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体育馆路派出所制造冤案、残害生命
我叫李桂芬,是北京北人集团退休职工。住崇文区细米胡同25号。控诉前特声明,本文所述事实均取自:
1、北京丰台区人民法院(2001)年丰刑初字第00417号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初审判决。见附件1)。
2、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鉴定(1999)高检技鉴第19号
法医学鉴定书(以下简称:高检院法医鉴定书。见附件2)。
3、北京市公安局(98)法字第347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以下简称:公安法医鉴定书。见附件3)。
4、王卫律师询问出租司机李革时的记录(以下简称:出租司机证明。见附件4)。
5、律师前往急救中心调查取证时的情况记录(以下简称:医生证词。见附件5)。
6、崇文公安分局纪检办公室1998年4月16日,对齐志勇的询问记录(以下简称:齐志勇询问记录6)。
7、崇文公安分局纪检办公室1998年4月20日,对王旭东的询问记录(以下简称:王旭东询问记录。见附件7)。
8、崇文公安分局纪检办公室1998年4月22日,对韩德旺的询问记录(以下简称:韩德旺询问记录。见附件8)。
9、体育馆路派出所民警齐志勇、王健1998年2月23日讯问王志伟时所做的讯问记录(以下简称:王志伟讯问记录。见附件9)。
10、体育馆路派出所民警宋那羽、王旭东1998年2月24日4时30分至6时50分询问王志强时所做的询问记录(以下简称:王志强询问记录。见附件10)。
11、体育馆路派出所民警王健、赵权1998年2月24日5时20分至6时10分询问王志刚时所做的询问记录(以下简称:王志刚询问记录。见附件11)。
12、崇文分局1998年7月10日《公安机关受理申诉答复意见书》(见附件12)。
13、崇文分局1999年6月14日《关于高萍死亡一事的答复意见》(见附件13)。
14、本人及其亲属、律师、单位委派同志的亲身经历。
一、 楔子
1996年8月,我的女儿高萍在广发证券体育馆路营业部买卖股票时,结识了北京市公安局崇文分局体育馆路派出所民警王志刚和他的弟弟王志强。王志强得知高萍离异、下岗的遭遇后,以其和妻子关系不好准备离婚,向高萍提出交朋友谈恋爱,用花言巧语骗得了高萍的信任。在她俩交往一年多的时间里,高萍自己和孩子舍不得吃、舍不得穿,却把她和我们家辛辛苦苦挣来的血汗钱,花到了王志强兄弟三人和他们的母亲及孩子身上。就这样,王家兄弟犹嫌不足,至1997年12月,王志强伙同其兄王志刚与证券营业部负责存取款业务的王晓军相勾结,先后十余次冒取我与我爱人名下的证券保证金13万余元(注:后经法院判决,被冒取的钱款由证券营业部退还给了我们)。
当我们发现钱被冒取,感到其中有诈,要女儿赶紧向王志强讨要被冒取的钱时,王志强提出和高萍分手并且躲藏起来。此时,其兄王志刚仗着警察身份威胁高萍道:“有事你冲我说,要是再找我弟弟,我随便找个借口把你弄进去(指警局),进去别想在出来”。
听到女儿的哭诉,我不相信共产党的天下能容警察为非作歹,便于1998年2月19日至22日,连续三天亲自登门王志刚家,要他通知其弟赶紧还钱,否则拉他到派出所讨个说法。
23日中午,王志刚的爱人石秀兰打电话给高萍,说是第二天中午到股市取钱,先替王志强还上一万块钱。二十点左右,王志强的大哥王志伟也给我打来电话,说由他替王志强还二万五千块钱。二十一时许,在外办事的高萍又接到王志伟的传呼,高萍给家里打来电话说:王志伟约她晚上十点钟到丰台区方庄“阿福仔”酒楼门口取钱。挂断电话,她就兴冲冲地搭乘出租汽车赴约而去。
二、 午夜谋杀
(一) 拘禁原为传噩耗
夜越来越深了,我和高萍的爸爸一直得不到女儿的消息心急如焚,睡也睡不着。24日两点多钟,驻地街道居委会的两位主任,破天荒地到我家“查户口”,特别问高萍在家吗?我即把王家兄弟答应还钱,高萍去取等情况告诉了她俩。两位主任刚走,辖区派出所管片民警又带着体育馆路派出所的警察敲门,进屋便逐个盘问我家家庭成员情况,还把我带到体育馆路派出所,盘查我女儿的情况长达二十个小时之久。期间,我频频质问警察:高萍是不是出事了?为什么不让我回家?警察不理不睬。直到二十二点多钟,该所所长李新和才将我女儿因敲诈被抓,已于23个小时之前,死在该所的噩耗通知我。
(二) 假警察“报案”托所长
明明是王志强欠高萍及我家的钱,明明高萍是应王志伟之约,到“阿福仔”酒楼门口去取欠款,怎么转眼变成了敲诈?竟然死在了派出所里呢?
事后我们才知道:那个身穿警服、手持警棍,任意出入体育馆路派出所,经常在该所辖区横行霸道、鱼肉乡里的王志刚,根本不是警察,而是派出所所长李新和的哥们儿。
据崇文区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称:2月23日晚7时许,李新和下班在外吃饭时,接到王志刚急报,称:“高萍以放火烧王志强家房子、杀其孩子相威胁进行敲诈,王志强持刀欲与高萍拼命。”李新和即要王志刚到派出所找值班政委赵建坤报案并同赵通了电话(见附件1初审判决第二页红线标记处)。
可赵建坤却在法庭上交待说:“晚上八点多钟,李新和从外面给我打来电话,先是让我到外面餐厅同他一起吃饭,我告诉他要出去洗澡,饭就不吃了。这时,李新和才对我说:一会儿那哥三报案,你盯着给办了。”
直到当晚九时许,王氏三兄弟才姗姗来到派出所报案(注:王家距体育馆路派出所走路不过几分钟)。此时,李新和又给负责接待的当班副所长田亚东打来电话,指令田必须把王氏兄弟的案子接下来。此后,田亚东在既未作案件登记,也未向分局指挥中心报告,更未办理传唤或者拘传等法律手续的情况下,派民警齐志勇、韩德旺、王旭东与王志刚一起乘坐王志伟驾驶的私家车,越所辖区、跨局辖区将高萍抓获(注:上述事实参见附件1初审判决第2页蓝线标记处),押回派出所即剥夺了她的生命权,验证了王志刚“进去别想在出来”所言不虚。
据曾被派出所认为与高萍是同伙的出租司机讲:“抓高萍时,王志刚冲到出租车前,称其是警察,命令司机下车并由他驾驶出租车,与民警齐志勇一起将司机押到派出所”(参见附件4出租司机证明第1页红线标记处)。
可见;王志刚与体育馆路派出所的关系的确不一般。
(三) 派出所所长三变高萍死亡经过,欲同家属“私了”
体育馆路派出所所长李新和第一次对我说:“高萍抓到派出所,被民警搜身并扣押了随身物品后,让她呆在会议室,由两名民警看管,当带她到所长办公室问话时,她说话困难,低下头,人就不行了。”第二次对高萍爸爸说:“我们把高萍抓进派出所,让她坐在前台值班室的椅子上,由两名民警看管。一会儿,她从椅子上出溜下来,人就不行了。”第三次对律师和我说:“高萍坐在前台值班的椅子上,由两名民警看管。当其他民警给出租车司机作完笔录,让司机找高萍要车钱时,高萍从椅子上站起来,晃了晃身子,倒在地上,人就不行了。”
而在值班室里呆着的出租车司机则说:“从高萍被抓之后到高萍死之前,再没见过她。”
李新和于24日晚上,还对我等亲属说:“高萍是吃耗子药自杀的。她的死与王家三兄弟有直接关系,是王志强欺骗了高萍。人不能白死,你们家属出个人协助我,由我出面向王家多要些钱给你们,还是私了算了。”
李新和的“建议”理所当然地被我们拒绝了。当我们坚持先行辨认高萍尸体,并且要派出所对高萍怎么由债权人变成敲诈、怎么进的派出所、怎么死在派出所给个说法时,李新和露出其狰狞面孔。他自诩代表公、检、法三家对我们道:“你们家属不签字承认高萍自杀、不同意私了,就不能看高萍的尸首。你们阻碍派出所按期结案,我们有权把尸体处理掉。你们要慎重考虑,到时候可别后悔。”
(四)此高平非彼高萍(蹊跷的公安局法医鉴定)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我女儿死在派出所里,派出所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检察院并经其检验。对死因不明的尸体解剖,须经县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并且通知家属到场,并让其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名或盖章。
但是,李新和竟然在没有报告检察院的情况下,伪造我们家属签名,于2月26日,由北京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背地里将我女儿尸体解剖了。
直到3月14日,派出所才准许我儿子和律师去辨认已经解剖了的高萍遗体;5月12日,允许我和我爱人并单位委派的同志见我女儿的遗体;12月31日,我和单位同志再次见到高萍遗体。我们看到的情况是:高萍全身颜色略深红,两支胳膊上端有数个樱桃大小的鲜红斑点、从上臂到手面血管鲜红,胸部上端有几条血印,脸两颊鲜红,耳、鼻、嘴血痂清晰,鼻子呼吸孔有黄斑,口唇、指甲是白色,指甲缝里有很黑的泥土,手面很脏,左手关节处有创伤(注:露出了骨头),右手手腕有三个洞。
1999年8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科学研究所,由我们家属确认尸体,并在我单位人员监督下,对高萍的遗体进行了复检。其《法医学鉴定书》记录遗体表面情况摘要如下:“女尸,身长157厘米。鼻腔有少量血痂;嘴唇见散在性血痕,牙龈见少量血痕,右手腕尺则见两个点状表皮缺失,左手中指、无名指、小指的指间关节背侧见数处表皮缺失。”据我单位监督尸检的同志证实:法医检验高萍口腔、食道部分时讲,死者口腔、食道粘膜完好无损(详见附件2高检法医鉴定书)。
可是,此前1998年3月4日出笼的,没有标明委托单位、没有见证人、没有送检要求、没有简要案情的公安法医鉴定书却这样记载:高平;尸长163厘米;口、鼻腔及外耳道未见异物;食道粘膜脱落;胸腹部皮肤未见外伤;四肢部未见外伤(详见附件3公安法医鉴定书)。是人都可以看出:北京市公安局法医中心检验的尸体,其名字、身长、五官症状、伤情均与我女儿高萍不相符,其显然不是我女儿的遗体。
(五)他们中间到底是谁在撒谎、撒谎为了掩盖什么?
