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因草庵兄、伍凡兄对我和林案的了解,估计多是从我网文中来,有些地方难免记忆有误、理解有差,在《独立评论 (32):东海一枭遇到的麻烦》录像版(文字版则毫无舛误)介绍我和林案时,其中有几处细节与事实略有出入,允许我作几点说明或补充。
一、我家乡是遂昌县龙洋乡黄塔口自然村,不是龙泉市岩樟乡姚坑自然村;我在县团委工作过,但不是书记。90年初辞职。现夫妻失业闲居,稿费是唯一收入。七、八年没做什么“生意”了,不懂古董,奇石玩玩而已,只亏钱不赚钱。
二、姚坑村民自己曾集资修路打洞100多米。那10几万元是姚坑26户集资,不是当地政府给的,政府没有给过一分钱。
三、林樟旺们投资30多万(仅施工30多万,加上给姚坑村氏的补偿金及其它政策性开支,已高达60多万)修的是机耕路,我咨询广西土地资源局,答复是机耕路仍属农用地,没有改变土地性质,没有触犯刑法的“侵占林地罪”,草庵兄介绍时仅简略说我问过省厅,听众易误会为浙江省厅,而浙江省厅则会认为我所说不实。
四、林樟旺不许取保理由是:经审查认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不是危害国家安全。
五、我没给周光明局长送过礼,是我二妹送的。
六、据说有领导批示要将林案“办成铁案”,具体如何表述不详,“办成铁案”云云倒不是周光明所言。
七、潘岳我不熟悉,谈不上诗友,多年前收过他一本诗集而已。
因友人质疑,特设法收视,并就记忆所及,简要说明补充如上。
东海一枭 2005、7、12(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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