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何人,劝我投降,似真似假,为此写出“投降书”。是的,我有“罪”。我的“罪”就是为党出过力,效过劳,动过太多的脑筋。真理是个美丽的字眼,吸引了无数的年轻人,我为她献出了自己的一切。反潮流是马列主义的原则,我做到了不怕开除厂籍,不怕解除婚约,不怕坐牢,不怕杀头,凡真理,都有三种遭遇:用得着时,便奉为至宝;用不着时,便贬为粪土;非但用不着而且有“害”时,就象狗一样关进笼子里——这就是现实,这就是真理的遭遇。谁准备用真理的花环装饰自己,谁就得同时准备用粪土包裹自己纯洁的灵魂!
注:一九七五年五月二十日(李九莲第二次被判刑前),李九莲开始绝食,从兴国、赣州直到波阳珠湖,断断续续绝食73天,创亘古未闻之记录。绝食之后,在一次例行的大检查中,干部在李九莲布鞋的面壳里发现了一张皱皱巴巴的纸,上面写着这样的血泪文字。
李九莲简介 ,女,1946年生,江西赣州人。文革时为江西赣州第三中学学生,校团委宣传股长,学生会学生部长。文革中任第三中学卫东彪造反兵团负责人。 1968年分配到工厂当学徒工。 1969年5月1日因对文革怀疑、为刘少奇鸣冤的若干观点被友人告发而被捕 (当时年仅23岁)。 1972年7月以“敌我矛盾按人民内部矛盾处理”获释,经多次申诉无告,后于1974年春写出大字报《反林彪无罪》, 要求平反.赣州地区数万人组织了“李九莲问题调查研究会”给予声援。李九莲4月再次被捕。 1975年5月兴国县人民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断断续续绝食73天进行抗议。 文革结束后,因当局拒绝为其平反,故李九莲继续表示抗议。 1977年12月14日被判处死刑。因此案牵连被捕入狱达百人左右,遭到迫害上千人。 直到1980年1月新华社《内参》上报后,胡耀邦作出批示,才得以重新审查 李九莲一案并予以平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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