1) 关于王氏兄弟到派出所报案的具体时间
据田亚东交待并崇文区检察院1999年11月公诉书、初审判决查明:王志伟兄弟三人是晚上九点多钟到派出所报的案(参见附件1初审判决第2页第4页蓝线标记处)。可民警齐志勇、王旭东、韩德旺却向北京市公安局纪委交待说:王氏兄弟到派出所报案的时间为22点40分左右(见附件6齐志勇询问记录第1页、附件7王旭东询问记录第2页、附件8韩德旺询问记录第1页蓝线标记处),此与检察院和法院查明的时间相差两个小时。
注:在齐、韩、王其后交待的事项中,三警官只统一过王氏兄弟报案时间这一项。
2)关于出警及到达现场的时间
出租车司机证实:高萍乘坐出租车到达“阿福仔”酒楼的时间不到二十二点,高萍下车,司机打方向调头,车未停稳即被王志伟驾车挤住(参见附件4出租车司机证明第1页黄线标记处)。此与王志伟约高萍到“阿福仔”酒楼还钱的时间相符。
请注意:体育馆路派出所距“阿福仔”酒楼(即抓捕现场),公交车不过六、七站,夜间开车用不了10分钟。
可检察院、法院却如此查明:接王氏兄弟报案(注:时间为21时左右),田亚东连案件登记都来不及作,即派齐、韩、王三人出警,于22时30分左右,在“阿福仔”酒楼门前将高萍“抓获”(参见附件1初审判决第2页、第5页黄线标记处)。此与其查明的王氏兄弟报案时间相对照,路上用了一个多小时,与出租车司机所述被抓时间相差半个小时。
而齐志勇交待:23点钟左右到达酒楼(见附件6齐志勇询问笔录第2页黄线标记处)。此与其交待的王氏兄弟报案时间相对照,路上用了十几分钟,与出租车司机所述被抓时间相差一个小时。
王旭东交待:23点30—40分钟到达“阿福仔”酒楼(见附件7王旭东询问记录第3页黄线标记)。与其交待的王氏报案的时间相对照,路上用了50多分钟,与出租司机所述被抓时间相差一小时三十分钟以上。
3) 关于警察抓高萍,打“的”去?还是打“的”回?
王旭东、韩德旺交待:在去“阿福仔”的路上,由于担心到时,高萍认出王志伟的汽车而逃跑,故齐、韩、王并王志刚在刘家窑下车,拦住一辆夏利出租车前往抓高萍(见附件7王旭东询问记录第3页、附件8韩德旺询问记录第2页粉红线标记处)。而齐志勇交待:他们是在抓住高萍之后,才拦住一辆出租车,押解高萍回所(见附件6齐志勇询问记录第3页粉红线标记处)。
4) 关于现场高萍所在位置与谁实施的抓捕
齐志勇交待:到达“阿福仔”门口,见路东、路西均没人,王志伟便下车,站在马路对面,过了一会,见一个女人(注:即高萍)与王志伟对话。我们三人变向他们靠近,到了他们面前(见附件6齐志勇询问记录第2、3页绿线标记处)。
王旭东交待:我们四个人开始坐在车里,王志伟下车后,高萍就过来了,王志刚说过去吧,我们的夏利车就开过去了。小齐我们就先后下车了,我们三个人就把高萍给“抓住了”(见附件7王旭东询问记录第4页绿线标记处)。
韩德旺交待:到饭馆那,看见门口站着一个女的,王志刚对我们说就是她、就是她。小齐下车了,我和王旭东没下。齐志勇问了高萍几句话,然后小齐就拽着高萍向我们车走过来(见附件8韩德旺询问记录第3页绿线标记处)。
5) 关于返回派出所的时间
检察院、法院查明:22时50分钟左右,高萍被押回派出所(参见附件1初审判决第2页、第5页紫线标记处)。
齐志勇交待:大约23点40分到达所里(见附件6齐志勇询问记录第2页紫线标记处)。
王旭东交待:估计十二点左右(注:晚上)(见附件7王旭东询问记录第5页绿线标记处)。
韩德旺交待:大约11点50分左右(注:亦是晚上)(见附件8韩德旺询问记录第3页紫线标记处)。齐、韩王交待的时间相互矛盾,并与检察院、法院查明的时间相差一个小时左右。
6) 关于在派出所里由谁“看管”高萍和高萍之死
检察院、法院查明:“民警王旭东将高萍带至会议室交由联防队员看管。其后,高萍在派出所长时间无人询问。“23点30分,高萍在联防队员带领下去上厕所时服毒自杀,后高萍在被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参见附件1初审判决第3页、第5页橙线标记处)。”
可王旭东却这样交待:“回所以后,我和小韩,我们把她带到前台那,让她把包打开,把东西拿出来。”(注:之后是搜身的过程)“问她还有什么东西吗?她说你们看?没有了。这时说话沙哑,眼睛不好,打晃,我和小韩就手好(拦她),没拦住,她慢慢地就倒在地上了,就白沫。小韩就喊,来人那,不行了。后来田亚东、齐志勇他们几个人就到值班室。田亚东叫韩德旺打‘120’,后来我们几个人就把高萍弄到一辆夏利车上了,我没去医院(见附件7王旭东询问记录第5页至第6页橙线框处)。”
韩德旺交待:“我和王旭东把高萍带到前台接待室,王旭东让高萍把身上的东西都掏出来。掏完后,王旭东摸了摸她的兜,没发现还有什么东西。高萍掏完东西就发现她两眼发直,吐字不清,身体摇摇晃晃,我和王旭东赶紧扶着她,随后拨打120急救电话,送到医院后,听说高萍不行了,时间是零点10分左右(见附件8韩德旺询问记录第4页至第6页橙线框处)。”
可见,高萍被抓进派出所,民警王旭东、韩德旺即与其形影不离,根本不存在检察院、法院查明的:“民警王旭东将高萍带至会议室交由联防队员看管”的情形。
据帮助警察抬高萍尸体的出租车司机证明:他们送高萍去医院,让我帮助往外抬的,我抬她时她已经死了,人都僵了,不知为什么这么快人就僵了(见附件4出租车司机证明第2页橙线标记处)。
7) 关于高萍上厕所
从王旭东、韩德旺交待中可以看出:高萍到派出所以后没有去过厕所(见附件7王旭东询问记录第6页、附件8韩德旺询问记录第7页红线标记处)。
可是高萍死后一年半,当崇文区检察院介入调查本案时,派出所又改口说:“高萍提出上厕所,联防队员在外面看着。高萍出来倒在厕所门下就死了。政委、副所长紧跟着进厕所检查,没有发现异常之物。”
(六)高萍自杀之迷
1998年3月9日,李新和又将高萍吃耗子药自杀改为喝敌敌畏自杀,还说这是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法医鉴定的结果,但我们要看这份法医鉴定时,李新和却以法医鉴定属国家机密,家属无权查看相推托。
从以后我们得到的公安法医鉴定书看,高萍因敌敌畏中毒死亡。高检院法医鉴定书分析:高萍“胃内容物及肝、肾、脾、脑、肌肉等组织器官毒化检验结果,在胃内及上述组织器官中均检测出有机磷农药敌敌畏,且量大、浓度高,达到致死量,可迅速致死。”
医书记载:正常人胃内容为1000克至3000克。根据“高萍胃内容物(液体)每毫升含0.7克敌敌畏,”即使按最低限计算,高萍胃内含敌敌畏总量就已高达700克。盛放这么多的敌敌畏,需要两个容积为500毫升的瓶子。
1) 高萍体内的敌敌畏来无踪,装敌敌畏的容器去无影
高萍被带到派出所,民警即对她进行了搜身,扣留了她随身携带的包括首饰等全部物品,没有发现高萍携有敌敌畏。高萍唯一离开监管人员视线的是,高萍“在厕所里”的那几分钟,而派出所则证明:该所未使用或存放敌敌畏。高萍死后,崇文公安分局把体育馆路派出所翻了个底掉,甚至让环卫局对高萍“上过的厕所”进行了彻底清理,都没有发现盛放敌敌畏的容器。如果说高萍生前能够将两大瓶敌敌畏藏在身上,躲过了两名警察的搜查,那么她“上厕所”“喝”下去之后,盛放敌敌畏的容器又到哪里去了呢?难道死人将容器带到了阴间不成?
