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洛伐克--投资移民
斯洛伐克是一个新兴的内陆国家。2003年其国内生产总值增长3.9%,在中东欧地区排名第一,增长速度超过了所有的老欧盟成员国。作为欧洲内陆国家,进入斯洛伐克,也意味着来到了欧洲市场。
斯洛伐克共和国位于欧洲中部,南与匈牙利和奥地利接壤,北连波兰,东与乌克兰毗连,西邻捷克。1993年斯洛伐克从原来的捷克斯洛伐克分离出来,建立斯洛伐克共和国,2004年5月1日加入欧盟。2003年斯的国内生产总值增长3.9%;在中东欧地区排名第一,增长速度超过了所有的老欧盟成员国。预计斯洛伐克2004年经济增长率将达到4%左右。
外贸好转金融健全
斯洛伐克是一个新兴的内陆国家。建国初期,其对外贸易作为经济增长的因素,只是工业结构的一个内部分文,但没有受到十分重视。即使已具备一定经验的制造部门,也因其加工水平的相对较低和能源及原材料的成本偏高,而使其产品茬国外市场缺乏竞争力。经过11年的经济调整,2003年斯洛伐克对外贸易有所好转,与2002年相比,斯出口增长52%,达到了2180亿克朗,进口增长36%,达到2250亿克朗,贸易总量增长44%。
斯洛伐克的贸易政策大体可分为鼓励性政策和限制性政策两大类。鼓励性政策主要涉及鼓励出口的政策,其中包括设立出口基金、提供出口贷款和担保、建立信息服务系统、资助国内企业到国外参展等;限制性政策主要包括实行进出口配额粕许可证、关税、反补贴、反倾销、进口保护措施、产品技术标准认证制度、区域性多边和双边互惠协定等。加入欧盟后,统广的欧盟政策正推动着斯本国贸易的增长,也为其它非欧盟贸易伙伴提供了机遇。
斯洛伐克独立后,成立了自己的中央银行。在建立和健全自己的金融制度方面取得了显著的进展,其中包括1993年6月通过了破产法,1995年建立了银行同业间拆放利率制度,1997年3月通过了银行民营化法案以及有利于吸引外资的相关外汇汇出规定等。斯在入盟初期,能够享受到欧盟给予新成员国的财政援助,这些财政援助体现在农业补贴和地区援助资金方面,可以帮助斯洛伐克解决地区交通、通信、基础设施等方面的建设。同时,还可得到欧盟金融机构的贷款和各项融资。作为欧盟新成员国,加入欧元区将成为其下一个目标。斯国家银行已就加入欧元区的问题与政府取得了一致,即加入欧元区是斯经济稳定和发展的唯一道路,应尽快达到《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标准以便加入欧元区。确实,尽快加入欧元区可以为斯洛伐克带来诸多好处。首先,使用欧元所带来的货币稳定性将使斯洛伐克受益;其次,采用欧元意味着可通过更低的利率,消除汇率风险,推动经济增长;第三,国际化的欧元,将促进外国投资的流入,为经济发展带来资金和动力;第四,加入欧元区将推动斯改善经济结构,使经济改革进一步的深入。
设施完善基础扎实
斯洛伐克在基础设施方面有着优越的条件,共有公路网络1.788万公里,铁路网3665公里。近年来,斯航空运输业也有所发展,首都布拉迪斯拉发有飞往欧洲所有国家首都的航班,并通过苏黎世、布拉格和维也纳等城市连接世界其他国家。
斯洛伐克重工业基础较好,尤其是石油化工、军工、炼油、机械制造等行业水平较高。公民受教育水平程度高,劳动力素质普遍较好,且劳动力价格相对便宜;斯近几年来经济平稳回升,货币稳定,通胀率较低,失业率下降,经济转轨进程基本完成,经济发展潜力较大。
加入欧盟后,斯洛伐克全面执行欧盟的贸易政策,向各国投资商承诺了透明度和平等性,保证投资商有权处理私人财产和得到回报,对投资商潜在的损失负有责任和义务。作为世贸组织的首批成员,斯政府保障投资商拥有签订合同关系的自由以及对单方终止的合约债务的制裁。斯还根据欧盟的要求,于1999年在经济部成立了"标的比较信息中心",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标的比较系统"从企业领域向政府和行业领域迅速发展,进一步增加了决策的透明度。
投资政策优惠诱人
