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4月19日,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分局以涉嫌“妨害公务”将中国民主党党员朱虞夫先生和他的儿子朱昂非法拘留;5月18日,杭州市上城区检察院又以同样罪名批准对朱虞夫父子执行逮捕。这完全是无中生有、制造事端、趁机抓人。中国民主党对此表示强烈抗议,并提请中共中央正视这一事件,妥然处置,以免引起两党之间的敌视,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杭州司法当局称朱虞夫父子涉嫌“妨害公务”,这难以自圆其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也就是说,“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才构成妨害公务罪。但4月18日朱虞夫父子阻碍了哪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呢?事实是,当天下午3点多钟,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分局的一些人到朱昂家去敲门,正在朱昂家帮朱昂修理电脑的湖北异议人士胡俊雄因主人不在家拒绝开门。不久朱昂回家,掏出钥匙正要开门,见有警察靠上来,便拔出钥匙往回走。警察拦住朱昂要他出示身份证,朱昂不予理睬。警察问朱昂叫什么名字,朱昂仍不予理睬,并往楼下走去。朱昂走到楼下时,警察要拉他去派出所。朱昂认为自己没有任何违法行为,拒绝去派出所。在挣扎中,朱昂的额头碰到了一个高个警察的门牙上,致其半颗门牙碰断,朱昂的额头也碰破,流出很多血。朱虞夫本来是来劝阻儿子的,但看到朱昂头上有很多血,并被反剪双手按在地上,便跑过去推警察一把。据警方称,朱虞夫“一拳将警察打翻在地”。此后,朱虞夫父子便被押上警车。从这个过程看,朱虞夫父子不存在“妨害公务”的行为,因为首先警方的“公务”有瑕疵,其次,朱虞夫和朱昂的行为都有自卫性质,根本不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所说的“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如果撇开对方的警察身份,这纯粹是一场小的纠纷,通常情况下完全可以调解解决,怎么能上纲上线到“妨害公务”呢?退一步说,即使朱虞夫父子的行为具有“妨害公务”的性质,拘留几天也就够了,怎么可以逮捕呢?这样一件小事,就将人逮捕,足显出杭州司法机关的霸道。而在其背后,则是中共独裁政权的法西斯本质。
中共当局不是高喊构建“和谐社会”吗?在和谐社会的朗朗乾坤下,处理问题当然就应该以和为贵了!朱虞夫父子和警察发生肢体冲突这件事,如果造成身体伤害的话,大可以本着息事宁人、和解处理的原则,摆事实、讲道理,有伤治伤,有损报损,而后是该道歉的道歉,该赔偿的赔偿,有必要把朱家父子刑拘一个月,仍不解气,继而再逮捕吗?难道中共当局就是这样建设“和谐社会”的吗?
鉴于以上事实,中国民主党浙江委员会敦请浙江省当局从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理性对待4月18日朱家父子与警察之间的纠纷,释放朱虞夫先生和朱昂先生。
中国民主党浙江省委员会(筹)
二00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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