倘若高萍乘坐出租车之前、途中或者在警察抓捕的时候,喝下去那么多的敌敌畏,早该死在警察抓她之前或者返回派出所的途中。
2) 为什么高萍体表症状与敌敌畏中毒体表症状不符
从我国著名化学、农药、法医专家的著作中可知:敌敌畏乳液中毒致死量为10—14克,其尸体表面症状是:口唇、颜面、指甲青紫,身上出现紫绀……。但高萍尸体的颜色略深红,颜面鲜红,口唇、指甲为白色,并没有出现专家著作中所描述的症状。
3) 敌敌畏的气味到哪里去了
众所周知,敌敌畏具有极强的挥发性,气味非常大。
且不说一个人不可能喝下700克敌敌畏,就是喝的话,也会遗洒在下巴、衣服等处,更不用说敌敌畏中毒者不由自主地呕吐了。奇怪的是:高萍弥留、刚死时接触过的人,包括目睹高萍呕吐的警察王旭东、韩德旺,都说没有嗅到敌敌畏的气味(参见附件7王旭东询问记录第4、6页和附件8韩德旺询问记录第6页蓝线标记处)。
4) 高萍身上的伤、脏、水是怎么造成的
高萍尸体清楚地显示出:其两只手上有伤、指甲缝有很黑的泥土。据急救中心大夫说:他们看到高萍,见其脸上很脏,手上满是黑污,死者头发和身上穿的毛衣都是湿淋淋的(见附件5医生证词黄线标记处)。
5) 高萍是怎么进入派出所的
根据韩德旺交待可知,抓捕高萍返回时,王志刚开出租司机的车打头,押解高萍的车在中,王志伟的自家车断后(见附件8韩德旺询问记录第4页黄线标记处)。奇怪的是:先到派出所的出租司机,却没有看到其后的高萍、王志伟是怎么进到派出所里的(见附件4出租司机证明第1页蓝线标记处)。出租司机还说,他在派出所值班室里听到高萍喊冤,瞬间声音便消失了。
(七)从高萍死后警方为王氏兄弟所做的讯问、询问记录,看警匪共同编剧并导演的“高萍诈骗案”
这里有三份体育馆路派出所在高萍死后为王氏兄弟所做的讯问、询问记录。按时间顺序排列,其一,王志伟讯问记录(见附件9);其二,王志强询问记录(见附件10);其三,王志刚询问记录(见附件11)。
尽管民警齐志勇、王健所做的王志伟讯问记录标明的日期是1998年2月23日而没有具体时间,但根据检察院、法院已经查明:王氏兄弟报案,田亚东在既未作案件登记,也未向分局指挥中心报告,更未办理传唤或者拘传等法律手续的情况下,派民警齐志勇、韩德旺、王旭东与王志刚一起将高萍抓获的事实(见初审判决第2页蓝线标记处),完全可以确定:该讯问记录是高萍死后补作的。
1) 王氏兄弟基本情况
王志伟,时年40岁(兄弟间排行老大),北方汽车交易市场工作(注:王志刚向警方说,王志伟的职务为经理[见附件10王志刚询问记录第1页红线标记处],可王志强却说王志伟无业[见附件11王志强询问记录第3页红线标记处])。家庭住址:丰台东铁营横一条11号楼5门102号。
王志刚,时年38岁(兄弟间排行老二),无业却冒充假警察,其家庭住址为:崇文区驹章胡同33号(注:据王志强说,王志刚之妻石秀兰住国华附近[见附件11王志强询问记录第3页红线标记处])。
王志强,时年36岁(兄弟间排行最小),无业,其家庭住址为:崇文区驹章胡同33号。
2) 点评王志强欲盖弥彰的一段谈
民警问:你到派出所反映什么情况?
王志强答:有人敲诈我钱,并盗窃我股票卡上的钱。
问:你把敲诈你钱的具体经过讲一下?
王答:1998年2月23日下午18时许(点评:请留意下划线处的时间),我给家里打了一个电话说晚回去会儿(点评:可见王志强没有回家),是我妈接的,她说我爱人王秀民刚从家里出去。我就立刻分别给我爱人的大哥、大姐、三姐家打电话询问我爱人的去处,都说不知道(点评:听说爱人出门就着急上火的满世界找,难道王秀民就没有出过门吗?)。然后我又往家打了一个电话,是我姐接的,她说我爱人今天下午18时许拿着一个包从家出去了,具体去哪没说。我赶紧又往我爱人的单位打了一个电话,他们单位的一个女同事接的,说我爱人大约下午17时15分离开单位,还说在这之前大约16时50分许,有一个嗓音比较粗的女的打了一个电话找我爱人。我当时觉得很奇怪,就又给我爱人的大哥、大姐、三姐家分别打了一个电话,问我爱人是否去过,都说没去过(点评:前边刚刚给这三家打电话询问王秀民的去处,三家都回答说不知道,没过几分钟,又给这三家打电话,问王秀民是否去过。王志强的此段话听起来怎么这么别扭呢),然后我又给我二嫂石秀兰打了一个电话,是我二嫂接的。她说今天晚上约19时许,一个自称叫高萍的女的打电话来说知道我爱人在哪儿。高在电话里还说要把我爱人约到金伦大厦或台基厂附近谈,说要把我和高的不正当的两性关系告诉我爱人。我在打完这些电话后,大约过了40分钟(点评:按王志强18时许给家里打第一个电话的时间推算,此时的时间应该在20点之前),高萍往我家打了一个电话,是我大哥接的(点评:王志强的家与王志伟的家可是不在一个地方),我隐约听到高在电话中说:“如果要想不让我找王秀民把我王志强的事情(指高萍和我的不正当的两性关系)了结的话,就拿6万块钱到东直门长途汽车站。”我大哥王志伟在电话里对高说:“我怎么把钱给你送去?”高说:“再通知你。”后就把电话给挂了,过了大约5分钟,高又打来电话说:“把钱准备好,晚上23时交钱,具体地点再定,还说只让我大哥一个人把钱送去(点评:王志强莫不是长了顺风耳?怎么他人没有回家,就能听见高萍在打给他家的电话里都说了些什么。另外,王志伟在警察讯问时可是说:高萍的敲诈电话是打到他们家的,其时间也不是20点之前,而是21点30分左右)。”接到这个电话后,我就向体育馆路派出所报了案(点评:王志强的这次报案,怎么从检察院、法院和公安机关的记录中都找不出来呢?他究竟是以什么形式报的案呢)。大约晚上22时许,高萍又打电话给我大哥,约在左安门交钱,我大约22时30分来到体育馆路派出所(点评:王志强到底向体育馆路派出所报了几次案)……。
注:王志强的上述谈话见附件10,王志强询问记录。
3) 高萍到底于什么时间对王氏兄弟进行敲诈的呢?
a. 检察院和体育馆路派出所所长李新和认为是在2月23日19点之前,其事实根据见附件1初审判决第2页红线标记处,其大意是:2月23日晚7时许,李新和下班在外吃饭时,接到王志刚急报,称:“高萍以放火烧王志强家房子、杀其孩子相威胁进行敲诈,王志强持刀欲与高萍拼命。”李新和即要王志刚到派出所找值班政委赵建坤报案并同赵通了电话。
试想:李新和晚7时许就接到了王志刚的紧急报案,高萍对王志刚实施敲诈的时间总不能在其紧急报案之后吧。
b. 王志伟报案说是21:30分左右
请看:
警察问:今晚你来派出所有何事?
