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7日,中国民主党人陈树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一案将要开庭。为了争取旁听此案,陈树庆的妻子和朋友连续三天到杭州市中级法院去申请,但受到法院方刁难,惹了一场风波。
今年六月四日,最高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根据该意见第15条的规定,公开审理的案件,我国公民可以持有效证件旁听,法院应当妥善安排好旁听工作。公开审判是宪法规定的一条原则,公民旁听也是一项宪法权利。但实际上,中国法院以涉及国家秘密为借口,剥夺了公民对所谓颠覆国家政权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及其他一些案件的旁听权、知情权。它们或直接把公民拒之门外,或设置一些障碍阻止公民旁听。今年上半年对张建红、严正学案件的审判,是直接把公民拒之门外,7月份对郭飞雄案件的审判,则是设置障碍阻止(真正想听的)公民旁听。
7月8日,我和几个朋友在杭州见到了陈树庆的辩护律师李建强。谈起陈树庆案子,我们说,在旁听池建伟案件时,我们发现公诉人把我们也作为控方证人,并且把把我们的“证词”都作了改动,变得对控方有利,这使我们有口难辩。我们担心陈树庆案件也会这样(警方对我们都进行过刑事传讯),想去旁听。李律师说,今年6月份最高法院有个文件,根据这个文件精神,陈案也可以旁听。当天晚上,我跟陈树庆妻子张东红取得联系,告诉她我们想去旁听陈案。第二天上午,张东红跟法官联系后对我说,法院同意陈案公开审理,可以旁听。她让我去跟杭州市中级法院刑一庭庭长梁以东联系,电话是(0571)87393103。当天下午,我给梁以东打了十多次电话,但一次也没有人接。7月10日上午,在旁听朱虞夫案件前我打通了梁以东办公室的电话,一个女法官说梁以东不在,她问我叫什么名字,等会她转告梁法官,我留下名字后就去旁听朱案了,下午4点多,我和王荣清、邹巍、刘进成、王富华五人到杭州市中级法院找梁以东要求旁听陈树庆案件的开庭,梁说正在开会,叫我们先回去,明天会给答复。我们没有回去,在大厅里等。后来看到一个法官出来,把意思告诉他。该法官给梁打了电话,梁与我们通了电话。梁在电话中说,旁听只有40个位置,已经定完了,只给陈树庆的亲属留了两个。我问他,为什么会这样?我们今天才得知消息,而且家属已经跟你们联系过了,是你们说拿身份证来申请就可以了。今天离陈树庆开庭还有一个星期,应该说我们的申请已经很提前了。梁以东解释说,有个政法学校的学生要来旁听,旁听证全部给他们拿完了。我问他是不是故意设置障碍,他说不是的。这时王荣清接过电话,对梁以东说:我们对你们的做法很不满意,明明说好了叫我们来申请,我们这么大老远赶来,你们又说没有了,是不是刁难我们?梁以东又解释说有政法学校的学生要来旁听,座位定完了。王荣清说,那你们是不是可安排一个大法庭。既然政法学校的人要来听,我们也来听,大家一起受教育,那不是更好吗?王荣清好说歹说,梁法官还是不同意。
10日晚上,我们把杭州市中级法院不同意我们旁听的事告诉了张东红,张东红叫我们把身份证送到她家,明天她去申请。我们把身份证收拢后,让徐光关到陈树庆家,这时已经很晚了。11日早上,张东红特意请假到中级法院去申请旁听证。梁以东回答说,叫旁听的人自己持身份征来申请。张东红说,昨天他们已来过了,你们不同意。梁以东向他讲起了政法学校学生要来旁听了故事。张东红说,那我们亲属让出一个给陈树庆的朋友好了,我们来一个人,但梁以东马上摇头说不行。就这样,张东红也无可奈何,只好将身份证交还给我们。
今天(13日)上午,王东海、王荣清、王富华、胡俊雄和邹巍五人再次去杭州市中级法院找院长,要求旁听。院长没有出来,还是梁以东接待了他们。据王荣清说,今梁以东的态度很差,坚决不同意我们这些朋友去,说我们没有资格。这句话说漏了嘴。既然某政法学校的学生有资格旁听,为什么我们就没有资格旁听?大家都不是陈树庆的亲属,但都是中国公民,为什么他们就有资格,而我们就没有资格?这只能有一种解释,即谓的政法学校旁听是用来搪塞我们的,至少到当时为止并没有这么一回事。王荣清等坚持要见院长,但对方推说院长有事,要他们等。一直等到吃午饭,法官们吃饭去了,但没有见到院长出来。这时江干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的人打电话给王荣清说,下午有事要找他。王荣清告诉国保大队,下午会来的,但迟些时候来。下午,王荣清等人又去中级法院要求见院长,但院长仍没见到,见到了法院纪检主任陈炳有(电话0571-873933060)。陈炳有还是梁以东的那一套说法,但态度比梁要好多了。到此,我们这些要旁听陈树庆一案的希望彻底落空。据王永清说,他们曾就池建伟案件和严正学案件中我们的一些“证词”被改动向杭州市中级法院的梁法官和陈主任提出过自己的顾虑,但对方要他们“尽管放心”。
后来王荣清告诉我,江干国保是为申请旁听一事叫他去的。国保对他说,位子确实没有了,劝他们不要到法院去上访,否则会对审判陈树庆不利。对方说:梁法官给你们一搞,情绪很不好,这对审理陈树庆案件有影响,这话跟纪委主任说得差不多。后我把这事告诉李建强律师,李律师说,旁听是公民的权利,国保不应该干涉,也没有资格干涉。 来源:
