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言获罪”是中国封建专制政治的一大发明,是用成千上万的人的尸骨,堆积起可怜、可悲、可叹的中国“文字狱”史!
“文字狱”是当权者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打击异己份子,镇压不合自己口味的思想言论而制造的一些因言说而犯罪的案件。在中国历史上制造很多“文字狱”是封建统治者愚昧残暴的表现,是独裁者权势膨胀到一定程度的产物。
封建社会的“文字狱”是当权者为巩固其统治所为,当今地方出现的“诽谤领导”罪是当权者为维护自已腐败作为所创。当社会出现不许民众说反对话,一定就会死气沉沉;当社会出现了民众说反对话有罪,其民族的精神就一定会枯萎、凋谢。
回顾发生在中国大地上,接二连三的 “诽谤领导”案件,这种“文字狱”的创新,真为祖国担忧,为中华民族担心。
1996年,福建莆田发生“诽谤领导”案,是福建莆田梧塘镇党委书记林国奋,向中央等有关部门举报市委书记、县委书记买官卖官、贪污腐败等事实,附上当地老百姓反映其腐败,并广为流传的民谣顺口溜。正是这些广为流传的民谣顺口溜,便成了当时临如大敌的重大政治案件来查办。在市委书记指挥下,市政法委、国安局、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纪委等部门组成强大的专案组,大批人马查“广为流传的民谣顺口溜诽谤案”团伙,对写举报信“嫌疑人”排查、盯梢、跟踪、查笔迹、查向北京通电话记录、监听电话等,最后逮捕了林国奋。莆田当局撇开事实上存在的买官卖官、贪污腐败,以 “对现实不满,用民谣顺口溜诽谤县、市领导”,并强加上“贪污、受贿、扰乱社会秩序”等罪名,判刑6年。当时刑讯逼供、涉案株连很多人。至今莆田当局认为处理是正确的,捂盖拒不平反。
2006年,安徽五河“诽谤领导”案,是安徽五河县教师李茂余和董国平,通过手机短信,针砭五河县时弊的“顺口溜”,表达对学校人事安排不满,定诽谤领导罪。五河县动用了公安、国安、监察局、人大常委会、县教育局、电视台,警察搜家、通宵审讯、拘留10天、降级、撤职,记大过处分,罚款500元。至今五河当局认为处理是正确的,捂盖拒不平反。
2006年,重庆彭水“诽谤领导”案,是重庆彭水县教委干部的秦中飞,用手机编首打油诗短信,讽刺县领导而被捕。彭水县动用了公安、国安、检察,被公安、检察部门以涉嫌诽谤领导罪刑事拘留、逮捕 ,送进看守所关了一个月多,涉案株连很多人。彭水当局认为作法是错了,赔款道歉。
“诽谤领导”案的事实,无非是发条短信,写封举报信,传民谣顺口溜,讽刺、反映了黑暗与腐败的现实。结果遭到黑暗与腐败权贵,以光明正大的名义无情地报复。作为公民的话语权被如此无理地剥夺,民众都会有一种无法抑制的冲动、愤慨和同情。
想想孙中山创立民国建立共和,要实行民主,给公民自由。尽管经历北洋乱政,蒋介石统治,可表面上也不敢乱改孙总理的遗训,不论你是什么观点,总有你的言论和出版的权利。鲁迅的骨头那么硬,能有如此犀利的作品流传至今,要感谢那个时代的生活和尽管表面,但也真能实行几条的言论、学术、和出版的自由。
中国的“因言获罪”、“文字狱”,是完全可以申请世界文化遗产的、享有知识产权的独创。文革时期,不小心把毛主席像章戴歪,把塑像打碎,墨水泼在语录报纸上,都可能遭到反革命的指控,判处死刑或长刑。现在改革开放时期,对当地的市、县领导腐败乱象用短信打油诗、民谣顺口溜、举报信等,讽刺、反映、举报,就动用公权抓人、关人、判人刑。这种“文字狱”现代创新版“诽谤领导”案,真叫人胆战心惊。