王志伟答:我来报案,有人敲诈我。
警察问:你把情况讲一下
王答:今晚,我正在家里休息,有一个女人叫高萍给我打来电话讲:大哥,我给你讲一件事,我给你弟弟王志强要钱,他不给,没有钱。你做大哥的有钱,你拿5万元,如果不拿,后果自负。我讲:有什么后果?高萍讲:我用汽油把他们家给点了,把他们家拆家破人亡,我讲:我考虑一下,将电话挂了。高萍还讲今晚11点半将钱带到左安门华门证券市场门口交钱。将电话挂了,就与我二弟王志刚商量怎么办。约十分钟后,高又打来电话称:要拿6万元,不是5万元。我答应了,即与二弟王志刚就来派出所报案(见附件9王志刚讯问记录第1、2页黄框处)。
c. 王志刚报案说是晚九点半左右
再看:
警察问:你到派出所来的目的?
答:我是和我哥王志伟一同来所报案,反映“昨晚九点办左右,王志伟在家接高萍的电话称要六万元钱,不然的话,她就让我弟弟王志强家破人亡(见附件11王志伟询问记录第1页黄线和红线标记处)。”
警察又问:昨晚高萍为什么给你哥打电话要钱?
王答:可能是因为她与我弟弟王志强之间的事,本月21日晚九点多,高萍她曾给我家打过电话称:“我和你弟弟关系不一般,我现在没钱了,你弟弟也给不了我钱,你有钱给我20万,不然,我把我们的关系告诉他媳妇,让她家破人亡,还要从学校将他儿子接走弄死他(见附件11王志伟询问记录第2页蓝线标记处)。”
警察再问:你自本月21 日接高萍电话后,还与高有联系吗?
王答:有过,第二天下午即22日下午三点多钟,她又往我家打电话称:“如你没有20万,给我10万也行。”我电话里跟她讲:“如你在敲诈我,我将报官。”她又讲:“报官我将让你们全家都完了”(见附件11王志伟询问记录第2、3页绿线标记处)。
从王志刚的话中可以看到:高萍在对他大哥进行敲诈之前,还对王志刚进行过两次敲诈,又是要弄死王志强的儿子吧,又是让王家全玩完吧,哪一次都很紧急。奇怪的是:高萍前两次敲诈,王志刚为什么不报案?
如此一来,就高萍何时对王志伟进行敲诈出现了三个版本:
一个是官方版本,即:检察院及李新和所说的19点之前;
另一个是顺风耳版本,即:王志强所说的20点之前;
再一个就是报案人版本,即:王志伟、王志刚所说的21点30分左右。
这三种版本足以使所有人有正当理由相信:所谓高萍诈骗案,不过是警匪勾结,谋财害命并为掩盖其罪行暴露所编造出来的。
至于王志强、王志伟指责高萍盗取其股票卡上的钱,虽然高萍人死不能为自己辩白,但在证券交易所取钱时,必须要履行有相关手续。只要司法机关到证券交易所将这些手续调取出来验证一下,高萍是不是盗取了王氏兄弟股票卡上的钱即可真相大白。
(七)推理高萍被谋杀
从“致死”我女儿的敌敌畏来无踪、容器去无影,到体育馆路派出所在处理本案过程中的一连串违法、违纪,如:比照《刑事诉讼法》、《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具体条文及相关司法解释,该所受案立案违法、强行拘捕违法,特别是该所为掩盖事实真相:提出“私了”违法、所内发生刑事案不报检察机关违法、不家属辨认尸体并伪造家属签字私下解剖违法、尸检报告违法,办案警官串通作伪证更是违法等等,可以确定我女儿不是自杀,而是死于谋杀。
1) 有人将敌敌畏带进派出所,强行灌入高萍身体后,又将盛放敌敌畏的容器带了出去。
2) 有人用水冲洗了高萍的头部和衣服。
3) 根据高萍遗体表面症状,不排除高萍被人用其他毒物致死以及利用私下解剖尸体做手脚。
4) 不排除高萍被带进派出所时已经死亡。
5) 至于高萍手上的创伤和脸、手的脏,应该由齐志勇、韩德旺、王旭东做出回答。
必须指出:高萍被关押在派出所时,除了值班民警、出租车司机之外,陷害高萍的王氏三兄弟亦在该所,而至今无人知晓,三兄弟在派出所里和谁在一起?都干了些什么?什么时间离开派出所的?
李新和、齐志勇、韩德旺、王旭东在本案中所扮演的角色耐人寻味。特别是事情发生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李新和非但没有受到处分,反而由体育馆路派出所调到了东花市派出所,仍然任所长,负担了更重要工作。因为:北京市政法委书记强卫同志的家就属该所管辖,而且据该所仅一路之隔。
三、 疑团不解就定案,司法机关为哪般
按理说,侦破我女儿被杀案并不困难,只要公安、检察机关出以公心,本着认真负责的精神,科学严谨的态度揭开迷团,我女儿之死即可真相大白,但是,现实中的公安、检察机关并不是这样;
1998年7月10日,崇文公安局在《公安机关受理控告答复意见书》中道(1)经北京市公安局法医检验中心鉴定,高萍系“敌敌畏”中毒死亡。(2)
未发现高萍有被他杀的迹象和依据,高萍系自杀。(3)我局体育馆路派出所在受理审理此案中未有违法违纪行为。
1999年6月14日,崇文公安分局副局长梁志国在其署名的《关于高萍死亡一事的答复意见》先是说:“根据有关证据证明高萍有自杀的欲望和准备,”紧跟着,这位局长大人又毫不留情的自己扇了自己一记响亮的耳光,说:“经反复调查目前仍无法确定‘敌敌畏’的来源,仍未取得证实高萍何时、何地服毒的证据。”我们不禁要问:“敌敌畏”来源不清、服毒证据没有,何谈高萍有自杀的准备。
我的女儿高萍受到王志强的欺骗、王志刚的恫吓,尽管非常气愤和害怕,但是她珍惜生命、疼爱她那刚满七岁的儿子,孝敬父母,当她得知王氏兄弟答应还钱,特别的轻松和高兴。我们不知道副局长大人证明高萍有自杀欲望的证据在哪里?是怎么编造出来的?
