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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高院法官吃了原告害被告

 2007-04-03 09:28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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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冒了很大的風險才把案子翻過來……讓他告去,反正我們高院判的案,除非最高法院才能改變。最高法院有多少大案要辦,誰會理你這個小案?」有誰會相信,這番話竟會出自一個法官之口!說這話的人就是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監審庭原副庭長申慶國。

就是這個申慶國,由於收受了案件當事人的賄賂,貪贓枉法,不顧昆明市五華區人民法院和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已經認定的事實,推翻原判,改判原勝訴方為敗訴方,致使兩個無辜的家庭突遭橫禍,求告無門。而貪贓枉法的法官申慶國在受賄事實清楚的情況下,不但沒有受到應有的處分,反而升任雲南高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刑二庭庭長……

事情的原委是這樣的:

今年61歲的秦衛國是雲南省林業勘察設計院退休幹部。1992年8月24日,秦衛國(以其妻子和子女的名義)與秦衛新(又名秦偉力,系秦衛國之弟)、李惠生、楊春(以其夫婦的名義)簽訂籌資協議書,約定各方各出資4萬元,共計16萬元,創辦「昆明市盤龍僑思達經營部」。1993年10月20日,楊春因故退出合夥,從僑思達經營部退走5萬元。1994年2月,僑思達經營部因註冊資金擴大將僑思達經營部的名稱變更為昆明市盤龍僑思達木材公司。1996年7月3日,秦衛國、秦衛新、李惠生三人協商李惠生退出合夥,約定李惠生從僑思達木材公司資產中分走資產50萬元,其中包括銀行轉賬15萬元、富康牌汽車一輛折價17萬元、手機一臺折價1萬元、傳真機一臺折價2000元及168000元欠條一張,同期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李惠生變更為秦衛新。秦衛新為此向李惠生出具了「欠款168000元」的欠條。1996年9月11日,三方又簽訂協議同意廢除1996年7月3日的退夥協議,但因李惠生已實際退出了合夥,未再參與日後的合夥事務。由於僑思達木材公司欠交稅款,李惠生退夥應分得的銀行轉賬15萬元被用來墊交僑思達木材公司的稅款保證金,應分得手機被公司收回,168000元欠款未獲支付。1997年10月,秦衛新、秦衛國雙方多次協商分家,雙方同意一人留在公司經營,一人退出公司。同年10月18日,雙方訂立協議確定秦衛國繼續留在公司經營,秦衛新退出公司應分得財產100萬元。之後因秦衛新反悔協議未能履行。糾紛產生後,秦衛國以秦衛新不履行協議為由訴至昆明市五華區人民法院。李惠生以秦衛國、秦衛新應支付其墊交的稅款保證金、支付欠款及手機折價款為由,以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身份要求參加訴訟。

當事雙方爭議的焦點是:僑思達木材公司在訴訟前是盈利的還是虧損的。

五華區人民法院受理該案後,立即按秦衛國的要求對公司明細賬目、銷售發票等原始證據進行了保全,查明僑思達木材公司當時的資產已經超過200萬元,因此於1998年3月6日依法判決秦衛新支付秦衛國人民幣95萬元,支付李惠生人民幣27.8萬元。

秦衛新不服一審判決,上述至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昆明中院司法技術鑑定中心出具的「司法會計鑑定報告」表明,僑思達木材公司至1997年12月31日止的資產總額為5977127.57元,總虧損1969241.56元。

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確認,僑思達木材公司當時的資產已經超過200萬元,而且證據皆出自於秦衛新或由其提供,因此於1998年9月1日依法判決秦衛新和秦衛國共同支付李惠生人民幣27.8萬元,秦衛新支付秦衛國人民幣86.1萬元。

秦衛新仍然不服,遂上訴至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00年12月6日,雲南高院開庭審理了此案,在這前後,一系列蹊蹺的事發生了。