人有口嘴,就会说话。人有见解、想法,就会有反对,就会有意见。人有口嘴,而不准说话,说话有罪,无异于逆违人的本性。人有见解、想法,而不许有反对意见,反对有罪,无异于背离人类文明。 一个不许人有见解、想法,不许人有反对意见,有反对意见人就有罪的地方,肯定不是一个正大光明的地方。
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只负责侦办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罪案。而“诽谤罪”在我国刑法中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与“危害国家安全罪”八竿子打不着。而在福建莆田、安徽五河、重庆彭水三地“诽谤领导”案中的侦查,竟然有国安部门介入。国安所侦办的“诽谤罪”,进行调查取证工作,从“程序正义”的理念看,是公权对“诽谤领导”案的介入,是涉嫌领导“公权私用”。 福建莆田、安徽五河、重庆彭水三地当局,以“诽谤领导”案,来对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向上级反映问题的公务员、教师,进行搜家、通宵审讯、拘留、判刑。明显混肴了自诉案和公诉案的区别。根据中国现行法律规定,如果林国奋、李茂余、董国平、秦中飞等四位真的诽谤了领导,则应由领导本人提起诉讼;如果是诽谤了某位市、县领导,就应该由某位市、县领导提起诉讼。作为国家的公权机关岂能越殂代庖?在自诉案中,你就是“天王老子”,也必须依法还原为“自然人”;纵然你是“市、县委领导”,充其量不过是案中“自然人”身份的原告。作为与“被告”具有同等法律地位的一名普通“原告”,你有什么权力去调用公权进行打击报复?你有什么权力去调用公共舆论工具为自己服务?你私用公权、大众传媒的行为,已经真正地涉嫌诽谤!!?
“诽谤领导案”集中暴露了当地领导的土皇帝习气,认为揭了他们的疮疤,所以应“坚决打击”;而当地有关部门则是秉承主要领导的意志办事。有人将“诽谤领导案”比成现代创新版的“文字狱”,这批评是一针见血。在当今日益开放进步的社会,还妄图通过“文字狱”,强堵民众的喉舌是在开历史的倒车。
从福建莆田、安徽五河、重庆彭水三地对“诽谤领导”案大张旗鼓的调查,使得三地民众有一种人人自危,不敢谈论政治,甚至没人敢对政府官员说三道四。那真是影响很恶劣!对“因言获罪”的林国奋、李茂余、董国平、秦中飞,无异于封建社会搞“文字狱”的牺牲品。
中国宪法第二章第三十三条规定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但在中国大地上却仍旧发生这样蔑视人权的事实。说明宪法在福建莆田、安徽五河、重庆彭水三地成为一纸空文。所谓“人权”,在那里只不过形同虚设。
在法制社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任何组织的一切活动,都必须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从事社会活动,不能把个人意图、特别是领导意图凌驾于法律之上。从福建莆田、安徽五河、重庆彭水三事件来看,这些领导都凌驾于宪法之上。如此明目张胆地违宪违法,如此糊里糊涂地办案结案,福建莆田、安徽五河、重庆彭水三地民众有何“人权”可谈!
福建莆田“诽谤领导”案,让人震怒!安徽五河“诽谤领导案”,让人惊心!重庆彭水“诽谤领导案”,让人震惊!封建社会才有的“文字狱”,文化大革命才有的“文字狱”,在当今改革开放的中国再现!这现代创新版的“文字狱”说明了什么?是到了该反思与检讨的时候!
