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京第十九次向中共中央胡总书记反映情况 一宗交通事故 一身受害十次 一个冤哭错案
97年10月3日上午7时30分左右,鄂钢集团属下的长安汽修厂副厂长曾伟柱的儿子曾权广(修理工),驾驶(曾权广无驾驶执照)放置在大院挂有警灯(市华容区法院方文山庭长专用车),因为刹车失准备修理的车鄂 G-20111。由于曾权广不懂交通又违规行使,错误的将警车开到人行道上,撞倒正在道路上行走的年仅15岁的周易,致使左足外踝处压碎并当场昏倒、丧失记忆。
事故发生后,曾权广住进交警部门指定的鄂州市第一医院。住院期间,曾权广包庇和怂恿儿子,还买通鄂州市公安局、市第一医院、华容区法院等工作人员,互相串通让医院“六次”寻找各种理由将我从医院赶出,从而导致更大的身心伤害和“医疗事故”侵权伤害。
十年来,周易其父鄂州市燕矶镇鸭畈村五组周长送,为了维护儿子的权益,十次奔波在湖北和北京之间,上访和讨要为儿子索回一个公道和赔偿。在北京信访部门的压力下,鄂州市委一次的会议纪要做出给与周易低保的待遇。但是[2005]2号”鄂州市委《纪要》却被地方法院拒绝履行,且对《会议纪要》中的关键文字进行调整玩弄文字游戏,企图连哄带骗的威胁周家人。
十年来的具体民告官经历
(一)2000年12月11日,周家正式向鄂州中院提起行政诉讼,2001年3月14日,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不服提出二审,但是被告行贿和宴请高院法官,高院于2001年8月6日,在歪曲事实后枉法改判,做出对周家人非常不利的终审裁定。
(二) 2001年8月25日,周家人再次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申诉,有关全套案卷申诉证据材料由鄂州市检察院交给省检察院。 2001年12月28日,周父再次向省检察院以挂号加回执的邮递方式,将申诉证据材料邮寄给省检察院,期望依法作出处理意见,29日,通过邮局周家人知道省检察院已妥收所提供的申诉证据材料,并加盖省检察院收发章。但是省检察院有关负责人拒绝受理,周父再次于 2002年4月18日,向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反映情况,湖北省人大常委会:“请省检察院接待依法处理”。时至今日,湖北省高法以及省检察院未依法做出任何处理意见。
(三)周家人向鄂州市第一医院提出侵犯“姓名权”要求道歉和赔偿,鄂州市中级法院不顾事实却贪赃枉法,以“已调解结案、集中处理涉讼上访小组”企图蒙混过关。
(四)周家人提出交通肇事伤害赔偿,但是司法鉴定处和中院相互推诿,且拒绝接受“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诉。
周父向市中级法院依法提起民事诉讼,周父急需要钱治病,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针对合法的请求,中法出尔反尔,拒绝周家人有“先予执行”权力,申请被驳回,无奈只有撤诉。
(五)非独立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以“民事调解”中的“第二条”对周易及其法定代理人周长送、何梅英,做出不得再因此次交通事故及此次事故派生出的纠纷,向交警部门、医疗部门、政法部门及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提出任何法律诉求,保证结案了事。”
(六)周父根据司法机关提出要司法鉴定处作出“重新鉴定”的结论,才能重新立案受理的要求,但是司法鉴定处负责人却提出,要法庭出具委托书才能作出“重新鉴定” 的结论。鄂州市中法有关人员串通(一审)非“合议庭”的“独任审判员”,以叫我依法申请司法鉴定(重新司法鉴定)、法庭再次委托司法鉴定(重新司法鉴定),且故意愚弄的骗局,从而故拖造成“医疗事故”案件(一审)“六年”枉法拒判。
中国天网人权事务中心认为:湖北各级有关部门、人大、司法当局停止推诿扯皮,采取具体措施保证周易看病治疗则是当务之急。(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来源:
97年10月3日上午7时30分左右,鄂钢集团属下的长安汽修厂副厂长曾伟柱的儿子曾权广(修理工),驾驶(曾权广无驾驶执照)放置在大院挂有警灯(市华容区法院方文山庭长专用车),因为刹车失准备修理的车鄂 G-20111。由于曾权广不懂交通又违规行使,错误的将警车开到人行道上,撞倒正在道路上行走的年仅15岁的周易,致使左足外踝处压碎并当场昏倒、丧失记忆。
事故发生后,曾权广住进交警部门指定的鄂州市第一医院。住院期间,曾权广包庇和怂恿儿子,还买通鄂州市公安局、市第一医院、华容区法院等工作人员,互相串通让医院“六次”寻找各种理由将我从医院赶出,从而导致更大的身心伤害和“医疗事故”侵权伤害。
十年来,周易其父鄂州市燕矶镇鸭畈村五组周长送,为了维护儿子的权益,十次奔波在湖北和北京之间,上访和讨要为儿子索回一个公道和赔偿。在北京信访部门的压力下,鄂州市委一次的会议纪要做出给与周易低保的待遇。但是[2005]2号”鄂州市委《纪要》却被地方法院拒绝履行,且对《会议纪要》中的关键文字进行调整玩弄文字游戏,企图连哄带骗的威胁周家人。
十年来的具体民告官经历
(一)2000年12月11日,周家正式向鄂州中院提起行政诉讼,2001年3月14日,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不服提出二审,但是被告行贿和宴请高院法官,高院于2001年8月6日,在歪曲事实后枉法改判,做出对周家人非常不利的终审裁定。
(二) 2001年8月25日,周家人再次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申诉,有关全套案卷申诉证据材料由鄂州市检察院交给省检察院。 2001年12月28日,周父再次向省检察院以挂号加回执的邮递方式,将申诉证据材料邮寄给省检察院,期望依法作出处理意见,29日,通过邮局周家人知道省检察院已妥收所提供的申诉证据材料,并加盖省检察院收发章。但是省检察院有关负责人拒绝受理,周父再次于 2002年4月18日,向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反映情况,湖北省人大常委会:“请省检察院接待依法处理”。时至今日,湖北省高法以及省检察院未依法做出任何处理意见。
(三)周家人向鄂州市第一医院提出侵犯“姓名权”要求道歉和赔偿,鄂州市中级法院不顾事实却贪赃枉法,以“已调解结案、集中处理涉讼上访小组”企图蒙混过关。
(四)周家人提出交通肇事伤害赔偿,但是司法鉴定处和中院相互推诿,且拒绝接受“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诉。
周父向市中级法院依法提起民事诉讼,周父急需要钱治病,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针对合法的请求,中法出尔反尔,拒绝周家人有“先予执行”权力,申请被驳回,无奈只有撤诉。
(五)非独立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以“民事调解”中的“第二条”对周易及其法定代理人周长送、何梅英,做出不得再因此次交通事故及此次事故派生出的纠纷,向交警部门、医疗部门、政法部门及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提出任何法律诉求,保证结案了事。”
(六)周父根据司法机关提出要司法鉴定处作出“重新鉴定”的结论,才能重新立案受理的要求,但是司法鉴定处负责人却提出,要法庭出具委托书才能作出“重新鉴定” 的结论。鄂州市中法有关人员串通(一审)非“合议庭”的“独任审判员”,以叫我依法申请司法鉴定(重新司法鉴定)、法庭再次委托司法鉴定(重新司法鉴定),且故意愚弄的骗局,从而故拖造成“医疗事故”案件(一审)“六年”枉法拒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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