據秦衛國的父親王子賢(老紅軍,副省級離休幹部)以及秦衛國的大哥秦衛民提供的證據表明,該案的主審法官申慶國於2000年8月的一天來到王子賢家中,接受了秦衛新的5萬元賄賂,並對王子賢老人說:「我要讓秦衛新贏這場官司。」事後秦衛新也對父親說:「現在沒錢辦不了事,我給了申慶國5萬元,他保證將案翻過來。」

2001年1月2日,雲南高院作出終審判決,撤銷五華法院和昆明中院的相關判決,認定僑思達木材公司為嚴重虧損企業,其1996年7月以前虧損的139萬餘元由秦衛新、秦衛國和李惠生平均分攤,秦衛國和李惠生各支付給秦衛新人民幣46.63萬餘元;公司至1997年12月31日止的盈利33.8萬餘元由秦衛新和秦衛國均分,秦衛國所得在執行回轉中扣除。

一個原本清清楚楚的案子就這樣被逆轉了。秦衛國加上原已執行的86萬元,共被執行回轉132萬餘元。他被迫變賣家產,求親告友,四處借貸,勉強賠付了50萬元,餘下的82萬元實在無力賠付,與李惠生一起被五華法院強制行政拘留了15天。兩個家庭的生活及精神均陷入極端的困境之中。

秦衛國認為,法官申慶國違紀違法的事實分別是:

1.申慶國貪污受賄6萬元,其中1萬元向當事人借款借條已被秦衛國拿到並提供給省高院紀檢監察室。

2.申慶國為使秦衛新打贏官司不惜偽造、偷換、故意毀滅證據(見詢問筆錄中120-121頁、130-131頁、139-140頁間明顯缺頁的鐵證)。

3.申慶國在提審裁決前,就單獨詢問秦衛新,並且定下虧損130多萬元的調子,為此不惜偽造證據(見筆錄130-131頁)。

4.申慶國故意違反程序,利用職權枉法裁判。

就在2000年5月22日,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印發了《雲南省各級人民法院行政紀律處理規定(試行)》,其中規定:「私自會見所承辦案件的當事人或代理人,給予通報批評;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向當事人及其委託人借錢、借用交通工具、通訊工具以及其他物品供個人使用,……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至開除處分。……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出錯誤裁判的,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至開除處分。」有關申慶國徇私枉法的事實,秦衛國已經向雲南高院及有關部門作了反映,可是至今沒有任何結果。

案子翻過來以後,申慶國來到王子賢家對老人說:「我冒了很大的風險,才把案子翻過來,秦衛國很不服氣,讓他告去,反正我們高院判的案,除非最高法院才能改變。最高法院有多少大案要辦,誰會理你這個小案?所以請您老放心。」

王子賢老人證明,此後申慶國多次到家裡找秦衛新。秦衛新曾對老人說過:「申慶國貪得無厭,連裝修材料都要我白給,經常叫我開車幫他辦事。」

秦衛國的大哥秦衛民於2002年11月27日在父親家中親眼看到了申慶國2000年8月寫給秦衛新的5萬元借據、2002年10月21日寫給秦衛新的1萬元借據。當時,秦衛民悄悄拿走了那張1萬元的借據,把它交給了秦衛國。誰知,災禍也就此發生了:次日晚9時許,秦衛國的兒子秦煜為保護這份證據,竟被秦衛新帶來的人打成重傷……

從雲南高院判決至今已經過去6年了,秦衛國從來沒有放棄過上訪、申訴的努力。他不明白,一個明白清楚的案子怎麼在不同法官的手下會有如此天壤地別的判決?他同樣不明白,他已經掌握並向相關部門提供了申慶國貪贓枉法的證據,為什麼此人不但沒有得到處理,反而會連升兩級呢?

他仍然在不懈地努力著,他相信,隨著黨和國家反腐力度的加強,申慶國這樣貪贓枉法的法官一定會被清除出法官隊伍,自己的冤情一定會得到昭雪!他苦苦地、執著地等待著那一天的到來……

(寫於2007年4月,懇請全國熱心網友廣為轉貼,一定要把貪贓枉法的法官敗類扳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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