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冒了很大的风险才把案子翻过来……让他告去,反正我们高院判的案,除非最高法院才能改变。最高法院有多少大案要办,谁会理你这个小案?”有谁会相信,这番话竟会出自一个法官之口!说这话的人就是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监审庭原副庭长申庆国。
就是这个申庆国,由于收受了案件当事人的贿赂,贪赃枉法,不顾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和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认定的事实,推翻原判,改判原胜诉方为败诉方,致使两个无辜的家庭突遭横祸,求告无门。而贪赃枉法的法官申庆国在受贿事实清楚的情况下,不但没有受到应有的处分,反而升任云南高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二庭庭长……
事情的原委是这样的:
今年61岁的秦卫国是云南省林业勘察设计院退休干部。1992年8月24日,秦卫国(以其妻子和子女的名义)与秦卫新(又名秦伟力,系秦卫国之弟)、李惠生、杨春(以其夫妇的名义)签订筹资协议书,约定各方各出资4万元,共计16万元,创办“昆明市盘龙侨思达经营部”。1993年10月20日,杨春因故退出合伙,从侨思达经营部退走5万元。1994年2月,侨思达经营部因注册资金扩大将侨思达经营部的名称变更为昆明市盘龙侨思达木材公司。1996年7月3日,秦卫国、秦卫新、李惠生三人协商李惠生退出合伙,约定李惠生从侨思达木材公司资产中分走资产50万元,其中包括银行转账15万元、富康牌汽车一辆折价17万元、手机一台折价1万元、传真机一台折价2000元及168000元欠条一张,同期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李惠生变更为秦卫新。秦卫新为此向李惠生出具了“欠款168000元”的欠条。1996年9月11日,三方又签订协议同意废除1996年7月3日的退伙协议,但因李惠生已实际退出了合伙,未再参与日后的合伙事务。由于侨思达木材公司欠交税款,李惠生退伙应分得的银行转账15万元被用来垫交侨思达木材公司的税款保证金,应分得手机被公司收回,168000元欠款未获支付。1997年10月,秦卫新、秦卫国双方多次协商分家,双方同意一人留在公司经营,一人退出公司。同年10月18日,双方订立协议确定秦卫国继续留在公司经营,秦卫新退出公司应分得财产100万元。之后因秦卫新反悔协议未能履行。纠纷产生后,秦卫国以秦卫新不履行协议为由诉至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李惠生以秦卫国、秦卫新应支付其垫交的税款保证金、支付欠款及手机折价款为由,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要求参加诉讼。
当事双方争议的焦点是:侨思达木材公司在诉讼前是盈利的还是亏损的。
五华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立即按秦卫国的要求对公司明细账目、销售发票等原始证据进行了保全,查明侨思达木材公司当时的资产已经超过200万元,因此于1998年3月6日依法判决秦卫新支付秦卫国人民币95万元,支付李惠生人民币27.8万元。
秦卫新不服一审判决,上述至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昆明中院司法技术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报告”表明,侨思达木材公司至1997年12月31日止的资产总额为5977127.57元,总亏损1969241.56元。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侨思达木材公司当时的资产已经超过200万元,而且证据皆出自于秦卫新或由其提供,因此于1998年9月1日依法判决秦卫新和秦卫国共同支付李惠生人民币27.8万元,秦卫新支付秦卫国人民币86.1万元。
秦卫新仍然不服,遂上诉至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年12月6日,云南高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在这前后,一系列蹊跷的事发生了。
据秦卫国的父亲王子贤(老红军,副省级离休干部)以及秦卫国的大哥秦卫民提供的证据表明,该案的主审法官申庆国于2000年8月的一天来到王子贤家中,接受了秦卫新的5万元贿赂,并对王子贤老人说:“我要让秦卫新赢这场官司。”事后秦卫新也对父亲说:“现在没钱办不了事,我给了申庆国5万元,他保证将案翻过来。”
2001年1月2日,云南高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五华法院和昆明中院的相关判决,认定侨思达木材公司为严重亏损企业,其1996年7月以前亏损的139万余元由秦卫新、秦卫国和李惠生平均分摊,秦卫国和李惠生各支付给秦卫新人民币46.63万余元;公司至1997年12月31日止的盈利33.8万余元由秦卫新和秦卫国均分,秦卫国所得在执行回转中扣除。
一个原本清清楚楚的案子就这样被逆转了。秦卫国加上原已执行的86万元,共被执行回转132万余元。他被迫变卖家产,求亲告友,四处借贷,勉强赔付了50万元,余下的82万元实在无力赔付,与李惠生一起被五华法院强制行政拘留了15天。两个家庭的生活及精神均陷入极端的困境之中。
