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5月17日上午,律师在警官的陪同下依法会见了在押的窦唯并做了笔录(有窦唯签字)。经窦唯本人同意,应社会各界人士要求,我们将窦唯关于“5.10事件”的表态转达如下:
一、窦唯认识到,因对某些媒体的报道有异议,在与媒体的接触中,媒体不能坦诚交流,意图引起公众注意而采用过激行为,是不对的。
窦唯希望业内人士遇到相同情况时,不要效仿他的过激做法。
二、窦唯对给“新京报”造成的财产损失(旧台式电脑一台)表示歉意;对给车主造成的财产损失(车后备箱盖及右后灯等),深表谦意,愿意承担财产损坏的赔偿责任。
三、窦唯对业内人士、众多媒体、众多歌迷在事件后对他的理解,深表谢意。
北京市蓝石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陈秀改 李焕富
2006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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