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有党章,国有国法。从赵紫阳生前受迫害的情况看,党违党章,更违国法。这是个什么党?
赵紫阳头上有两顶帽,一曰支持动乱,一曰分裂党,都是强加之罪,都是诬蔑之词。八九年学生为反腐败、求民主进行和平示威,是有利于人民福祉、国家发展的正义行为,把义举说成是动乱,是诽谤,是颠倒是非。邓小平出动坦克军队向学生市民开火狂杀,才是动乱,而且是大动乱。赵紫阳同情学生,反对动兵屠杀,合情合理,大义凛然,何罪之有?
赵紫阳当时是总书记。指总书记“分裂党”,从何说起?为什么提不出有力的理据?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有分歧是正常的。按照《党章》第十六条(1)规定的精神,根据当时邓小平威逼政治局常委会服从个人意旨的事实(编者按:请参阅本刊本期发表的胡绩伟《回忆赵紫阳》一文),如果说有人分裂党,罪不在赵,而是在邓。你硬指赵紫阳犯了严重错误而必须处分吗?请注意:《党章》第三十九条规定:“党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开除党籍是党内的最高处分。”你怎样回答质问:为什么不给予留党察看处分甚至开除党籍?却把赵紫阳禁闭,而且一禁十五年?
《党章》不仅没有一条用禁闭或软禁方法处分违纪党员的规定,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修改前的《党章》还规定:“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不管怎样,禁闭、软禁赵紫阳的举措是违反党章的。
更加严重的是:对赵紫阳的禁闭是违反《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2)。还有,未经司法程序、未经法院审理、未经检察院批准,便剥夺赵紫阳人身自由及其他自由,等于施以“私刑”,这是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3)。
事情很明白,禁闭赵紫阳的作法,既违党章,背离宪法,又犯刑法。
事情很明白,围绕着处理学生民运问题的党内斗争,是以赵为首的民主改革派和以邓为首的反民主改革派的斗争。
事情很明白,斗争的结局是民主改革派失败了。反民主改革派以坦克的枪炮宣告他们的胜利。
事情很明白,中国共产党是一个被目无法纪、目无众生、缺失人性、不讲道义的政治流氓、专制霸王控制的党。
政治流氓、专制霸王控制的党,从毛到邓到江,在全国制造了多少灾难、多少悲剧!惨遭迫害致死的人千千万万!内有数不清的“党的忠实儿子”,赵紫阳只是其中的一个而已。
这些党的操控者何故如此暴戾、如此凶残、如此无法无天?一言蔽之,是因为忘乎所以地维护一党专政、一己专政。邓小平他们反对民主改革,反对学生民主诉求,反对赵紫阳和学生站在一起,而且用坦克屠城,目的就是要防止一党专政、一己专政的大墙倒塌。
他们是有罪的!光是非法禁锢赵紫阳就触犯了刑律,就应该受法律处分!何况还有更大、更大的“六四”屠城罪!
江泽民、胡锦涛遵从邓教,继续软禁赵紫阳至死,他们应当都是法网中人。江泽民双手沾满法轮功学员的血,更是罪大恶极。
赵紫阳之死,暴露了共产党专制统治的凶残面目,揭示了一党专政、领袖专政制度的反动本质,这无异于给予危机四伏的中国共产党沉重的挫击。
人民在悼念赵紫阳的活动中,表现了对这位坚定的改革家的无限敬爱,同时表达了对民主政治的向往追求。共产党对群众的悼念活动恐惧万分,诸多干预,反映出中共政权的虚弱性以及敌视民主政治的反动性。现在该是这个党演出霸王别姬的时候了!
(注1)规定“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
(注2)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注3)“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争鸣)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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