为了进一步适应欧盟的经济政策,加快本国经济的增长,斯洛伐克政府努力鼓励外国投资,制定了一系列吸引外资的优惠政策。其中在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包括:在首都布拉迪斯拉发地区投资相关的税收优惠最高为20%;在布拉迪斯拉发以外的地区投资,可获得最高50%的税收优惠,最长的优惠期为10年。投资小型水利、风力发电站、太阳能、热能资源开发、生产燃料设备的外商免交法人所得税。在就业资助方面,斯政府也有相应的优惠政策,根据投资地区失业率的高低,对每个就业岗位提供从3万到16万克朗的资助,此外,根据投资鼓励法的规定,可以对每个培训人员提供最高1万克朗(约折合240欧元)的培训资助。
斯洛伐克政府积极支持外商在斯建立工业园区。规定自2004年4月1日起,工业园区可以由一个主办单位建设。如果投资商承担5%以上的工业园区建设费用,则可申请政府的财政支持。政府财政支持最多可达技术设施和工程建设费用的95%,但是不得超过园区内企业总投资额(包括合同投资额)的50%。政府对购买、租赁、转让工业园区用地的补贴可达支付费用总金额的95%,但是不得超过有关法律规定的土地价格(如为租赁土地,则补贴不得超过前十年土地租赁费用的 95%)。征用林地建设工业园,最高补贴可达征用费用的95%。斯经济部负责对有关补贴进行最后评估。
中斯经贸合作前景
中斯两国的经贸关系有着较长的历史,前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是最早同我建交的国家之一。1993年1月斯洛伐克共和国成立后,两国的经贸关系又有了新的发展。特别是最近几年,中斯两国的贸易迅速发展。据斯海关统计,2003年中斯两国的进出口总额为6.94亿美元。其中,我对斯出口额为5.54亿美元,进口1.40亿美元。
中斯两国经贸合作有着良好的法律基础,两国签有经济合作协定、投资促进与保护协定、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及部门间合作协定或协议。在双边贸易中,中国向斯出口的商品主要有数据处理设备、无线电话、广播接收设备、录放机、镁及其制品、鞋、纺织品、食品、机器零件、化工原料、玩具、体育用品等。对于中国投资商来说,在电子和信息技术、高技术产业、纺织工业、轻工业、机械工业、化工工业、木材加工业、食品和饮料加工业等优先投资领域大有可为,可选择余地较大。
据中国海关统计,2004年1-5月份中斯进出口总额达1.375亿美元,进出口累计比上年伺期增长50.6%。据斯海关统计,2000年以来,双边贸易额增长了3倍,2003年增长81%。2003年,斯向166个发展中国家的出口额为5.065亿美元,其中对中国的出口为1.396亿美元,所占比重达 27.6%。2003年斯从166个发展中国家的进口额是13.2亿美元,其中从中国进口5.543亿美元,所占比重达42%。
斯洛伐克驻华商务参赞杜山·诺沃特内认为,斯政府十分关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贸易与经济合作,中国已经成为斯洛伐克亚洲对外贸易政策的优先考虑重点,十分欢迎中国企业前往斯洛伐克投资,希望像海尔、康佳等大企业及其他公司来斯投资。重要的是,对于希望进入欧洲市场的中国企业来说,斯洛伐克是个很好的市场机会。进入到斯洛伐克,也意味着来到了欧洲市场,斯这个市场也许更适合中国企业。斯洛伐克资深外交官,曾担任斯洛伐克驻联合国大使的鲁斯科先生也说,斯洛伐克对中国的很多产品非常感兴趣。他们希望加强与包括商人、银行家和金融家在内的经济界人士的交流,以促进双方的经济合作,增加双边贸易额。
随着近几年我国出境旅游者不断增多,斯洛伐克也将目标对准了中国的旅游者。斯洛伐克旅游资源丰富,地理位置优越,与匈牙利、奥地利、捷克等周边国家的交通十分便利。斯洛伐克希望通过与中国旅游部门和旅游企业的合作,吸引更多的中国游客到斯洛伐克观光旅游。
相关链接1:在斯洛伐克注册公司的程序
