然这是必然会发生矿难的。”
*矿工权益得不到保护*
北京天则经济研究所研究员茅于轼认为,国家政策的失误是造成矿难的主要原因。他指出,政府的政策一直是打击和取缔小煤矿,保证国有大煤矿的垄断地位,而同时产量又不得不依靠小煤矿。这两个因素同时作用的结果是小煤矿的安全状况非常糟糕。要想改善现状,茅于轼认为这涉及到一系列根本性的问题,对矿工权益的保护是一个重要方面。
茅于轼说,“现在矿工这些人都是最没有社会地位的,一旦发生法律纠纷,他们的权益得不到保护,因为我们这个社会,个人的权利的保护是看人的地位,社会地位高的这些人能得到保护,矿工是最低的一些人,这个问题牵涉的面就更广了,这不是说一时半时改善的了的,但是总归是个方向。”
*经济发展不能以矿工生命为代价*
北京律师孙茂行认为,矿难频频发生,这涉及到责任问题,也暴露出一个权益是否受到保护,一个体系是否完善的问题:“就是因为法律体系的不完善造成了很多人的不负责任才引起这些矿难。经济发展不能以牺牲矿工的个人生命安全为代价,这是任何一个法治社会的一个基本前提。如果是以牺牲工人的这种生命健康为代价,那就是失去了发展经济的意义了。”
孙茂行还认为,从这些矿难事件中还折射出来一个根本的问题,就是人权的问题:“生产安全这些东西是常年讲的,这方面的措施也不是没有的,但为什么就不能落实,问题到底在哪里?这个问题到底是不是对人权的重视,从高度上讲归根到底是这样一个问题。那如何对人权重视?能重视到什么程度是我们每级政府和官员要重新反思了。应该从更深层次去考虑,应该从整个国家政府这个层面去考虑这个问题。它才能宏观面向全国,中国的矿难也不仅仅是一起,很多。这就带有普遍性,这种普遍性要解决起来就不是个别人去考虑的问题,而是整个政府要考虑的问题。”
在“公民维权网”的论坛上流传着一篇题目为“关于陕西铜川矿难致中央政府的呼吁”的帖子。据帖子公布的数据,2003年中国死于煤矿意外事故的人数为6702人,占全世界同类事件总死亡人数的80%。中国矿难死亡率是印度的10倍,南非的30倍,美国的100倍。
中国现在正处于一切以发展为主的时期,在这个发展的过程中,中国目前提出的“以人为本”的理念应该摆在什么位置,这是一个令人深思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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