1999年7月,崇文区检察院在我们强烈要求下,对我女儿之死立案调查。他们在没有解开任何一个疑团的情况下,亦认定我女儿是自杀,最后只拿体育馆路派出所政委赵建坤、副所长田亚东做替罪羊,于2001年6月移交丰台区检察院,以二人滥用职权罪提起公诉,后二人被丰台区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和六个月。
如果说公安机关抓捕疑犯偶有违纪,案件定性稍有疏漏尚能谅解,但纵观本案,公安机关违法办案从使至终,案件定性破绽百出,甚至连办案人员都承认其不能自圆其说。可就这样,公安、检察机关非但不检讨自己无能、失职,放走真正的罪犯,还欺负我女儿人死不能说话,又是欺诈又是自杀,脏水一盆一盆地向她泼来,使其九泉之下不能瞑目。广州孙志刚被害案在中央领导关注下,三个月即告破,可是我无辜的女儿高萍死在北京的派出所里,死在监管她的警官手里都已经七年多了,女儿连张死亡证明都没有,北京的检察院最近还说“我们经调查找不到高萍被他杀的证据,也查不清毒药来源和容器去向,高萍就是自杀的。”
他们为了不让我进入诉讼程序,不准我刑事附代民事诉讼,北京市检察院和崇文区检察院给我家属所有“答复”都是“口头”的,至此女儿一条人命换不来一张白纸黑字的说法,钱1分没人赔,被夺走亲生母亲的孤儿也无人过问。我看不到检察院所讲的公平、正义、人权在哪里。
为了追求法律的公正和尊严,为了洗刷蒙在我无辜女儿头上的不白之冤,我公安、检察院、法院、政府、人大、党委、妇联、中央等一个一个地找,一个一个地求,告状告的白了头,七年多还没有找到包青天。我期盼新的一届党中央能够真正为民做主,期盼最高人民检察院能够履行法定职责,早日落实。贾春旺检察长向人民的承诺“用一年时间严查和一查到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犯人权案。”
恳求社会各界朋友新闻媒体伸出援助之手,为我女儿比窦娥冤上冤的冤案反映给党中央,早日为我女儿伸冤,还公正于天下,还法律的尊严。
此致
敬礼
被害人高萍母亲 李桂芬
联系电话 13661150282
2007年5月(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来源:
我叫李桂芬,是北京北人集团退休职工。住崇文区细米胡同25号。控诉前特声明,本文所述事实均取自:
1、北京丰台区人民法院(2001)年丰刑初字第00417号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初审判决。见附件1)。
2、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鉴定(1999)高检技鉴第19号
法医学鉴定书(以下简称:高检院法医鉴定书。见附件2)。
3、北京市公安局(98)法字第347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以下简称:公安法医鉴定书。见附件3)。
4、王卫律师询问出租司机李革时的记录(以下简称:出租司机证明。见附件4)。
5、律师前往急救中心调查取证时的情况记录(以下简称:医生证词。见附件5)。
6、崇文公安分局纪检办公室1998年4月16日,对齐志勇的询问记录(以下简称:齐志勇询问记录6)。
7、崇文公安分局纪检办公室1998年4月20日,对王旭东的询问记录(以下简称:王旭东询问记录。见附件7)。
8、崇文公安分局纪检办公室1998年4月22日,对韩德旺的询问记录(以下简称:韩德旺询问记录。见附件8)。
9、体育馆路派出所民警齐志勇、王健1998年2月23日讯问王志伟时所做的讯问记录(以下简称:王志伟讯问记录。见附件9)。
10、体育馆路派出所民警宋那羽、王旭东1998年2月24日4时30分至6时50分询问王志强时所做的询问记录(以下简称:王志强询问记录。见附件10)。
11、体育馆路派出所民警王健、赵权1998年2月24日5时20分至6时10分询问王志刚时所做的询问记录(以下简称:王志刚询问记录。见附件11)。
12、崇文分局1998年7月10日《公安机关受理申诉答复意见书》(见附件12)。
13、崇文分局1999年6月14日《关于高萍死亡一事的答复意见》(见附件13)。
14、本人及其亲属、律师、单位委派同志的亲身经历。
一、 楔子
1996年8月,我的女儿高萍在广发证券体育馆路营业部买卖股票时,结识了北京市公安局崇文分局体育馆路派出所民警王志刚和他的弟弟王志强。王志强得知高萍离异、下岗的遭遇后,以其和妻子关系不好准备离婚,向高萍提出交朋友谈恋爱,用花言巧语骗得了高萍的信任。在她俩交往一年多的时间里,高萍自己和孩子舍不得吃、舍不得穿,却把她和我们家辛辛苦苦挣来的血汗钱,花到了王志强兄弟三人和他们的母亲及孩子身上。就这样,王家兄弟犹嫌不足,至1997年12月,王志强伙同其兄王志刚与证券营业部负责存取款业务的王晓军相勾结,先后十余次冒取我与我爱人名下的证券保证金13万余元(注:后经法院判决,被冒取的钱款由证券营业部退还给了我们)。
当我们发现钱被冒取,感到其中有诈,要女儿赶紧向王志强讨要被冒取的钱时,王志强提出和高萍分手并且躲藏起来。此时,其兄王志刚仗着警察身份威胁高萍道:“有事你冲我说,要是再找我弟弟,我随便找个借口把你弄进去(指警局),进去别想在出来”。
听到女儿的哭诉,我不相信共产党的天下能容警察为非作歹,便于1998年2月19日至22日,连续三天亲自登门王志刚家,要他通知其弟赶紧还钱,否则拉他到派出所讨个说法。
23日中午,王志刚的爱人石秀兰打电话给高萍,说是第二天中午到股市取钱,先替王志强还上一万块钱。二十点左右,王志强的大哥王志伟也给我打来电话,说由他替王志强还二万五千块钱。二十一时许,在外办事的高萍又接到王志伟的传呼,高萍给家里打来电话说:王志伟约她晚上十点钟到丰台区方庄“阿福仔”酒楼门口取钱。挂断电话,她就兴冲冲地搭乘出租汽车赴约而去。
二、 午夜谋杀
(一) 拘禁原为传噩耗
夜越来越深了,我和高萍的爸爸一直得不到女儿的消息心急如焚,睡也睡不着。24日两点多钟,驻地街道居委会的两位主任,破天荒地到我家“查户口”,特别问高萍在家吗?我即把王家兄弟答应还钱,高萍去取等情况告诉了她俩。两位主任刚走,辖区派出所管片民警又带着体育馆路派出所的警察敲门,进屋便逐个盘问我家家庭成员情况,还把我带到体育馆路派出所,盘查我女儿的情况长达二十个小时之久。期间,我频频质问警察:高萍是不是出事了?为什么不让我回家?警察不理不睬。直到二十二点多钟,该所所长李新和才将我女儿因敲诈被抓,已于23个小时之前,死在该所的噩耗通知我。
(二) 假警察“报案”托所长
明明是王志强欠高萍及我家的钱,明明高萍是应王志伟之约,到“阿福仔”酒楼门口去取欠款,怎么转眼变成了敲诈?竟然死在了派出所里呢?
事后我们才知道:那个身穿警服、手持警棍,任意出入体育馆路派出所,经常在该所辖区横行霸道、鱼肉乡里的王志刚,根本不是警察,而是派出所所长李新和的哥们儿。
据崇文区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称:2月23日晚7时许,李新和下班在外吃饭时,接到王志刚急报,称:“高萍以放火烧王志强家房子、杀其孩子相威胁进行敲诈,王志强持刀欲与高萍拼命。”李新和即要王志刚到派出所找值班政委赵建坤报案并同赵通了电话(见附件1初审判决第二页红线标记处)。
可赵建坤却在法庭上交待说:“晚上八点多钟,李新和从外面给我打来电话,先是让我到外面餐厅同他一起吃饭,我告诉他要出去洗澡,饭就不吃了。这时,李新和才对我说:一会儿那哥三报案,你盯着给办了。”
直到当晚九时许,王氏三兄弟才姗姗来到派出所报案(注:王家距体育馆路派出所走路不过几分钟)。此时,李新和又给负责接待的当班副所长田亚东打来电话,指令田必须把王氏兄弟的案子接下来。此后,田亚东在既未作案件登记,也未向分局指挥中心报告,更未办理传唤或者拘传等法律手续的情况下,派民警齐志勇、韩德旺、王旭东与王志刚一起乘坐王志伟驾驶的私家车,越所辖区、跨局辖区将高萍抓获(注:上述事实参见附件1初审判决第2页蓝线标记处),押回派出所即剥夺了她的生命权,验证了王志刚“进去别想在出来”所言不虚。
据曾被派出所认为与高萍是同伙的出租司机讲:“抓高萍时,王志刚冲到出租车前,称其是警察,命令司机下车并由他驾驶出租车,与民警齐志勇一起将司机押到派出所”(参见附件4出租司机证明第1页红线标记处)。
可见;王志刚与体育馆路派出所的关系的确不一般。
(三) 派出所所长三变高萍死亡经过,欲同家属“私了”
体育馆路派出所所长李新和第一次对我说:“高萍抓到派出所,被民警搜身并扣押了随身物品后,让她呆在会议室,由两名民警看管,当带她到所长办公室问话时,她说话困难,低下头,人就不行了。”第二次对高萍爸爸说:“我们把高萍抓进派出所,让她坐在前台值班室的椅子上,由两名民警看管。一会儿,她从椅子上出溜下来,人就不行了。”第三次对律师和我说:“高萍坐在前台值班的椅子上,由两名民警看管。当其他民警给出租车司机作完笔录,让司机找高萍要车钱时,高萍从椅子上站起来,晃了晃身子,倒在地上,人就不行了。”
而在值班室里呆着的出租车司机则说:“从高萍被抓之后到高萍死之前,再没见过她。”
李新和于24日晚上,还对我等亲属说:“高萍是吃耗子药自杀的。她的死与王家三兄弟有直接关系,是王志强欺骗了高萍。人不能白死,你们家属出个人协助我,由我出面向王家多要些钱给你们,还是私了算了。”
李新和的“建议”理所当然地被我们拒绝了。当我们坚持先行辨认高萍尸体,并且要派出所对高萍怎么由债权人变成敲诈、怎么进的派出所、怎么死在派出所给个说法时,李新和露出其狰狞面孔。他自诩代表公、检、法三家对我们道:“你们家属不签字承认高萍自杀、不同意私了,就不能看高萍的尸首。你们阻碍派出所按期结案,我们有权把尸体处理掉。你们要慎重考虑,到时候可别后悔。”
(四)此高平非彼高萍(蹊跷的公安局法医鉴定)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我女儿死在派出所里,派出所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检察院并经其检验。对死因不明的尸体解剖,须经县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并且通知家属到场,并让其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名或盖章。
但是,李新和竟然在没有报告检察院的情况下,伪造我们家属签名,于2月26日,由北京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背地里将我女儿尸体解剖了。
直到3月14日,派出所才准许我儿子和律师去辨认已经解剖了的高萍遗体;5月12日,允许我和我爱人并单位委派的同志见我女儿的遗体;12月31日,我和单位同志再次见到高萍遗体。我们看到的情况是:高萍全身颜色略深红,两支胳膊上端有数个樱桃大小的鲜红斑点、从上臂到手面血管鲜红,胸部上端有几条血印,脸两颊鲜红,耳、鼻、嘴血痂清晰,鼻子呼吸孔有黄斑,口唇、指甲是白色,指甲缝里有很黑的泥土,手面很脏,左手关节处有创伤(注:露出了骨头),右手手腕有三个洞。
1999年8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科学研究所,由我们家属确认尸体,并在我单位人员监督下,对高萍的遗体进行了复检。其《法医学鉴定书》记录遗体表面情况摘要如下:“女尸,身长157厘米。鼻腔有少量血痂;嘴唇见散在性血痕,牙龈见少量血痕,右手腕尺则见两个点状表皮缺失,左手中指、无名指、小指的指间关节背侧见数处表皮缺失。”据我单位监督尸检的同志证实:法医检验高萍口腔、食道部分时讲,死者口腔、食道粘膜完好无损(详见附件2高检法医鉴定书)。
可是,此前1998年3月4日出笼的,没有标明委托单位、没有见证人、没有送检要求、没有简要案情的公安法医鉴定书却这样记载:高平;尸长163厘米;口、鼻腔及外耳道未见异物;食道粘膜脱落;胸腹部皮肤未见外伤;四肢部未见外伤(详见附件3公安法医鉴定书)。是人都可以看出:北京市公安局法医中心检验的尸体,其名字、身长、五官症状、伤情均与我女儿高萍不相符,其显然不是我女儿的遗体。
(五)他们中间到底是谁在撒谎、撒谎为了掩盖什么?