秦卫国认为,法官申庆国违纪违法的事实分别是:
1.申庆国贪污受贿6万元,其中1万元向当事人借款借条已被秦卫国拿到并提供给省高院纪检监察室。
2.申庆国为使秦卫新打赢官司不惜伪造、偷换、故意毁灭证据(见询问笔录中120-121页、130-131页、139-140页间明显缺页的铁证)。
3.申庆国在提审裁决前,就单独询问秦卫新,并且定下亏损130多万元的调子,为此不惜伪造证据(见笔录130-131页)。
4.申庆国故意违反程序,利用职权枉法裁判。
就在2000年5月22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了《云南省各级人民法院行政纪律处理规定(试行)》,其中规定:“私自会见所承办案件的当事人或代理人,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向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借钱、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以及其他物品供个人使用,……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错误裁判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有关申庆国徇私枉法的事实,秦卫国已经向云南高院及有关部门作了反映,可是至今没有任何结果。
案子翻过来以后,申庆国来到王子贤家对老人说:“我冒了很大的风险,才把案子翻过来,秦卫国很不服气,让他告去,反正我们高院判的案,除非最高法院才能改变。最高法院有多少大案要办,谁会理你这个小案?所以请您老放心。”
王子贤老人证明,此后申庆国多次到家里找秦卫新。秦卫新曾对老人说过:“申庆国贪得无厌,连装修材料都要我白给,经常叫我开车帮他办事。”
秦卫国的大哥秦卫民于2002年11月27日在父亲家中亲眼看到了申庆国2000年8月写给秦卫新的5万元借据、2002年10月21日写给秦卫新的1万元借据。当时,秦卫民悄悄拿走了那张1万元的借据,把它交给了秦卫国。谁知,灾祸也就此发生了:次日晚9时许,秦卫国的儿子秦煜为保护这份证据,竟被秦卫新带来的人打成重伤……
从云南高院判决至今已经过去6年了,秦卫国从来没有放弃过上访、申诉的努力。他不明白,一个明白清楚的案子怎么在不同法官的手下会有如此天壤地别的判决?他同样不明白,他已经掌握并向相关部门提供了申庆国贪赃枉法的证据,为什么此人不但没有得到处理,反而会连升两级呢?
他仍然在不懈地努力着,他相信,随着党和国家反腐力度的加强,申庆国这样贪赃枉法的法官一定会被清除出法官队伍,自己的冤情一定会得到昭雪!他苦苦地、执着地等待着那一天的到来……
(写于2007年4月,恳请全国热心网友广为转贴,一定要把贪赃枉法的法官败类扳倒!)
就是这个申庆国,由于收受了案件当事人的贿赂,贪赃枉法,不顾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和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认定的事实,推翻原判,改判原胜诉方为败诉方,致使两个无辜的家庭突遭横祸,求告无门。而贪赃枉法的法官申庆国在受贿事实清楚的情况下,不但没有受到应有的处分,反而升任云南高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二庭庭长……
事情的原委是这样的:
今年61岁的秦卫国是云南省林业勘察设计院退休干部。1992年8月24日,秦卫国(以其妻子和子女的名义)与秦卫新(又名秦伟力,系秦卫国之弟)、李惠生、杨春(以其夫妇的名义)签订筹资协议书,约定各方各出资4万元,共计16万元,创办“昆明市盘龙侨思达经营部”。1993年10月20日,杨春因故退出合伙,从侨思达经营部退走5万元。1994年2月,侨思达经营部因注册资金扩大将侨思达经营部的名称变更为昆明市盘龙侨思达木材公司。1996年7月3日,秦卫国、秦卫新、李惠生三人协商李惠生退出合伙,约定李惠生从侨思达木材公司资产中分走资产50万元,其中包括银行转账15万元、富康牌汽车一辆折价17万元、手机一台折价1万元、传真机一台折价2000元及168000元欠条一张,同期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李惠生变更为秦卫新。秦卫新为此向李惠生出具了“欠款168000元”的欠条。1996年9月11日,三方又签订协议同意废除1996年7月3日的退伙协议,但因李惠生已实际退出了合伙,未再参与日后的合伙事务。由于侨思达木材公司欠交税款,李惠生退伙应分得的银行转账15万元被用来垫交侨思达木材公司的税款保证金,应分得手机被公司收回,168000元欠款未获支付。1997年10月,秦卫新、秦卫国双方多次协商分家,双方同意一人留在公司经营,一人退出公司。同年10月18日,双方订立协议确定秦卫国继续留在公司经营,秦卫新退出公司应分得财产100万元。之后因秦卫新反悔协议未能履行。纠纷产生后,秦卫国以秦卫新不履行协议为由诉至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李惠生以秦卫国、秦卫新应支付其垫交的税款保证金、支付欠款及手机折价款为由,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要求参加诉讼。
当事双方争议的焦点是:侨思达木材公司在诉讼前是盈利的还是亏损的。
