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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延战!? 港府以“机密文件”拒交黑名单

 2006-02-07 23:05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0
台湾四名法轮功学员及香港法轮大法学会控告香港入境处处长强制遣返决定为非法之“司法覆核案”,在高等法院去年11月裁定港府应提出入境处的监督名单等相关资料后,港府向法院主张“公共利益豁免”,于2月7日进入第二天开庭。

港府代表律师冯华健在昨(7)日中午庭辩结束前,向法院提出政务司司长签发另一份要求不得向法轮功学员揭露的“补充证明书”(Supplementary Certificate)。承审的夏正民法官面对港府律师要求此文件不得向原告揭露的请求,未做出任何裁决。

一国两制下的香港?“机密文件”恐泄底

港府律师向法院建议这份“机密”的“补充证明书”可由法官自行决定是否另聘“特别辩护人”来审阅该文件,并表示这个“特别辩护人”的人选不需要获得原告及被告双方的合意,法官便可自行决定人选。对于此陈述,夏正民法官未有任何表示。

这份不寻常的“机密文件”,港府律师表示是用来向法院说明:“为何将原告台湾法轮功学员列入监督名单”以及“为什么不能够对法轮功学员揭露其被放入监察名单的理由”。并要求这份“补充证明书”只能给法院看,不能给原告律师和原告看,理由是这些文件非常敏感,涉及国家机密和安全。

法轮功代表律师夏博义(Paul Harris)向法官表示,目前这个文件的内容,原告完全不得而知,但是法轮功遭中共迫害多年,有“国际特赦”等公正组织的报告为证。中共多年来对法轮功和平请愿的活动,污蔑造谣为“影响社会稳定”,在该“国际特赦”组织的报告中亦有说明。

夏博义说,这份“机密文件”如果说明入境处拒绝原告四人入境的理由是基于“中共所提供的法轮功资料”,是基于中共的资料来认定原告入境会“影响社会秩序”,则这份机密文件将明显不妥当。

他提醒法院,在中共体制下的“社会秩序和稳定”,与香港地区对于“社会秩序和稳定”的标准、概念是截然不同的。倘若港府所谓的消息来源就是中共,那这样的资讯无所谓“机密”可言,因为中共对法轮功的迫害已为世所周知。

冯华健则对原告律师引述中共迫害法轮功,向法院表示与港府主张“公共利益豁免”议题无关,但未就原告律师认为“机密文件”中可能说明香港情治单位是基于中共消息来源而禁止台湾原告入境的陈述为任何反驳。

港府“蓄意拖延”提交黑名单

原告律师并一再提醒法官,就台湾四名原告的的身家、背景、职业、无犯罪记录,同是法轮功学员,入境目的也都是参加法轮功活动的事实来看,入境处处长的遣返决定是合理被高度怀疑是违反香港基本法等相关人权法律下的一项非法决定。

夏正民法官则表示留意到冰岛案中法轮功学员被拒绝入境,但最后拒绝入境的决定被认定为非法,和墨西哥警察拒绝中共黑名单的证词陈述。

原告律师对于港府从2004年起便一再拖延本案证据的提出,向法院指证,提出几个时间点的疑问,证明港府方面的“蓄意拖延”。并对于港府向法院提出关于台湾原告的入境资料,都是港府在2002年8月及2003年3月“电脑中已经删除资料”影本记录,这些记录的表格除了原告的姓名及几个英文字母缩写外,表格上是一片空白。

港府仅说明台湾原告的资料是依其入境之作业程序从电脑中删除的,原告律师对于港府是否真的依任何作业程序而删除,目前不得而知。

原告律师在庭辩结束前,提出中国驻澳大使馆一等秘书陈用林在去年七月间在美国国会听证会中指称中国驻澳大使两次向俄国大使提供黑名单的证词。港府律师针对在庭上未有任何表示。

今天原告律师将就“机密文件”对本案的审理上可能造成对原告的不公平为进一步陈述。预料法官将在原告陈述后作出是否接受“机密文件”及是否要采取“特别辩护人”作出决定。

出席的五名港台原告一致表示“请香港法院尊重一国两制,尊重法轮功学员的基本人权,将中共破坏一国两制的真相揭露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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