1) 关于王氏兄弟到派出所报案的具体时间
据田亚东交待并崇文区检察院1999年11月公诉书、初审判决查明:王志伟兄弟三人是晚上九点多钟到派出所报的案(参见附件1初审判决第2页第4页蓝线标记处)。可民警齐志勇、王旭东、韩德旺却向北京市公安局纪委交待说:王氏兄弟到派出所报案的时间为22点40分左右(见附件6齐志勇询问记录第1页、附件7王旭东询问记录第2页、附件8韩德旺询问记录第1页蓝线标记处),此与检察院和法院查明的时间相差两个小时。
注:在齐、韩、王其后交待的事项中,三警官只统一过王氏兄弟报案时间这一项。
2)关于出警及到达现场的时间
出租车司机证实:高萍乘坐出租车到达“阿福仔”酒楼的时间不到二十二点,高萍下车,司机打方向调头,车未停稳即被王志伟驾车挤住(参见附件4出租车司机证明第1页黄线标记处)。此与王志伟约高萍到“阿福仔”酒楼还钱的时间相符。
请注意:体育馆路派出所距“阿福仔”酒楼(即抓捕现场),公交车不过六、七站,夜间开车用不了10分钟。
可检察院、法院却如此查明:接王氏兄弟报案(注:时间为21时左右),田亚东连案件登记都来不及作,即派齐、韩、王三人出警,于22时30分左右,在“阿福仔”酒楼门前将高萍“抓获”(参见附件1初审判决第2页、第5页黄线标记处)。此与其查明的王氏兄弟报案时间相对照,路上用了一个多小时,与出租车司机所述被抓时间相差半个小时。
而齐志勇交待:23点钟左右到达酒楼(见附件6齐志勇询问笔录第2页黄线标记处)。此与其交待的王氏兄弟报案时间相对照,路上用了十几分钟,与出租车司机所述被抓时间相差一个小时。
王旭东交待:23点30—40分钟到达“阿福仔”酒楼(见附件7王旭东询问记录第3页黄线标记)。与其交待的王氏报案的时间相对照,路上用了50多分钟,与出租司机所述被抓时间相差一小时三十分钟以上。
3) 关于警察抓高萍,打“的”去?还是打“的”回?
王旭东、韩德旺交待:在去“阿福仔”的路上,由于担心到时,高萍认出王志伟的汽车而逃跑,故齐、韩、王并王志刚在刘家窑下车,拦住一辆夏利出租车前往抓高萍(见附件7王旭东询问记录第3页、附件8韩德旺询问记录第2页粉红线标记处)。而齐志勇交待:他们是在抓住高萍之后,才拦住一辆出租车,押解高萍回所(见附件6齐志勇询问记录第3页粉红线标记处)。
4) 关于现场高萍所在位置与谁实施的抓捕
齐志勇交待:到达“阿福仔”门口,见路东、路西均没人,王志伟便下车,站在马路对面,过了一会,见一个女人(注:即高萍)与王志伟对话。我们三人变向他们靠近,到了他们面前(见附件6齐志勇询问记录第2、3页绿线标记处)。
王旭东交待:我们四个人开始坐在车里,王志伟下车后,高萍就过来了,王志刚说过去吧,我们的夏利车就开过去了。小齐我们就先后下车了,我们三个人就把高萍给“抓住了”(见附件7王旭东询问记录第4页绿线标记处)。
韩德旺交待:到饭馆那,看见门口站着一个女的,王志刚对我们说就是她、就是她。小齐下车了,我和王旭东没下。齐志勇问了高萍几句话,然后小齐就拽着高萍向我们车走过来(见附件8韩德旺询问记录第3页绿线标记处)。
5) 关于返回派出所的时间
检察院、法院查明:22时50分钟左右,高萍被押回派出所(参见附件1初审判决第2页、第5页紫线标记处)。
齐志勇交待:大约23点40分到达所里(见附件6齐志勇询问记录第2页紫线标记处)。
王旭东交待:估计十二点左右(注:晚上)(见附件7王旭东询问记录第5页绿线标记处)。
韩德旺交待:大约11点50分左右(注:亦是晚上)(见附件8韩德旺询问记录第3页紫线标记处)。齐、韩王交待的时间相互矛盾,并与检察院、法院查明的时间相差一个小时左右。
6) 关于在派出所里由谁“看管”高萍和高萍之死
检察院、法院查明:“民警王旭东将高萍带至会议室交由联防队员看管。其后,高萍在派出所长时间无人询问。“23点30分,高萍在联防队员带领下去上厕所时服毒自杀,后高萍在被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参见附件1初审判决第3页、第5页橙线标记处)。”
可王旭东却这样交待:“回所以后,我和小韩,我们把她带到前台那,让她把包打开,把东西拿出来。”(注:之后是搜身的过程)“问她还有什么东西吗?她说你们看?没有了。这时说话沙哑,眼睛不好,打晃,我和小韩就手好(拦她),没拦住,她慢慢地就倒在地上了,就白沫。小韩就喊,来人那,不行了。后来田亚东、齐志勇他们几个人就到值班室。田亚东叫韩德旺打‘120’,后来我们几个人就把高萍弄到一辆夏利车上了,我没去医院(见附件7王旭东询问记录第5页至第6页橙线框处)。”
韩德旺交待:“我和王旭东把高萍带到前台接待室,王旭东让高萍把身上的东西都掏出来。掏完后,王旭东摸了摸她的兜,没发现还有什么东西。高萍掏完东西就发现她两眼发直,吐字不清,身体摇摇晃晃,我和王旭东赶紧扶着她,随后拨打120急救电话,送到医院后,听说高萍不行了,时间是零点10分左右(见附件8韩德旺询问记录第4页至第6页橙线框处)。”
可见,高萍被抓进派出所,民警王旭东、韩德旺即与其形影不离,根本不存在检察院、法院查明的:“民警王旭东将高萍带至会议室交由联防队员看管”的情形。
据帮助警察抬高萍尸体的出租车司机证明:他们送高萍去医院,让我帮助往外抬的,我抬她时她已经死了,人都僵了,不知为什么这么快人就僵了(见附件4出租车司机证明第2页橙线标记处)。
7) 关于高萍上厕所
从王旭东、韩德旺交待中可以看出:高萍到派出所以后没有去过厕所(见附件7王旭东询问记录第6页、附件8韩德旺询问记录第7页红线标记处)。
可是高萍死后一年半,当崇文区检察院介入调查本案时,派出所又改口说:“高萍提出上厕所,联防队员在外面看着。高萍出来倒在厕所门下就死了。政委、副所长紧跟着进厕所检查,没有发现异常之物。”
(六)高萍自杀之迷
1998年3月9日,李新和又将高萍吃耗子药自杀改为喝敌敌畏自杀,还说这是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法医鉴定的结果,但我们要看这份法医鉴定时,李新和却以法医鉴定属国家机密,家属无权查看相推托。
从以后我们得到的公安法医鉴定书看,高萍因敌敌畏中毒死亡。高检院法医鉴定书分析:高萍“胃内容物及肝、肾、脾、脑、肌肉等组织器官毒化检验结果,在胃内及上述组织器官中均检测出有机磷农药敌敌畏,且量大、浓度高,达到致死量,可迅速致死。”
医书记载:正常人胃内容为1000克至3000克。根据“高萍胃内容物(液体)每毫升含0.7克敌敌畏,”即使按最低限计算,高萍胃内含敌敌畏总量就已高达700克。盛放这么多的敌敌畏,需要两个容积为500毫升的瓶子。
1) 高萍体内的敌敌畏来无踪,装敌敌畏的容器去无影
高萍被带到派出所,民警即对她进行了搜身,扣留了她随身携带的包括首饰等全部物品,没有发现高萍携有敌敌畏。高萍唯一离开监管人员视线的是,高萍“在厕所里”的那几分钟,而派出所则证明:该所未使用或存放敌敌畏。高萍死后,崇文公安分局把体育馆路派出所翻了个底掉,甚至让环卫局对高萍“上过的厕所”进行了彻底清理,都没有发现盛放敌敌畏的容器。如果说高萍生前能够将两大瓶敌敌畏藏在身上,躲过了两名警察的搜查,那么她“上厕所”“喝”下去之后,盛放敌敌畏的容器又到哪里去了呢?难道死人将容器带到了阴间不成?
