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选务机构之组成系列专题
民主国家举行选举,产生国家政权,负责选举的机构,不论其为中央选举委员会、选举局或联邦选委会,主要当然是在确保选举的公平公正。环顾国际间,举行民主选举的国家,它们的选举是否公平公正或受人质疑,都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在台湾,立法院这个会期最后一天的院会里,朝野为了中央选举委员会组织法草案,争执不下,终致大打出手,海内外为之侧目。其他国家的选务机构和相关人员,他们是如何产生,如何运作,人选的资格为何,有无任期规定,利弊得失何在,历史背景又是如何,凡此种种,此时此刻也更值得加以探索。中央社的驻外记者根据他们的观察,特别针对这个议题分别作了报导。
在印度,这个全球最大的民主国家,尽管贫穷内乱不止,选举纷争却不多见,主要据称便在于朝野政党都相信也尊重中央选举委员会的决策和措施。印度中选会是依据宪法成立的常设独立机构,成员三人分首席委员一人,委员两人,任期六年,均由虚位总统委派具有选务经验的公务员出任。三人委员会的架构看似单薄,但是相关官员表示,这主要是顾及它的效率,避免人多口杂,事情难以解决。
不过,独立于政府与国会的以色列中选会则有三十一位委员,它的主席由最高法院的一位大法官担任,现在的主席同时也是最高法院的院长,另外还有五位副主席。人虽不少,运作却无窒碍。以色列学者表示,中选会主席由最高法院法官担任,可以在发现问题时直接下令司法机构进行干预,不让不公平的事情发生,而各政党都推派代表成为中选会的委员,也有助于确保选举时不会偏向某一政党。
以色列目前的选举是选党不选人,而在德国用的是单一选区两票制,每四年举行一次国会选举,但它选党的第二票才是决定国会席次分配的关键,政治操作选区划分以图利特定政党的效益比较不明显。不论是依法办理选举、公布选举结果的联邦选举领导人,或是专责划分选区的选区委员会,都由立场超然的专业人士来出任。
联邦选举领导人由内政部长直接任命,任期没有限制;一般而言都是由联邦统计局长兼任,这是德国特有的传统。选区委员会由联邦统计局长、联邦行政法院的一位法官和另外五位成员组成,总统在每一新会期开始时提名,经国会同意后任命。由于总统是虚位国家元首,没有实权,不受政党势力左右,正适合任命选区委员会的成员。
法国选举由内政部主持办理,唯独总统大选则由宪法委员会监督进行。宪法委员会由九名成员加上卸任总统担任的法定成员共同成立,主席由总统任命,委员会成员由总统、国民议会议长和参议院议长各提名三人选,任期九年,不得续任。成员更替以每三年更换三人为原则。它的成员都是德高望重,具有长年政治背景或法律专长,不见政党分配性的争议。
而在美洲大陆,如巴拿马和巴西的选举事务则由选举法庭负责规划、办理和监督。以巴西为例,高等选举法院成员都是大法官,除非有人退休,一般并无任期规定,成员依规定立场中立,不得与联邦、州、市三级政府有任何政商关系。
加拿大的选务由选举局负责,主任由国会任命,只对国会负责,要求超越党派;此人依法可于六十五岁退休,期间若因其他缘故,得由总督下令免职,并由众议院重选。美国的联邦选举委员会六位委员由总统任命,经参院批准,每位委员任期六年,每两年有两席重新提名任用,委员会的主席由六位委员每年轮换担任。历年来它的组成都是共和党和民主党各占三席。政党制衡的考虑有时难免也对委员会的运作造成问题;学界人士即曾批评,委员会的运作可能受到国会的干预,有些委员也可能政党色彩浓厚,在决策上会以政党为优先考量。
有些国家的中选会,如泰国,将委员的遴选交付参议院,因为宪法明定参议员必须无党无派,可望独立行使职权。但是事实难免有与理论出现距离的时候。新加坡的选务机构选举局,约有二十名常任官员,设在总理公署之下,属文官组织,并非独立选举机构,也因此曾遭国际观察组织批评,指其选务工作不够超然。至俄罗斯目前的中选会,则是负责人的性格主导整个委员会的组织,以致媒体曾称,其人的行事风格是在全力配合克里姆林宫的思维。
意大利自实施民主政治以来,未设选举委员会之类的机构,而是由内政部负责所有的选务工作。比利时也未设置中央选举委员会等选务机构,论者表示,这反而使选举结果较少引发争议。它的国会选举由内政部的选举管理处筹办,该处仅有五名成员;至于选举结果的合法性与是否生效则由国会自行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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