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0939.HK)原董事长张恩照涉嫌受贿415万,出庭受审愿认罪",在平静的表象下激荡、潜行了一年有余之后,张恩照案的真相终于开始走进大众视野。
为张恩照涉嫌受贿案担任辩护律师是一项体力与脑力兼备的差事。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高子程,在9月28日参加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庭审后的第二天,就远飞西北开始休假了。
据高子程的同事说,高曾代理过几位副部级高官的诉讼辩护人,此次给张恩照辩护,是心历复杂、感触颇多的一次。曾经贵为建行董事长与行长、被金融圈视为"最有影响力的金融家之一"的张恩照,在风光巅峰折翅而下,至2005年5月羁押到秦城监狱,其间巨大的心理落差可想而知。据知情人透露,在历经数次情绪跌宕之后,张恩照后期"已经看开了",间断读些法律书籍,心态平和下来,并多次表示:进来后始知亲情最珍贵!
北京一中院的庭审只进行了一天,一位旁听过庭审的银行界人士说,此案不会再开庭审理,预计一审判决时间约为10月底。张恩照的辩护律师高子程及其助手曹南江,均表示在判决生效前不接受相关采访。
中国起诉未涉及美国诉案
2005年3月16日,建行突然对外公布,该行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因"个人原因"辞职。此时,正是建行紧张酝酿海外上市的敏感期,张恩照突然落马,令海内外资本市场一片哗然。
至同年6月20日,建行在其网站上发布公告称,张恩照因涉嫌违纪,目前正在接受纪律检查机关的审查。
在张恩照辞职7个月之后的2005年10月27日,建行在香港交易所挂牌上市。此时的荣耀与喧哗,仅成为在建行磨练达40余年的张恩照追忆时的幻影。
以时间推断,张恩照由"双规"转入正式羁押应在2005年五六月份之间,间隔较短,可能与张恩照在接受调查期间主动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好有关。而这一点,正是庭审时张的辩护律师请求法院"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依据之一。
就在张恩照被调查之前的2004年12月9日,一家中国公司G&D在美国加州蒙特雷县高等法院起诉美国FIS公司、FNF公司和FNIS公司,以及个人被告张恩照、邹建华、叶向平,还有在开曼群岛注册的香港长达科技公司。这起诉案牵涉到1.76 亿美元的建行信贷管理软件系统进口项目的合同纠纷,原告控告上述三家金融IT服务供应商合同违约,并藉美国卵石滩高尔夫球之旅的机会,向张恩照行贿100 万美元以上,违反了美国<黑社会影响和腐败组织法(RICO)>。
美国诉案中提及的张恩照"涉嫌受贿100万美元、蓄意干预合同实施",是否是导致张突然落马的原因,为海内外媒体极为关注并追踪报道的关键点之一。
而在9月28日北京一中院庭审中,北京市检察院一分院在起诉中称,张恩照于2001年至 2004年间,先后19次收受3人行贿的美元、港币、人民币、手表、房屋等物,价款折合人民币415万元。检方指,张恩照在收受贿赂后,利用职权给行贿人的贷款等行为提供了便利。经本报记者向一位旁听庭审的人士核实,此次公诉,检方的指控并未涉及美国一案。
另据<北京晚报>报道,高子程的辩护认为,检方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是张恩照主动交代的,应视为自首情节;张恩照在上海收受的价值265万的房屋,是有20多年交情的老朋友送的,张恩照并未因此为老朋友谋取过不正当利益,因此这套房屋不应算做受贿物品。
经本报记者多方核实,向张恩照赠送"价值265万的房屋、并有20多年交情的老朋友",正是张恩照美国被诉案中的另一被告——邹建华。邹是拟向建行提供IT设备的FIS与张恩照建立联系的中间人,在几方合同中,他的身份是FIS前身公司的一位" 客户经理"。张恩照在美国卵石滩高尔夫球之旅(原告称由FIS支付张恩照包车、打球、住宿费用共约5000美元),与其妻儿在香港、洛杉矶、拉斯维加斯之旅,均由邹建华陪同,或是由邹代为预订旅馆。
美方原告称,除旅行开销外,邹经手的花费还包括大量在北京、上海和香港的鲍鱼和鱼翅酒店消费的餐饮票,从香港购买多台数码相机,多件名牌化妆品、时装的发票等。
另据美方原告指控,张恩照涉嫌直接受贿105万美金,是以给长达科技介绍费之名,通过邹建华(长达科技人士)之手给到张的。
上述指控事由,在北京一中院的庭审中均未涉及。邹建华的多重、特殊身份,使其成为张恩照在中、美两个诉案中一个特别的关联人物。
能否"减罪"的关键点
据一位旁听庭审的人士说,张恩照在法庭上对其受贿的指控表示认罪,其辩护人则对受贿金额提出异议。