倘若高萍乘坐出租车之前、途中或者在警察抓捕的时候,喝下去那么多的敌敌畏,早该死在警察抓她之前或者返回派出所的途中。
2) 为什么高萍体表症状与敌敌畏中毒体表症状不符
从我国著名化学、农药、法医专家的著作中可知:敌敌畏乳液中毒致死量为10—14克,其尸体表面症状是:口唇、颜面、指甲青紫,身上出现紫绀……。但高萍尸体的颜色略深红,颜面鲜红,口唇、指甲为白色,并没有出现专家著作中所描述的症状。
3) 敌敌畏的气味到哪里去了
众所周知,敌敌畏具有极强的挥发性,气味非常大。
且不说一个人不可能喝下700克敌敌畏,就是喝的话,也会遗洒在下巴、衣服等处,更不用说敌敌畏中毒者不由自主地呕吐了。奇怪的是:高萍弥留、刚死时接触过的人,包括目睹高萍呕吐的警察王旭东、韩德旺,都说没有嗅到敌敌畏的气味(参见附件7王旭东询问记录第4、6页和附件8韩德旺询问记录第6页蓝线标记处)。
4) 高萍身上的伤、脏、水是怎么造成的
高萍尸体清楚地显示出:其两只手上有伤、指甲缝有很黑的泥土。据急救中心大夫说:他们看到高萍,见其脸上很脏,手上满是黑污,死者头发和身上穿的毛衣都是湿淋淋的(见附件5医生证词黄线标记处)。
5) 高萍是怎么进入派出所的
根据韩德旺交待可知,抓捕高萍返回时,王志刚开出租司机的车打头,押解高萍的车在中,王志伟的自家车断后(见附件8韩德旺询问记录第4页黄线标记处)。奇怪的是:先到派出所的出租司机,却没有看到其后的高萍、王志伟是怎么进到派出所里的(见附件4出租司机证明第1页蓝线标记处)。出租司机还说,他在派出所值班室里听到高萍喊冤,瞬间声音便消失了。
(七)从高萍死后警方为王氏兄弟所做的讯问、询问记录,看警匪共同编剧并导演的“高萍诈骗案”
这里有三份体育馆路派出所在高萍死后为王氏兄弟所做的讯问、询问记录。按时间顺序排列,其一,王志伟讯问记录(见附件9);其二,王志强询问记录(见附件10);其三,王志刚询问记录(见附件11)。
尽管民警齐志勇、王健所做的王志伟讯问记录标明的日期是1998年2月23日而没有具体时间,但根据检察院、法院已经查明:王氏兄弟报案,田亚东在既未作案件登记,也未向分局指挥中心报告,更未办理传唤或者拘传等法律手续的情况下,派民警齐志勇、韩德旺、王旭东与王志刚一起将高萍抓获的事实(见初审判决第2页蓝线标记处),完全可以确定:该讯问记录是高萍死后补作的。
1) 王氏兄弟基本情况
王志伟,时年40岁(兄弟间排行老大),北方汽车交易市场工作(注:王志刚向警方说,王志伟的职务为经理[见附件10王志刚询问记录第1页红线标记处],可王志强却说王志伟无业[见附件11王志强询问记录第3页红线标记处])。家庭住址:丰台东铁营横一条11号楼5门102号。
王志刚,时年38岁(兄弟间排行老二),无业却冒充假警察,其家庭住址为:崇文区驹章胡同33号(注:据王志强说,王志刚之妻石秀兰住国华附近[见附件11王志强询问记录第3页红线标记处])。
王志强,时年36岁(兄弟间排行最小),无业,其家庭住址为:崇文区驹章胡同33号。
2) 点评王志强欲盖弥彰的一段谈
民警问:你到派出所反映什么情况?
王志强答:有人敲诈我钱,并盗窃我股票卡上的钱。
问:你把敲诈你钱的具体经过讲一下?
王答:1998年2月23日下午18时许(点评:请留意下划线处的时间),我给家里打了一个电话说晚回去会儿(点评:可见王志强没有回家),是我妈接的,她说我爱人王秀民刚从家里出去。我就立刻分别给我爱人的大哥、大姐、三姐家打电话询问我爱人的去处,都说不知道(点评:听说爱人出门就着急上火的满世界找,难道王秀民就没有出过门吗?)。然后我又往家打了一个电话,是我姐接的,她说我爱人今天下午18时许拿着一个包从家出去了,具体去哪没说。我赶紧又往我爱人的单位打了一个电话,他们单位的一个女同事接的,说我爱人大约下午17时15分离开单位,还说在这之前大约16时50分许,有一个嗓音比较粗的女的打了一个电话找我爱人。我当时觉得很奇怪,就又给我爱人的大哥、大姐、三姐家分别打了一个电话,问我爱人是否去过,都说没去过(点评:前边刚刚给这三家打电话询问王秀民的去处,三家都回答说不知道,没过几分钟,又给这三家打电话,问王秀民是否去过。王志强的此段话听起来怎么这么别扭呢),然后我又给我二嫂石秀兰打了一个电话,是我二嫂接的。她说今天晚上约19时许,一个自称叫高萍的女的打电话来说知道我爱人在哪儿。高在电话里还说要把我爱人约到金伦大厦或台基厂附近谈,说要把我和高的不正当的两性关系告诉我爱人。我在打完这些电话后,大约过了40分钟(点评:按王志强18时许给家里打第一个电话的时间推算,此时的时间应该在20点之前),高萍往我家打了一个电话,是我大哥接的(点评:王志强的家与王志伟的家可是不在一个地方),我隐约听到高在电话中说:“如果要想不让我找王秀民把我王志强的事情(指高萍和我的不正当的两性关系)了结的话,就拿6万块钱到东直门长途汽车站。”我大哥王志伟在电话里对高说:“我怎么把钱给你送去?”高说:“再通知你。”后就把电话给挂了,过了大约5分钟,高又打来电话说:“把钱准备好,晚上23时交钱,具体地点再定,还说只让我大哥一个人把钱送去(点评:王志强莫不是长了顺风耳?怎么他人没有回家,就能听见高萍在打给他家的电话里都说了些什么。另外,王志伟在警察讯问时可是说:高萍的敲诈电话是打到他们家的,其时间也不是20点之前,而是21点30分左右)。”接到这个电话后,我就向体育馆路派出所报了案(点评:王志强的这次报案,怎么从检察院、法院和公安机关的记录中都找不出来呢?他究竟是以什么形式报的案呢)。大约晚上22时许,高萍又打电话给我大哥,约在左安门交钱,我大约22时30分来到体育馆路派出所(点评:王志强到底向体育馆路派出所报了几次案)……。
注:王志强的上述谈话见附件10,王志强询问记录。
3) 高萍到底于什么时间对王氏兄弟进行敲诈的呢?
a. 检察院和体育馆路派出所所长李新和认为是在2月23日19点之前,其事实根据见附件1初审判决第2页红线标记处,其大意是:2月23日晚7时许,李新和下班在外吃饭时,接到王志刚急报,称:“高萍以放火烧王志强家房子、杀其孩子相威胁进行敲诈,王志强持刀欲与高萍拼命。”李新和即要王志刚到派出所找值班政委赵建坤报案并同赵通了电话。
试想:李新和晚7时许就接到了王志刚的紧急报案,高萍对王志刚实施敲诈的时间总不能在其紧急报案之后吧。
b. 王志伟报案说是21:30分左右
请看:
警察问:今晚你来派出所有何事?
