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原告张某1996年与被告余某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后张某发现丈夫余某有外遇,于是向法院起诉离婚。
2001年5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2002年8月,张某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被告余某在大连长江广场有限公司所拥有的25%的股权,以及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5年其股权所产生的收益。所涉及财产总额超过3亿元。张某还主张根据余某隐瞒财产和存在婚姻过错的情况,在分割财产时减少余某的份额。经过为时两年多的审理,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30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余某在大连长江公司拥有的25%股权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形成的收益的50%归原告张某所有。
张某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她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没有确定股权收益的具体数额,难以执行。此外,一审法院只是对余某在大连长江公司拥有的股权所产生的收益进行了平均分割,而除余某在婚前获得的大连长江公司15%的股权外,另10%的股权,即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余某投资所获得的股权,应确认为双方共同财产。张某还表示,一审法院也没有就余某隐瞒财产和存在婚姻过错的情况,减少余某的财产分割。张某主张共同财产的六分之五归她所有。
被告余某没有上诉。
在16日的二审开庭审理时,原告张某及其两名代理人出庭。被告余某与一审一样,没有出庭,只委托两名律师代理出庭参加诉讼。双方在庭审中出示了有关的证据,并围绕余某在大连长江公司的股权是余某个人的财产,还是余某任董事长的华力公司投资大连长江公司所拥有等问题,陈述了各自的观点。
法庭没有当庭作出判决。
- 关键字搜索:
- 富豪
看完这篇文章觉得
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