今年六月四日,最高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根据该意见第15条的规定,公开审理的案件,我国公民可以持有效证件旁听,法院应当妥善安排好旁听工作。公开审判是宪法规定的一条原则,公民旁听也是一项宪法权利。但实际上,中国法院以涉及国家秘密为借口,剥夺了公民对所谓颠覆国家政权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及其他一些案件的旁听权、知情权。它们或直接把公民拒之门外,或设置一些障碍阻止公民旁听。今年上半年对张建红、严正学案件的审判,是直接把公民拒之门外,7月份对郭飞雄案件的审判,则是设置障碍阻止(真正想听的)公民旁听。
7月8日,我和几个朋友在杭州见到了陈树庆的辩护律师李建强。谈起陈树庆案子,我们说,在旁听池建伟案件时,我们发现公诉人把我们也作为控方证人,并且把把我们的“证词”都作了改动,变得对控方有利,这使我们有口难辩。我们担心陈树庆案件也会这样(警方对我们都进行过刑事传讯),想去旁听。李律师说,今年6月份最高法院有个文件,根据这个文件精神,陈案也可以旁听。当天晚上,我跟陈树庆妻子张东红取得联系,告诉她我们想去旁听陈案。第二天上午,张东红跟法官联系后对我说,法院同意陈案公开审理,可以旁听。她让我去跟杭州市中级法院刑一庭庭长梁以东联系,电话是(0571)87393103。当天下午,我给梁以东打了十多次电话,但一次也没有人接。7月10日上午,在旁听朱虞夫案件前我打通了梁以东办公室的电话,一个女法官说梁以东不在,她问我叫什么名字,等会她转告梁法官,我留下名字后就去旁听朱案了,下午4点多,我和王荣清、邹巍、刘进成、王富华五人到杭州市中级法院找梁以东要求旁听陈树庆案件的开庭,梁说正在开会,叫我们先回去,明天会给答复。我们没有回去,在大厅里等。后来看到一个法官出来,把意思告诉他。该法官给梁打了电话,梁与我们通了电话。梁在电话中说,旁听只有40个位置,已经定完了,只给陈树庆的亲属留了两个。我问他,为什么会这样?我们今天才得知消息,而且家属已经跟你们联系过了,是你们说拿身份证来申请就可以了。今天离陈树庆开庭还有一个星期,应该说我们的申请已经很提前了。梁以东解释说,有个政法学校的学生要来旁听,旁听证全部给他们拿完了。我问他是不是故意设置障碍,他说不是的。这时王荣清接过电话,对梁以东说:我们对你们的做法很不满意,明明说好了叫我们来申请,我们这么大老远赶来,你们又说没有了,是不是刁难我们?梁以东又解释说有政法学校的学生要来旁听,座位定完了。王荣清说,那你们是不是可安排一个大法庭。既然政法学校的人要来听,我们也来听,大家一起受教育,那不是更好吗?王荣清好说歹说,梁法官还是不同意。
10日晚上,我们把杭州市中级法院不同意我们旁听的事告诉了张东红,张东红叫我们把身份证送到她家,明天她去申请。我们把身份证收拢后,让徐光关到陈树庆家,这时已经很晚了。11日早上,张东红特意请假到中级法院去申请旁听证。梁以东回答说,叫旁听的人自己持身份征来申请。张东红说,昨天他们已来过了,你们不同意。梁以东向他讲起了政法学校学生要来旁听了故事。张东红说,那我们亲属让出一个给陈树庆的朋友好了,我们来一个人,但梁以东马上摇头说不行。就这样,张东红也无可奈何,只好将身份证交还给我们。
今天(13日)上午,王东海、王荣清、王富华、胡俊雄和邹巍五人再次去杭州市中级法院找院长,要求旁听。院长没有出来,还是梁以东接待了他们。据王荣清说,今梁以东的态度很差,坚决不同意我们这些朋友去,说我们没有资格。这句话说漏了嘴。既然某政法学校的学生有资格旁听,为什么我们就没有资格旁听?大家都不是陈树庆的亲属,但都是中国公民,为什么他们就有资格,而我们就没有资格?这只能有一种解释,即谓的政法学校旁听是用来搪塞我们的,至少到当时为止并没有这么一回事。王荣清等坚持要见院长,但对方推说院长有事,要他们等。一直等到吃午饭,法官们吃饭去了,但没有见到院长出来。这时江干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的人打电话给王荣清说,下午有事要找他。王荣清告诉国保大队,下午会来的,但迟些时候来。下午,王荣清等人又去中级法院要求见院长,但院长仍没见到,见到了法院纪检主任陈炳有(电话0571-873933060)。陈炳有还是梁以东的那一套说法,但态度比梁要好多了。到此,我们这些要旁听陈树庆一案的希望彻底落空。据王永清说,他们曾就池建伟案件和严正学案件中我们的一些“证词”被改动向杭州市中级法院的梁法官和陈主任提出过自己的顾虑,但对方要他们“尽管放心”。
后来王荣清告诉我,江干国保是为申请旁听一事叫他去的。国保对他说,位子确实没有了,劝他们不要到法院去上访,否则会对审判陈树庆不利。对方说:梁法官给你们一搞,情绪很不好,这对审理陈树庆案件有影响,这话跟纪委主任说得差不多。后我把这事告诉李建强律师,李律师说,旁听是公民的权利,国保不应该干涉,也没有资格干涉。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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