王志伟答:我来报案,有人敲诈我。
警察问:你把情况讲一下
王答:今晚,我正在家里休息,有一个女人叫高萍给我打来电话讲:大哥,我给你讲一件事,我给你弟弟王志强要钱,他不给,没有钱。你做大哥的有钱,你拿5万元,如果不拿,后果自负。我讲:有什么后果?高萍讲:我用汽油把他们家给点了,把他们家拆家破人亡,我讲:我考虑一下,将电话挂了。高萍还讲今晚11点半将钱带到左安门华门证券市场门口交钱。将电话挂了,就与我二弟王志刚商量怎么办。约十分钟后,高又打来电话称:要拿6万元,不是5万元。我答应了,即与二弟王志刚就来派出所报案(见附件9王志刚讯问记录第1、2页黄框处)。
c. 王志刚报案说是晚九点半左右
再看:
警察问:你到派出所来的目的?
答:我是和我哥王志伟一同来所报案,反映“昨晚九点办左右,王志伟在家接高萍的电话称要六万元钱,不然的话,她就让我弟弟王志强家破人亡(见附件11王志伟询问记录第1页黄线和红线标记处)。”
警察又问:昨晚高萍为什么给你哥打电话要钱?
王答:可能是因为她与我弟弟王志强之间的事,本月21日晚九点多,高萍她曾给我家打过电话称:“我和你弟弟关系不一般,我现在没钱了,你弟弟也给不了我钱,你有钱给我20万,不然,我把我们的关系告诉他媳妇,让她家破人亡,还要从学校将他儿子接走弄死他(见附件11王志伟询问记录第2页蓝线标记处)。”
警察再问:你自本月21 日接高萍电话后,还与高有联系吗?
王答:有过,第二天下午即22日下午三点多钟,她又往我家打电话称:“如你没有20万,给我10万也行。”我电话里跟她讲:“如你在敲诈我,我将报官。”她又讲:“报官我将让你们全家都完了”(见附件11王志伟询问记录第2、3页绿线标记处)。
从王志刚的话中可以看到:高萍在对他大哥进行敲诈之前,还对王志刚进行过两次敲诈,又是要弄死王志强的儿子吧,又是让王家全玩完吧,哪一次都很紧急。奇怪的是:高萍前两次敲诈,王志刚为什么不报案?
如此一来,就高萍何时对王志伟进行敲诈出现了三个版本:
一个是官方版本,即:检察院及李新和所说的19点之前;
另一个是顺风耳版本,即:王志强所说的20点之前;
再一个就是报案人版本,即:王志伟、王志刚所说的21点30分左右。
这三种版本足以使所有人有正当理由相信:所谓高萍诈骗案,不过是警匪勾结,谋财害命并为掩盖其罪行暴露所编造出来的。
至于王志强、王志伟指责高萍盗取其股票卡上的钱,虽然高萍人死不能为自己辩白,但在证券交易所取钱时,必须要履行有相关手续。只要司法机关到证券交易所将这些手续调取出来验证一下,高萍是不是盗取了王氏兄弟股票卡上的钱即可真相大白。
(七)推理高萍被谋杀
从“致死”我女儿的敌敌畏来无踪、容器去无影,到体育馆路派出所在处理本案过程中的一连串违法、违纪,如:比照《刑事诉讼法》、《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具体条文及相关司法解释,该所受案立案违法、强行拘捕违法,特别是该所为掩盖事实真相:提出“私了”违法、所内发生刑事案不报检察机关违法、不家属辨认尸体并伪造家属签字私下解剖违法、尸检报告违法,办案警官串通作伪证更是违法等等,可以确定我女儿不是自杀,而是死于谋杀。
1) 有人将敌敌畏带进派出所,强行灌入高萍身体后,又将盛放敌敌畏的容器带了出去。
2) 有人用水冲洗了高萍的头部和衣服。
3) 根据高萍遗体表面症状,不排除高萍被人用其他毒物致死以及利用私下解剖尸体做手脚。
4) 不排除高萍被带进派出所时已经死亡。
5) 至于高萍手上的创伤和脸、手的脏,应该由齐志勇、韩德旺、王旭东做出回答。
必须指出:高萍被关押在派出所时,除了值班民警、出租车司机之外,陷害高萍的王氏三兄弟亦在该所,而至今无人知晓,三兄弟在派出所里和谁在一起?都干了些什么?什么时间离开派出所的?
李新和、齐志勇、韩德旺、王旭东在本案中所扮演的角色耐人寻味。特别是事情发生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李新和非但没有受到处分,反而由体育馆路派出所调到了东花市派出所,仍然任所长,负担了更重要工作。因为:北京市政法委书记强卫同志的家就属该所管辖,而且据该所仅一路之隔。
三、 疑团不解就定案,司法机关为哪般
按理说,侦破我女儿被杀案并不困难,只要公安、检察机关出以公心,本着认真负责的精神,科学严谨的态度揭开迷团,我女儿之死即可真相大白,但是,现实中的公安、检察机关并不是这样;
1998年7月10日,崇文公安局在《公安机关受理控告答复意见书》中道(1)经北京市公安局法医检验中心鉴定,高萍系“敌敌畏”中毒死亡。(2)
未发现高萍有被他杀的迹象和依据,高萍系自杀。(3)我局体育馆路派出所在受理审理此案中未有违法违纪行为。
1999年6月14日,崇文公安分局副局长梁志国在其署名的《关于高萍死亡一事的答复意见》先是说:“根据有关证据证明高萍有自杀的欲望和准备,”紧跟着,这位局长大人又毫不留情的自己扇了自己一记响亮的耳光,说:“经反复调查目前仍无法确定‘敌敌畏’的来源,仍未取得证实高萍何时、何地服毒的证据。”我们不禁要问:“敌敌畏”来源不清、服毒证据没有,何谈高萍有自杀的准备。
我的女儿高萍受到王志强的欺骗、王志刚的恫吓,尽管非常气愤和害怕,但是她珍惜生命、疼爱她那刚满七岁的儿子,孝敬父母,当她得知王氏兄弟答应还钱,特别的轻松和高兴。我们不知道副局长大人证明高萍有自杀欲望的证据在哪里?是怎么编造出来的?
1999年7月,崇文区检察院在我们强烈要求下,对我女儿之死立案调查。他们在没有解开任何一个疑团的情况下,亦认定我女儿是自杀,最后只拿体育馆路派出所政委赵建坤、副所长田亚东做替罪羊,于2001年6月移交丰台区检察院,以二人滥用职权罪提起公诉,后二人被丰台区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和六个月。
如果说公安机关抓捕疑犯偶有违纪,案件定性稍有疏漏尚能谅解,但纵观本案,公安机关违法办案从使至终,案件定性破绽百出,甚至连办案人员都承认其不能自圆其说。可就这样,公安、检察机关非但不检讨自己无能、失职,放走真正的罪犯,还欺负我女儿人死不能说话,又是欺诈又是自杀,脏水一盆一盆地向她泼来,使其九泉之下不能瞑目。广州孙志刚被害案在中央领导关注下,三个月即告破,可是我无辜的女儿高萍死在北京的派出所里,死在监管她的警官手里都已经七年多了,女儿连张死亡证明都没有,北京的检察院最近还说“我们经调查找不到高萍被他杀的证据,也查不清毒药来源和容器去向,高萍就是自杀的。”
他们为了不让我进入诉讼程序,不准我刑事附代民事诉讼,北京市检察院和崇文区检察院给我家属所有“答复”都是“口头”的,至此女儿一条人命换不来一张白纸黑字的说法,钱1分没人赔,被夺走亲生母亲的孤儿也无人过问。我看不到检察院所讲的公平、正义、人权在哪里。
为了追求法律的公正和尊严,为了洗刷蒙在我无辜女儿头上的不白之冤,我公安、检察院、法院、政府、人大、党委、妇联、中央等一个一个地找,一个一个地求,告状告的白了头,七年多还没有找到包青天。我期盼新的一届党中央能够真正为民做主,期盼最高人民检察院能够履行法定职责,早日落实。贾春旺检察长向人民的承诺“用一年时间严查和一查到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犯人权案。”
恳求社会各界朋友新闻媒体伸出援助之手,为我女儿比窦娥冤上冤的冤案反映给党中央,早日为我女儿伸冤,还公正于天下,还法律的尊严。
此致
敬礼
被害人高萍母亲 李桂芬
联系电话 13661150282
2007年5月(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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