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瞎信”即指既无法投递、也无法退回的信件,无法投递有收信地址写得不详、收信人地址迁移、拆迁、流动人口地址经常变更等原因,无法退回则是由于寄信人没有写清楚寄信地址,不知道往哪里退。“瞎信”实际上也就成了死信。
仅北京市每天都有11万封 “瞎信”,每月就是330万封,每年就是4000余万封。那全国范围内,每天有多少封“瞎信”?每年又有多少封?这恐怕是一个天文数字吧。那随即涉及到的一个问题是,这么多的“瞎”信,最终到哪去了呢?邮政部门是怎么处理的呢?是销毁处理了还是当作废纸卖掉了?
我国《邮政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无法投递的邮件,应当退回寄件人。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信件,在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无人认领的,由地区邮政管理机构负责销毁。”按照规定,所有的“瞎信”都是应该销毁的,从而防止信件流落到社会上,造成公民私密信息泄密,造成损失。但问题是,“瞎信”销没销毁,由谁来确认呢?由哪个机构来监督邮政部门销毁信件呢?如果没销毁而是当作废纸卖掉了,公民又哪里会知道呢?
更为严重的是,《邮政法》还规定,平常邮件的损失邮政企业不负赔偿责任。这也就是说,我们一封平信寄出去,是否寄得到,全凭邮政部门工作人员的责任心了。如果寄到了,那是他们认真负责。如果没寄到,或者是故意把信扔了,或者当废纸卖掉了,我们一点办法没有。我们寄平信时既没有留下证据,而且法律还规定了平信即使寄丢了还“免赔”。那我们还能说什么?寄平信,只有“听天由命”的份了。
由以上规定,我们就有理由怀疑,北京市每天高达11万封真是无法投递的“瞎信”吗?是否可以投递,完全是邮政部门“自说自话”自己定的。即使地址清楚,邮政部门将其判为“瞎信”,公众又何从知晓呢?邮政部门对平信拥有绝对的“生杀大权”,即使错判“死刑”也不用负任何责任。那么,公众有什么理由相信邮政部门说是“瞎信”就一定是 “瞎信”呢?
这么多的“瞎信”是否销毁了、怎么销毁的、在哪里销毁的?这些问题,都需要邮政部门给公众一个明确的交待。(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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