挤不干“统计水分”:五大问题导致统计数据失真
在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中,统计已经成为重要的管理手段和决策依据。然而,“注水数字”、“政绩数字”屡禁不止,让统计工作产生“信任危机”4月26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统计法执法检查组组长、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蒋正华详陈统计法实施中的突出弊端。
问题一统计违法作假严重;一些地方领导干部随意修改统计数据,直接违反统计法。辽宁沈阳市某镇给各村下达2001年经济指标时,在计划表中明确要求,每季度上报计划数的1?4,全年按年计划数上报。
有些统计人员存在畏难情绪,在工作中对掺有水分的统计数据不敢纠正。个别地方统计部门负责人为求“自保”,甚至迎合领导意图。少数地方政府限制甚至干涉统计部门的执法活动,有的借保护本地软环境为名,出台与统计法相矛盾的规定。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不配合统计工作,或是为了某种目的弄虚作假,如浙江温州某集团2003年上报工业总产值为3215万元,经核实为11080万元,瞒报数额占应报数额的71%。有的为评先进或为股票发行上市粉饰业绩虚报统计数字。
湖南省统计局4月25日通报了近年来全省统计部门查处的14起典型统计违法案件,其中“2002年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原本只有60万元,可该单位却在上报当地统计局时报出了7.4715亿元,虚报达7.4655亿元。”
问题二现行体制难抗干扰;“左顾右盼”,相互攀比。地方统计部门的干部任用、人员编制和经费来源等都依赖当地政府,难以保证统计工作的独立性。由于干部考核机制和考核指标体系不够完善,层层签订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等责任目标的考核方式,诱发一些地方领导干部“左顾右盼”、相互攀比。
重庆市某区负责人认为本区的经济指标排位太靠后,没有达到预期目标,指责统计局工作没有做好,并把统计局长调离。“数出多门”,重复统计。在部门统计工作中,一些部门单位不通过统计部门越权下发报表,进行统计调查,发布相关信息,以至“数出多门”、重复统计。
据本溪市对107家企业的调查,目前企业填报的报表总数为519种,除国家、省统计局制定的105种外,由各部委、各省主管局和市直各部门制定下发的报表多达414种,占报表总数的79.8%,而且大多数未按规定报经同级统计部门审批或备案。
问题三某些制度亟待创新;对于跨地区经营的企业,虽然有按属地关系进行统计的规定,但没有具体的保证措施,经常发生重复计算,汇总数据难免虚增。
第三产业统计制度不完善,一些社区服务、家政服务在全国性统计中往往被忽略,但在地方统计中,这部分经济活动常常作为较重要的内容加以统计。加之统计方法不严密,存在做“文章”的余地,以致形成“数字不够三产凑”的现象。
问题四统计基础建设薄弱;县区级政府统计机构不健全。目前全国仍有393个县市区没有按照统计法的要求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不少地方乡镇统计机构与人员没落实;有的基层统计干部素质不高,缺乏必要的业务知识。
统计调查经费不足,除日常经费偏紧外,近年来,国家和地区组织开展的普查和专项调查任务繁重,所需经费均采取分级负担原则,区县、乡镇两级筹措经费困难,难以保证统计工作需要。
企业统计工作薄弱。少数规模以上企业不配备统计人员,没有建立统计台账,不能按照统计制度要求正常填报统计报表。规模以下企业这种情况更严重,源头统计数据质量较差。一些转制和重组的国有企业也存在统计工作无人负责的现象。
问题五统计法本身不完善;在确保统计源头数据准确性方面,统计法只对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对违反法定义务应承担的责任却规定过少。
规定本身有漏洞,如第七条规定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如果发现数据计算或者来源有错误,应当提出,由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有关人员核实订正,这一规定在执行中给某些领导干部或统计部门修改数据提供了方便。
对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统计活动中的权利义务规定不具体,包括对统计调查对象资料保密制度不够严密,缺乏减轻统计调查对象负担的制度和统计信息共享制度。
对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过于原则,且主要针对企业和统计工作人员,没有对有关领导干部违法的处罚规定,对领导不追究责任直接影响法律实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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