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這種作法,明顯有程序違法、故意拖延時間擬讓張林先生及其辯護律師在上訴有效期內可能來不及準備好材料提起上訴的嫌疑。判決書具體內容參見下文。其它方面的詳細情況,請關注後續報導。
(2005年8月2日)
張林《刑事判決書》
(〔2005〕蚌刑初字第30號)
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庭
公訴機關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林,男,1963年6月2日出生,漢族,安徽省懷遠縣人,大專文化,網路撰稿人,戶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塗山路984號1單元12號,捕前住蚌埠市大慶新村一村130棟106號。1991年2月13日因犯反革命宣稱煽動罪被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1991年6月7日刑滿釋放。2005年2月13日因本案被蚌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依法執行逮捕。現羈押在蚌埠市第一看守所。
辯護人莫少平,北京莫少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蚌埠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張林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於2005年5月26日以蚌檢刑訴字〔2005〕27號起訴書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蚌埠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春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林及其辯護人莫少平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蚌埠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3年8月至2005年1月期間,被告人張林在《博訊新聞網》、《大紀元》、《看中國》、《民主論壇》等網站,公開發表署名文章192篇,其中《一個醉鬼嚇跑一萬個共產黨》、《盤古樂隊──中華民族歇斯底里的怒吼》、《全軍覆沒》、《不再沉默的火山》、《〈九評共產黨〉讀後感》、《偉大語言的力量──論〈九評〉》中含有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散佈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等內容。公訴機關據被告人張林的供述和辯解、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刑事科學技術鑑定結論等證據,認為被告人張林的行為構成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提請法庭依法懲處。
被告人張林對起訴書指控其在網際網路上發表署名文章的事實供認不諱。庭審時辯稱,在網際網路上發表文章是憲法賦予公民言論自由的權利,寫文章的本意並不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公訴機關將其文章中的幾段話拼湊起來指控其犯罪不妥當。
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沒有異議。庭審時提出,公訴人指控被告人張林觸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不能成立,理由是1、起訴書指控內容有斷章取義之嫌;2、公訴人移送的現有證據不能證明張林主觀上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故意;3、沒有法律依據可以認定被告人張林在網際網路上發表文章的行為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4、張林在網路上發表文章是一種言論自由,是一個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權利。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張林購置電腦後於2003年1月12日在安徽省電信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登記上網,併發表署名文章。2004年1月9日至2005年1月15日,被告人張林利用網際網路先後向《博訊新聞網》、《大紀元》等網站發表了《盤古樂隊──中華民族歇斯底里的怒吼》《全軍覆沒》、《不再沉默的火山》等文章,並在2004年12月30日接受境外電臺「希望之聲」採訪。在文章和採訪中張林無中生有。捏造並散佈虛假事實,煽動公眾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
上述事實,有以下經當庭質證的證據予以證實:
1、被告人張林對起訴書指控其使用計算機利用網際網路向《大紀元》「博訊新聞網」等多家網站發表含起訴書指控的6篇署名文章及接受境外電臺「希望之聲」採訪的事實供認不諱。並對偵查機關從網際網路上下載的6篇文章的內容予以確認;
2、偵查機關從安徽省電信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提取的電腦登記上網協議證實,張林使用的計算機於2003年1月12日在該公司註冊登記上網;
3、偵查機關製作的現場勘查筆錄證實,作案地點位於蚌埠市禹會區大慶新一村130棟106號張林住所,打開房間內的電腦進行瀏覽,發現大量署名張林的文章。現場提取電腦主機(無機箱蓋,內有SeagateST340016A硬碟一個)和顯示器;
4、安徽省公安廳皖公鑒字〔2005〕001號電子數據鑑定書證實,通過使用專用電子數據取證工具對檢送的ST340016A硬碟進行取證,發現該硬碟中共存有編輯的DOC文檔126個,其中含有《全軍覆沒》、《九評共產黨》讀後感、《不再沉沒的火山》;提取了該計算機上網日誌、上網網頁、郵件31個及內容與境外人員聯繫的電話、電子郵件地址「dizhi.doc」文件。證明張林利用該台式計算機撰寫稿件,通過電子郵件向境外網站或給個人投稿,同時使用 linzhang1963yahoo.com、zhanglin1963hotmail.com電子信箱與境外人員聯繫。
5、安徽省公安廳公共信息網路安全監察處出具的網路監控證明書,證實2003年8月至2005年1月被告人張林在《大紀元》、《博訊新聞網》發表了百餘篇文章,其中包含起訴書指控的6篇文章;
6、偵查機關將張林接受「希望之聲」電臺採訪內容製作成CD─R光碟。2005年4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作出〔2005〕公物證鑒字1552號物證鑑定書,證實送檢的CD─R光碟是談話錄音,檢材錄音中的被採訪人是樣本錄音中的張林。公訴人當庭播放該CD─R光碟,張林對其承載內容沒有異議;
7、公訴機關當庭出示的現場照片、安徽省公安廳公共信息網路安全監察處提供的張林在《大紀元》、「博訊新聞網」等網站發表文章時的原始網頁,經被告人張林辨認無誤;
8、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1990〕刑初字第026號刑事判決書證實,1991年2月13日張林因犯「反革命宣傳煽動」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林曾因犯「反革命宣傳煽動」罪被處刑,刑滿釋放後仍對社會主義制度不滿,在網際網路上向不特定的用戶直接散佈虛假事實、製造謠言,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我國社會主義制度,其行為已危害了我國國家安全,構成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張林具有累犯情節,應依法從重處罰。被告人張林在網際網路上發表的文章,內容已明確反映了被告人張林主觀上具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犯罪故意。其本人及辯護人辯稱「張林在網際網路上發表文章,主觀上不具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故意,客觀上不具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是憲法賦予公民言論自由的權利」的辯護意見無相關證據予以證實,故不予採信。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05條第2款、第56條第1款、第54條、第55條第1款、第66條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維護網際網路安全的決定》第2條第(1)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林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剝奪政治權利4年(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算。判決執行前現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1日,即自2005年2月13日起至2010年2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2日起10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1份,副本2份。
審判長顧倩審判員駱濤審判員陳頡
2005年7月28日
書記員王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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