斯洛伐克法律允许外国人在斯依法从事各种经营活动,并与本国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外国人可以建立独资、合资企业,也可以加入现有的斯企业,外国公司投资额没有上限规定。
斯洛伐克《贸易法》规定,在斯从事贸易经营等活动,可以采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合营公司、联合公司、设立分公司或代表处。采用最多的方式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有关申办手续如下:申办合资企业或公司的外国人需事先获得斯劳动局颁发的劳动许可,斯内务部颁发的居留许可,在办理居留许可以前需先到斯驻该国大使馆办理有关手续,然后按下列步骤进行:
1.选定办公地址、确立公司名称和合作伙伴。
2.用斯洛伐克文起草申办公司所需的各种文件。如:申请书、公司合同及章程、合作协议等。这些内容包括:公司的名称、地点、法人代表、资本金、资信证明、经营范围,创建人的权力、义务和责任等;上述文件签字后,需经当地公证处公证。外国人还需将其护照,斯公民需将其身份证公证。
3.到斯洛伐克银行或外国银行在斯开立的分行开设银行账户,存入注册资金,注册资金最低限额为10万克朗(约合3700美元)。在开设银行账户时,需向银行出示全套开立公司的申办文件,银行在收到存款后,出具有关注册证明。
4.将上述文件送交工商局申请工商营业执照。
5.向注册法院提交申请书,要求批准注册。申请书需经所有合伙人签字并公证。同时附下列文件:工商营业执照;公司成立文件或有关介绍材料;银行存款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
6.向开户行提供有关法院的登记文件,公司授权人启动账户,并向银行提供签字模式。
7.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自公司注册之日起30天之内)。
相关链接2:斯洛伐克的各种税收
斯洛伐克的主要税种有:
海关关税:加入欧盟后将逐步降低到9%到4%。
增值税:自2004年1月1日起,增值税由两种税率调整为一种,税率为19%。
企业所得税:法人企业(大额纳税人)所得税税率为25%。自然人企业(小额纳税人)所得税税率为累进税率,根据盈利的纳税基数确定,从10%--38%不等。
个人所得税:斯洛伐克法律规定,凡在斯境内生活或每年在斯居留超过180天的自然人须缴纳个人所得税。非斯洛伐克永久居民只缴纳其在斯境内收入的个人所得税。课税范围包括:工资收入、租金收入、经营企业收益或个人经营收益以及其他收入等。个人所得税为累进税率,从10%--38%不等,分成5个等级。
土地税:斯洛伐克法律规定,在斯登记的土地所有人需缴纳土地税。耕地、草地、花园、森林、鱼塘、建筑用地等均属纳税对象。每年的1月1日为土地面积和等级测算日。
建筑税:地上和地下建筑物所有者需缴纳建筑税。住房建筑每年每平方米征收1克朗乘以0.3--4.5倍不等的计算系数税,工业建筑每年每平方米征收5克朗乘以0.3--4.5倍不等的计算系数税,办公用房每年每平方米征收10克朗乘以0.3--4.5倍不等的计算系数税。
房产交易税:根据法律规定,房产交易中的卖方应缴纳房产交易税,买方应对该项税款的支付进行担保。因投标、偿还债务、执行法院裁定或决定而获得房产的,由获得房产的当事人缴纳房产交易税。房产交易税的税额根据房产的售价确定,但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限额。
道路税:征收对象是在斯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辆或纳税人用于商业经营活动的车辆。私人轿车根据排气量的大小确定;拖拉机和双轮拖车根据轮轴数量及载重量确定;其它车辆根据载重的吨数和轮轴数量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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