当“文字狱”盛行,不仅不提倡讲真话,而在制度上也打压说真话者,除了假话、大话、空话、废话、屁话外,能有什么?只有在一个权力平衡的社会里,一个在制度上保证了说话者没有后顾之忧的社会里,真话、实话才会逐渐得到兴盛。而一个人人敢于讲真话,人人敢于动脑子,搞创新的时代才会真正来临,国家、民族才会真正强盛。(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文字狱”是当权者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打击异己份子,镇压不合自己口味的思想言论而制造的一些因言说而犯罪的案件。在中国历史上制造很多“文字狱”是封建统治者愚昧残暴的表现,是独裁者权势膨胀到一定程度的产物。
封建社会的“文字狱”是当权者为巩固其统治所为,当今地方出现的“诽谤领导”罪是当权者为维护自已腐败作为所创。当社会出现不许民众说反对话,一定就会死气沉沉;当社会出现了民众说反对话有罪,其民族的精神就一定会枯萎、凋谢。
回顾发生在中国大地上,接二连三的 “诽谤领导”案件,这种“文字狱”的创新,真为祖国担忧,为中华民族担心。
1996年,福建莆田发生“诽谤领导”案,是福建莆田梧塘镇党委书记林国奋,向中央等有关部门举报市委书记、县委书记买官卖官、贪污腐败等事实,附上当地老百姓反映其腐败,并广为流传的民谣顺口溜。正是这些广为流传的民谣顺口溜,便成了当时临如大敌的重大政治案件来查办。在市委书记指挥下,市政法委、国安局、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纪委等部门组成强大的专案组,大批人马查“广为流传的民谣顺口溜诽谤案”团伙,对写举报信“嫌疑人”排查、盯梢、跟踪、查笔迹、查向北京通电话记录、监听电话等,最后逮捕了林国奋。莆田当局撇开事实上存在的买官卖官、贪污腐败,以 “对现实不满,用民谣顺口溜诽谤县、市领导”,并强加上“贪污、受贿、扰乱社会秩序”等罪名,判刑6年。当时刑讯逼供、涉案株连很多人。至今莆田当局认为处理是正确的,捂盖拒不平反。
2006年,安徽五河“诽谤领导”案,是安徽五河县教师李茂余和董国平,通过手机短信,针砭五河县时弊的“顺口溜”,表达对学校人事安排不满,定诽谤领导罪。五河县动用了公安、国安、监察局、人大常委会、县教育局、电视台,警察搜家、通宵审讯、拘留10天、降级、撤职,记大过处分,罚款500元。至今五河当局认为处理是正确的,捂盖拒不平反。
2006年,重庆彭水“诽谤领导”案,是重庆彭水县教委干部的秦中飞,用手机编首打油诗短信,讽刺县领导而被捕。彭水县动用了公安、国安、检察,被公安、检察部门以涉嫌诽谤领导罪刑事拘留、逮捕 ,送进看守所关了一个月多,涉案株连很多人。彭水当局认为作法是错了,赔款道歉。
“诽谤领导”案的事实,无非是发条短信,写封举报信,传民谣顺口溜,讽刺、反映了黑暗与腐败的现实。结果遭到黑暗与腐败权贵,以光明正大的名义无情地报复。作为公民的话语权被如此无理地剥夺,民众都会有一种无法抑制的冲动、愤慨和同情。
想想孙中山创立民国建立共和,要实行民主,给公民自由。尽管经历北洋乱政,蒋介石统治,可表面上也不敢乱改孙总理的遗训,不论你是什么观点,总有你的言论和出版的权利。鲁迅的骨头那么硬,能有如此犀利的作品流传至今,要感谢那个时代的生活和尽管表面,但也真能实行几条的言论、学术、和出版的自由。
中国的“因言获罪”、“文字狱”,是完全可以申请世界文化遗产的、享有知识产权的独创。文革时期,不小心把毛主席像章戴歪,把塑像打碎,墨水泼在语录报纸上,都可能遭到反革命的指控,判处死刑或长刑。现在改革开放时期,对当地的市、县领导腐败乱象用短信打油诗、民谣顺口溜、举报信等,讽刺、反映、举报,就动用公权抓人、关人、判人刑。这种“文字狱”现代创新版“诽谤领导”案,真叫人胆战心惊。
人有口嘴,就会说话。人有见解、想法,就会有反对,就会有意见。人有口嘴,而不准说话,说话有罪,无异于逆违人的本性。人有见解、想法,而不许有反对意见,反对有罪,无异于背离人类文明。 一个不许人有见解、想法,不许人有反对意见,有反对意见人就有罪的地方,肯定不是一个正大光明的地方。
