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这种作法,明显有程序违法、故意拖延时间拟让张林先生及其辩护律师在上诉有效期内可能来不及准备好材料提起上诉的嫌疑。判决书具体内容参见下文。其它方面的详细情况,请关注后续报道。
(2005年8月2日)
张林《刑事判决书》
(〔2005〕蚌刑初字第30号)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庭
公诉机关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林,男,1963年6月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怀远县人,大专文化,网络撰稿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涂山路984号1单元12号,捕前住蚌埠市大庆新村一村130栋106号。1991年2月13日因犯反革命宣称煽动罪被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1991年6月7日刑满释放。2005年2月13日因本案被蚌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在蚌埠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莫少平,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林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于2005年5月26日以蚌检刑诉字〔2005〕27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林及其辩护人莫少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8月至2005年1月期间,被告人张林在《博讯新闻网》、《大纪元》、《看中国》、《民主论坛》等网站,公开发表署名文章192篇,其中《一个醉鬼吓跑一万个共产党》、《盘古乐队──中华民族歇斯底里的怒吼》、《全军覆没》、《不再沉默的火山》、《〈九评共产党〉读后感》、《伟大语言的力量──论〈九评〉》中含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等内容。公诉机关据被告人张林的供述和辩解、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林的行为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提请法庭依法惩处。
被告人张林对起诉书指控其在互联网上发表署名文章的事实供认不讳。庭审时辩称,在互联网上发表文章是宪法赋予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写文章的本意并不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公诉机关将其文章中的几段话拼凑起来指控其犯罪不妥当。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庭审时提出,公诉人指控被告人张林触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不能成立,理由是1、起诉书指控内容有断章取义之嫌;2、公诉人移送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张林主观上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故意;3、没有法律依据可以认定被告人张林在互联网上发表文章的行为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4、张林在网络上发表文章是一种言论自由,是一个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林购置电脑后于2003年1月12日在安徽省电信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登记上网,并发表署名文章。2004年1月9日至2005年1月15日,被告人张林利用互联网先后向《博讯新闻网》、《大纪元》等网站发表了《盘古乐队──中华民族歇斯底里的怒吼》《全军覆没》、《不再沉默的火山》等文章,并在2004年12月30日接受境外电台“希望之声”采访。在文章和采访中张林无中生有。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煽动公众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当庭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张林对起诉书指控其使用计算机利用互联网向《大纪元》“博讯新闻网”等多家网站发表含起诉书指控的6篇署名文章及接受境外电台“希望之声”采访的事实供认不讳。并对侦查机关从互联网上下载的6篇文章的内容予以确认;
2、侦查机关从安徽省电信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提取的电脑登记上网协议证实,张林使用的计算机于2003年1月12日在该公司注册登记上网;
3、侦查机关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证实,作案地点位于蚌埠市禹会区大庆新一村130栋106号张林住所,打开房间内的电脑进行浏览,发现大量署名张林的文章。现场提取电脑主机(无机箱盖,内有SeagateST340016A硬盘一个)和显示器;
4、安徽省公安厅皖公鉴字〔2005〕001号电子数据鉴定书证实,通过使用专用电子数据取证工具对检送的ST340016A硬盘进行取证,发现该硬盘中共存有编辑的DOC文档126个,其中含有《全军覆没》、《九评共产党》读后感、《不再沉没的火山》;提取了该计算机上网日志、上网网页、邮件31个及内容与境外人员联系的电话、电子邮件地址“dizhi.doc”文件。证明张林利用该台式计算机撰写稿件,通过电子邮件向境外网站或给个人投稿,同时使用 linzhang1963yahoo.com、zhanglin1963hotmail.com电子信箱与境外人员联系。
5、安徽省公安厅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出具的网络监控证明书,证实2003年8月至2005年1月被告人张林在《大纪元》、《博讯新闻网》发表了百余篇文章,其中包含起诉书指控的6篇文章;
6、侦查机关将张林接受“希望之声”电台采访内容制作成CD─R光盘。2005年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作出〔2005〕公物证鉴字1552号物证鉴定书,证实送检的CD─R光盘是谈话录音,检材录音中的被采访人是样本录音中的张林。公诉人当庭播放该CD─R光盘,张林对其承载内容没有异议;
7、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现场照片、安徽省公安厅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提供的张林在《大纪元》、“博讯新闻网”等网站发表文章时的原始网页,经被告人张林辨认无误;
8、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1990〕刑初字第026号刑事判决书证实,1991年2月13日张林因犯“反革命宣传煽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林曾因犯“反革命宣传煽动”罪被处刑,刑满释放后仍对社会主义制度不满,在互联网上向不特定的用户直接散布虚假事实、制造谣言,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其行为已危害了我国国家安全,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林具有累犯情节,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林在互联网上发表的文章,内容已明确反映了被告人张林主观上具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故意。其本人及辩护人辩称“张林在互联网上发表文章,主观上不具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故意,客观上不具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是宪法赋予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的辩护意见无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5条第2款、第56条第1款、第54条、第55条第1款、第66条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2条第(1)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林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前现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即自2005年2月13日起至2010年2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2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
审判长顾倩审判员骆涛审判员陈颉
2005年7月28日
书记员王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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