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不可替代,财产可以转移。毫无疑问,丧命要比夺财严重得多,原因之一是财产的损失多少可以赔偿可以纠正,生命的损失却是不可赔偿不可纠正的。财产可以失而复得,人却不能死而复生。再有,从事后追究惩罚的角度看,张三杀了人,张三死了,你不能抓张三的儿子抵命;但若是张三抢夺他人的财产,而他后来又把财产留给他的儿子,那云5c,张三死后,我们完全可以找张三的儿子还这笔帐。父罪不应子抵,父债却可子偿(只要父子间有财产继承关系,而这是很普遍的)。由此就引出了一个十分怪异的结果:对于杀人这种大恶,在拖过若干时日之后,人们无法惩罚,无法对受害者给予实质性的补偿,因而不得不放弃追究(或者说只能进行象征性的追究);对于夺财这种较小之恶,即便经过若干时日,人们仍然能够惩罚,仍然能够对受害者给予比较实质性的补偿,因此会追究到底。
乍一看去,这不是很荒唐吗?这不是“丧父之痛易忘,失财之恨难消”吗?人们对较小之恶穷追不舍,对更大之恶反倒轻轻放过。其实,这不是荒唐,这是无奈。阿伦特说:“我们无法宽恕那些我们无法惩罚的人,我们无法惩罚那些我们无法宽恕的人。”简单地说,杀人之罪,一代之后,人们就很难追究惩罚;夺财之罪,即便经过两三代甚至更长的时间,有些却依然是可以追究惩罚的。在这个意义上,马基雅维里警告君主“务必不要碰他人的财产”是有道理的。同样是矫正正义,经济清算要比政治平反困难百倍。
第一、政治平反主要涉及良心犯和政治犯。在今日中国,遭受政治迫害的人数虽然也是个惊人的数字,不过在总人口比例上只占较小的比例。相比之下,在经济上受损害的人就多多了。经济清算涉及千家万户,在权贵私有化的过程中,大多数民众都遭到剥夺和损害。尽管这些年来的经济发展繁荣,多数人的生活状况都有改进,但是他们知道他们仍然是被剥夺被损害的;而在贫富悬殊的刺激下,贫困者的被剥夺感尤其强烈。
第二、一般来说,政治平反要惩罚的人比较少,因为政治迫害是出自最高当局的决策,其他大小官员只是执行命令。经济问题就不同了。虽然现行体制为官员腐败大开方便之门,但腐败不腐败毕竟是个人的选择,而不是上级的命令。追究“六四”罪责,也许只需要对一小撮领导者实行惩罚;追究经济犯罪,免不了要对一大批官员问罪。
第三、政治犯是为了自由民主的理想而受难,自由民主的实现本身就是对他们所受苦难的最大补偿,因此,政治犯及其亲属通常都比较宽宏大量,比较能宽恕放下屠刀的敌人;可是,那些遭到权贵们抢劫的大众,一旦得到讨还财产的权利,他们凭什么要自动放弃而不去尽力讨还呢?南韩的全斗焕,印尼的苏哈托,都曾经残酷镇压民运,但后来他们在民运的压力下让步,人们就赦免了他们以往的罪行;可是不久后他们又都因经济腐败而送上法庭。可见,在财产问题上,一般人是不容易善罢甘休的。
今日中国,贪污腐败愈演愈烈,民怨民愤越积越深。当局本该厉行政改,建立起民主参与和公共监督机制,以期遏制腐败,还财于民。但当局却反其道而行之,一方面加速权贵私有化,一方面加强对民间维权运动的打压。他们妄图借助暴力高压硬撑下去,让时间把黑钱漂白,让时间把欠债赖掉。但是,考惮7b到现代人平均寿命的显著增长,考虑到信息时代各种重大事件记录的完整精确,要让后人忘掉眼下这段公开抢劫的历史从而放弃追究,那实在是太难了,一百年都恐怕做不到。因此当局的这种做法,其效果只能是饮鸩止渴,错上加错;它使得良性的民主转型愈加艰难,恶性的社会崩溃愈难避免。所以我们必须坚决反对。(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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