五华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立即按秦卫国的要求对公司明细账目、销售发票等原始证据进行了保全,查明侨思达木材公司当时的资产已经超过200万元,因此于1998年3月6日依法判决秦卫新支付秦卫国人民币95万元,支付李惠生人民币27.8万元。
秦卫新不服一审判决,上述至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昆明中院司法技术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报告”表明,侨思达木材公司至1997年12月31日止的资产总额为5977127.57元,总亏损1969241.56元。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侨思达木材公司当时的资产已经超过200万元,而且证据皆出自于秦卫新或由其提供,因此于1998年9月1日依法判决秦卫新和秦卫国共同支付李惠生人民币27.8万元,秦卫新支付秦卫国人民币86.1万元。
秦卫新仍然不服,遂上诉至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年12月6日,云南高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在这前后,一系列蹊跷的事发生了。
据秦卫国的父亲王子贤(老红军,副省级离休干部)以及秦卫国的大哥秦卫民提供的证据表明,该案的主审法官申庆国于2000年8月的一天来到王子贤家中,接受了秦卫新的5万元贿赂,并对王子贤老人说:“我要让秦卫新赢这场官司。”事后秦卫新也对父亲说:“现在没钱办不了事,我给了申庆国5万元,他保证将案翻过来。”
2001年1月2日,云南高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五华法院和昆明中院的相关判决,认定侨思达木材公司为严重亏损企业,其1996年7月以前亏损的139万余元由秦卫新、秦卫国和李惠生平均分摊,秦卫国和李惠生各支付给秦卫新人民币46.63万余元;公司至1997年12月31日止的盈利33.8万余元由秦卫新和秦卫国均分,秦卫国所得在执行回转中扣除。
一个原本清清楚楚的案子就这样被逆转了。秦卫国加上原已执行的86万元,共被执行回转132万余元。他被迫变卖家产,求亲告友,四处借贷,勉强赔付了50万元,余下的82万元实在无力赔付,与李惠生一起被五华法院强制行政拘留了15天。两个家庭的生活及精神均陷入极端的困境之中。
秦卫国认为,法官申庆国违纪违法的事实分别是:
1.申庆国贪污受贿6万元,其中1万元向当事人借款借条已被秦卫国拿到并提供给省高院纪检监察室。
2.申庆国为使秦卫新打赢官司不惜伪造、偷换、故意毁灭证据(见询问笔录中120-121页、130-131页、139-140页间明显缺页的铁证)。
3.申庆国在提审裁决前,就单独询问秦卫新,并且定下亏损130多万元的调子,为此不惜伪造证据(见笔录130-131页)。
4.申庆国故意违反程序,利用职权枉法裁判。
就在2000年5月22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了《云南省各级人民法院行政纪律处理规定(试行)》,其中规定:“私自会见所承办案件的当事人或代理人,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向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借钱、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以及其他物品供个人使用,……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错误裁判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有关申庆国徇私枉法的事实,秦卫国已经向云南高院及有关部门作了反映,可是至今没有任何结果。
案子翻过来以后,申庆国来到王子贤家对老人说:“我冒了很大的风险,才把案子翻过来,秦卫国很不服气,让他告去,反正我们高院判的案,除非最高法院才能改变。最高法院有多少大案要办,谁会理你这个小案?所以请您老放心。”
王子贤老人证明,此后申庆国多次到家里找秦卫新。秦卫新曾对老人说过:“申庆国贪得无厌,连装修材料都要我白给,经常叫我开车帮他办事。”
秦卫国的大哥秦卫民于2002年11月27日在父亲家中亲眼看到了申庆国2000年8月写给秦卫新的5万元借据、2002年10月21日写给秦卫新的1万元借据。当时,秦卫民悄悄拿走了那张1万元的借据,把它交给了秦卫国。谁知,灾祸也就此发生了:次日晚9时许,秦卫国的儿子秦煜为保护这份证据,竟被秦卫新带来的人打成重伤……
从云南高院判决至今已经过去6年了,秦卫国从来没有放弃过上访、申诉的努力。他不明白,一个明白清楚的案子怎么在不同法官的手下会有如此天壤地别的判决?他同样不明白,他已经掌握并向相关部门提供了申庆国贪赃枉法的证据,为什么此人不但没有得到处理,反而会连升两级呢?
他仍然在不懈地努力着,他相信,随着党和国家反腐力度的加强,申庆国这样贪赃枉法的法官一定会被清除出法官队伍,自己的冤情一定会得到昭雪!他苦苦地、执着地等待着那一天的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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