庭审中,控辩双方就"张恩照于2001年至2004年间,先后19次收受3人行贿的美元、港币、人民币、手表、房屋等物,价款折合人民币415万元"提到的受贿金额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知情人透露,415万元受贿款包括的第一部分是150万元的现金与实物。此150万元的行贿人多为曾经在建行获得贷款的企业主或是商界人士,除现金之外,还有两块价值1.6万元的名贵手表等物,估算涉及相关贷款额为数亿元。对于检方的对应认定 ——"张恩照在收受贿赂后,利用职权给行贿人的贷款等行为提供了便利",辩护人没有异议。庭审时,辩护人称:张恩照对行贿人的贷款要求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审批放贷时向有关分行行长打招呼,但每次均向他们提示,贷款要在符合条件、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放行;第二种是对几笔贷款的展期,"张同样对底下的人说过要防范风险"。
此类打招呼是例行的公事公办,还是另有旨意,庭审时没有做进一步辩论。据说检察院已向建行北京分行、四川分行的相关负责人做了调查,并有相关笔录。
415万元受贿款中的第二笔,即是由"与张恩照有20多年交情的老朋友"邹建华送的房屋。此为一套合同价为150万元、检方请中介机构评估为265万元的豪宅。在此,邹身份是一位天津私营企业主,辩护人称邹与张没有任何职务关系——邹或是其关联公司没有从建行获得一笔贷款。
辩护人称,邹与张是经常一起吃饭、谈天的朋友,没有职务往来,因而接受这样的赠予不应认定为 "受贿";而且此套房屋一直由邹租赁出去,张本人没有享有直接利益。但公诉人认定邹的送房行为是因张的职务与地位所致,其潜在利益关系与张职务相关,此房已过户给张恩照,法律上归张所有。
另据辩护人庭审时称,邹建华确实曾向张恩照建议建行采购日本IT系统,而张向建行主管IT的相关负责人核实时,听到的信息是,建行当时采用的是IBM设备,如要改用日本系统,升级时将会成本很高,因而张"并没有采用邹的建议"。那么,此后邹是否将张卷入另一场美方IT供应商的合同案中,并引发张直接的"落马"?对此,庭审时没有涉及。
无论如何,后一项265万元"受贿款"是否能够认定,都是张恩照量刑的关键点之一。辩方认为:由于房子的使用权并未实际转移,而依当时情况,张完全可以要求邹交钥匙,实际占有该房,但在有关组织进行调查前,张恩照建议其家属付了房款,"收受他人财物"这一犯罪结果并未发生。因此,依据<刑法>第24条规定,应定为犯罪中止,从轻或减轻处罚。
对此,有法学界人士分析,此项罪名的认定,可能涉及到对张恩照量刑——如果认定受贿款为150万元以下,并认定张有自首情节的话,则张可能获刑期为10年-15年。但此猜测未获得任何权威部门的评论。
张恩照所谓"功与过"
庭审时,控辩双方就张恩照"自首情节"进行了两点质证:
<起诉书>提到,在司法机关尚未介入时,在有关组织对张调查期间,张主动交代了<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张恩照能如实供述自己的问题,接受审判,相信人民法院公正处理。
<起诉书>认定,张恩照所收受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辩护人称,在有关组织对张恩照调查期间,张不但交代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而且主动说明了全部脏物、赃款的去向和所在地点,通过组织向家属写信,上交赃款赃物。而且他始终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追悔莫及,深感对不起党和人民对自己的信任和期望,并决心在今后的岁月里积极改造自己,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此外,辩护人称,张恩照主观恶性程度不大。张在为请托人提供帮助时,"从主观上讲,考虑到建行的利益,要求防止风险,按规定和条件办理,否则就不办理。客观上,所有贷款均符合建行的规定,经过严格的审核程序,没有违规贷款"。对此,庭审时没有进一步辩论。
对张恩照的职务行为给建行带来的功过影响,辩护人特别提到如下辩辞:在张恩照任建行行长期间,国际上权威的金融杂志,在公布2004年全球最佳银行奖评选结果时,用了"健康"和"稳定"来形容建行的业务发展。辩护人说,"这说明在2004年建行的工作取得了优异的业绩,时任行长的张恩照功不可没。"
张恩照在秦城监狱的400余天里,偶会提及的一句话是:希望考虑一下在中国做行长的身份,有揽储任务,还有放贷责任。
来源:
- 关键字搜索:
- 从秦
看完这篇文章觉得
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