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川路支行营业部经理周裕明,利用职务便利,挪用资金1.1亿元用于个人炒股,挪用资金20万元用于个人房屋装修,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
日前,被闵行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责令其退赔2000万余元。
2004年4月12日,周裕明利用账户管理、对账的职务便利,伪造特种转账借方传票,虚构本单位资金,私自填具贷记凭证,将300万元划至其个人开设的账户内,用于股票交易,进行营利活动。2004年6月14日至2006年1月9日,周裕明又先后7次利用其负责复核票 。
据交换场交换提出报告单的职务便利,虚增提出贷方金额,并将虚增的款项私自填具贷记凭证划出,将本单位资金1.07亿元划转至个人开设的账户内,用于股票交易,进行营利活动。
去年3月2日,周裕明将原上海银行转账借方传票的金额私自虚增人民币20万元,同时在上海银行辖内往来报单虚构提出交换资金20万元的事实,将该笔资金划入个人储蓄户头内,随后提现用于房屋装修。
之后,周裕明先后两次将挪用的资金8020万元划回本单位。案发后,周裕明退缴了赃款983.4万余元,其亲属代为退缴了赃款16.3万元,但尚余2000万余元未还。
法院认为,周裕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对辩护人提出周裕明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因其在公安机关已经掌握其犯罪事实并采取强制措施后,才如实交代具体的犯罪情节,不属自首。
日前,被闵行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责令其退赔2000万余元。
2004年4月12日,周裕明利用账户管理、对账的职务便利,伪造特种转账借方传票,虚构本单位资金,私自填具贷记凭证,将300万元划至其个人开设的账户内,用于股票交易,进行营利活动。2004年6月14日至2006年1月9日,周裕明又先后7次利用其负责复核票 。
据交换场交换提出报告单的职务便利,虚增提出贷方金额,并将虚增的款项私自填具贷记凭证划出,将本单位资金1.07亿元划转至个人开设的账户内,用于股票交易,进行营利活动。
去年3月2日,周裕明将原上海银行转账借方传票的金额私自虚增人民币20万元,同时在上海银行辖内往来报单虚构提出交换资金20万元的事实,将该笔资金划入个人储蓄户头内,随后提现用于房屋装修。
之后,周裕明先后两次将挪用的资金8020万元划回本单位。案发后,周裕明退缴了赃款983.4万余元,其亲属代为退缴了赃款16.3万元,但尚余2000万余元未还。
法院认为,周裕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对辩护人提出周裕明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因其在公安机关已经掌握其犯罪事实并采取强制措施后,才如实交代具体的犯罪情节,不属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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