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過,因草庵兄、伍凡兄對我和林案的瞭解,估計多是從我網文中來,有些地方難免記憶有誤、理解有差,在《獨立評論 (32):東海一梟遇到的麻煩》錄像版(文字版則毫無舛誤)介紹我和林案時,其中有幾處細節與事實略有出入,允許我作幾點說明或補充。
一、我家鄉是遂昌縣龍洋鄉黃塔口自然村,不是龍泉市岩樟鄉姚坑自然村;我在縣團委工作過,但不是書記。90年初辭職。現夫妻失業閑居,稿費是唯一收入。七、八年沒做什麼「生意」了,不懂古董,奇石玩玩而已,只虧錢不賺錢。
二、姚坑村民自己曾集資修路打洞100多米。那10幾萬元是姚坑26戶集資,不是當地政府給的,政府沒有給過一分錢。
三、林樟旺們投資30多萬(僅施工30多萬,加上給姚坑村氏的補償金及其它政策性開支,已高達60多萬)修的是機耕路,我諮詢廣西土地資源局,答覆是機耕路仍屬農用地,沒有改變土地性質,沒有觸犯刑法的「侵佔林地罪」,草庵兄介紹時僅簡略說我問過省廳,聽眾易誤會為浙江省廳,而浙江省廳則會認為我所說不實。
四、林樟旺不許取保理由是:經審查認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不是危害國家安全。
五、我沒給周光明局長送過禮,是我二妹送的。
六、據說有領導批示要將林案「辦成鐵案」,具體如何表述不詳,「辦成鐵案」云云倒不是周光明所言。
七、潘岳我不熟悉,談不上詩友,多年前收過他一本詩集而已。
因友人質疑,特設法收視,並就記憶所及,簡要說明補充如上。
東海一梟 2005、7、12(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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