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只负责侦办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罪案。而“诽谤罪”在我国刑法中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与“危害国家安全罪”八竿子打不着。而在福建莆田、安徽五河、重庆彭水三地“诽谤领导”案中的侦查,竟然有国安部门介入。国安所侦办的“诽谤罪”,进行调查取证工作,从“程序正义”的理念看,是公权对“诽谤领导”案的介入,是涉嫌领导“公权私用”。 福建莆田、安徽五河、重庆彭水三地当局,以“诽谤领导”案,来对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向上级反映问题的公务员、教师,进行搜家、通宵审讯、拘留、判刑。明显混肴了自诉案和公诉案的区别。根据中国现行法律规定,如果林国奋、李茂余、董国平、秦中飞等四位真的诽谤了领导,则应由领导本人提起诉讼;如果是诽谤了某位市、县领导,就应该由某位市、县领导提起诉讼。作为国家的公权机关岂能越殂代庖?在自诉案中,你就是“天王老子”,也必须依法还原为“自然人”;纵然你是“市、县委领导”,充其量不过是案中“自然人”身份的原告。作为与“被告”具有同等法律地位的一名普通“原告”,你有什么权力去调用公权进行打击报复?你有什么权力去调用公共舆论工具为自己服务?你私用公权、大众传媒的行为,已经真正地涉嫌诽谤!!?
“诽谤领导案”集中暴露了当地领导的土皇帝习气,认为揭了他们的疮疤,所以应“坚决打击”;而当地有关部门则是秉承主要领导的意志办事。有人将“诽谤领导案”比成现代创新版的“文字狱”,这批评是一针见血。在当今日益开放进步的社会,还妄图通过“文字狱”,强堵民众的喉舌是在开历史的倒车。
从福建莆田、安徽五河、重庆彭水三地对“诽谤领导”案大张旗鼓的调查,使得三地民众有一种人人自危,不敢谈论政治,甚至没人敢对政府官员说三道四。那真是影响很恶劣!对“因言获罪”的林国奋、李茂余、董国平、秦中飞,无异于封建社会搞“文字狱”的牺牲品。
中国宪法第二章第三十三条规定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但在中国大地上却仍旧发生这样蔑视人权的事实。说明宪法在福建莆田、安徽五河、重庆彭水三地成为一纸空文。所谓“人权”,在那里只不过形同虚设。
在法制社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任何组织的一切活动,都必须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从事社会活动,不能把个人意图、特别是领导意图凌驾于法律之上。从福建莆田、安徽五河、重庆彭水三事件来看,这些领导都凌驾于宪法之上。如此明目张胆地违宪违法,如此糊里糊涂地办案结案,福建莆田、安徽五河、重庆彭水三地民众有何“人权”可谈!
福建莆田“诽谤领导”案,让人震怒!安徽五河“诽谤领导案”,让人惊心!重庆彭水“诽谤领导案”,让人震惊!封建社会才有的“文字狱”,文化大革命才有的“文字狱”,在当今改革开放的中国再现!这现代创新版的“文字狱”说明了什么?是到了该反思与检讨的时候!
当“文字狱”盛行,不仅不提倡讲真话,而在制度上也打压说真话者,除了假话、大话、空话、废话、屁话外,能有什么?只有在一个权力平衡的社会里,一个在制度上保证了说话者没有后顾之忧的社会里,真话、实话才会逐渐得到兴盛。而一个人人敢于讲真话,人人敢于动脑子,搞创新的时代才会真正来临,国家、民族才会真正强盛。(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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