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上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川路支行營業部經理周裕明,利用職務便利,挪用資金1.1億元用於個人炒股,挪用資金20萬元用於個人房屋裝修,其行為構成挪用資金罪。
日前,被閔行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9年,並責令其退賠2000萬餘元。
2004年4月12日,周裕明利用賬戶管理、對賬的職務便利,偽造特種轉賬借方傳票,虛構本單位資金,私自填具貸記憑證,將300萬元劃至其個人開設的賬戶內,用於股票交易,進行營利活動。2004年6月14日至2006年1月9日,周裕明又先後7次利用其負責覆核票 。
據交換場交換提出報告單的職務便利,虛增提出貸方金額,並將虛增的款項私自填具貸記憑證劃出,將本單位資金1.07億元劃轉至個人開設的賬戶內,用於股票交易,進行營利活動。
去年3月2日,周裕明將原上海銀行轉賬借方傳票的金額私自虛增人民幣20萬元,同時在上海銀行轄內往來報單虛構提出交換資金20萬元的事實,將該筆資金劃入個人儲蓄戶頭內,隨後提現用於房屋裝修。
之後,周裕明先後兩次將挪用的資金8020萬元劃回本單位。案發後,周裕明退繳了贓款983.4萬餘元,其親屬代為退繳了贓款16.3萬元,但尚餘2000萬餘元未還。
法院認為,周裕明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挪用資金罪。對辯護人提出周裕明具有自首情節的辯護意見,因其在公安機關已經掌握其犯罪事實並採取強制措施後,才如實交代具體的犯罪情節,不屬自首。 --版權所有,任何形式轉載需看中國授權許可。
日前,被閔行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9年,並責令其退賠2000萬餘元。
2004年4月12日,周裕明利用賬戶管理、對賬的職務便利,偽造特種轉賬借方傳票,虛構本單位資金,私自填具貸記憑證,將300萬元劃至其個人開設的賬戶內,用於股票交易,進行營利活動。2004年6月14日至2006年1月9日,周裕明又先後7次利用其負責覆核票 。
據交換場交換提出報告單的職務便利,虛增提出貸方金額,並將虛增的款項私自填具貸記憑證劃出,將本單位資金1.07億元劃轉至個人開設的賬戶內,用於股票交易,進行營利活動。
去年3月2日,周裕明將原上海銀行轉賬借方傳票的金額私自虛增人民幣20萬元,同時在上海銀行轄內往來報單虛構提出交換資金20萬元的事實,將該筆資金劃入個人儲蓄戶頭內,隨後提現用於房屋裝修。
之後,周裕明先後兩次將挪用的資金8020萬元劃回本單位。案發後,周裕明退繳了贓款983.4萬餘元,其親屬代為退繳了贓款16.3萬元,但尚餘2000萬餘元未還。
法院認為,周裕明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挪用資金罪。對辯護人提出周裕明具有自首情節的辯護意見,因其在公安機關已經掌握其犯罪事實並採取強制措施後,才如實交代具體的犯罪情節,不屬自首。 --版權所有,任何形式轉載需看中國授權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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