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杭州澳医保灵药业有限公司职工周欢喜因举报本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偷工减料,制造劣药及偷税等问题,被该公司领导设计陷害,杭州市拱墅区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将其判刑3年6个月。入狱后,周欢喜先后向杭州市中级法院和浙江省高级法院申诉,但都被驳回。这是一个官商勾结的大案,如果认真调查,肯定会查出一大批腐败分子。笔者近日查阅了周欢喜提供的案卷资料,发现这个案子栽赃的手段一点也不高明,而且是漏洞百出。如此明显的纰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三级法院竟视而不见,如果不是由于“政治觉悟”高,那肯定是法官的素质和水准低得不能再低。
漏洞百出的笔录
2002年10月14日中午11时,杭州澳医保灵药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钟海荣到杭州市拱墅区公安分局报案,称:“2002年10月11日中午,我接到原公司员工周欢喜电话,声称有公司违规生产的证据,要我给她30万(后退步到20万),否则要向中央电视台、药监局等反映,到那时不仅公司要倒闭,原经理都要坐牢。我当时回答,这么大的数字我不能作主,要向澳方董事长汇报,才能答复你。周说,最迟等到星期一(14号),否则我钱也不要了,你们就等着看。对此我意识到,周已涉嫌敲诈罪,即向市政府有关领导(来坚巨副秘书长)汇报。领导要我向公安举报。”下午5时左右,周欢喜被抓到拱墅分局。晚上10时,被送到杭州市看守所。
墅公安分局办案可谓“雷厉风行”。按照《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举报、控告)后,应当在七天之内立案,如不立案,应将《不立案通知书》告诉报案人(举报人、控告人),报案人(举报人、控告人)如不服可申请复议。一般来说,除非重大恶性案件,对举报人举报的案件,要经过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对立案材料的处理三个阶段。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就是对举报人的接待和收留的活动,主要是让举报人写《发生情况报告表》。对立案材料的审查,也就是对《发生情况报告表》所讲的事实进行审查。首先要审查有无事件发生,然后审查已经发生的事件是否属于犯罪案件。如果属于犯罪案件,还要审查对行为人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二是证据或证据线索审查。通常的做法有:向举报人进行询问;向有关的单位或组织调阅与犯罪事实及犯罪嫌疑人有关的证据材料;必要时委托有关单位或组织对某些问题代为调查;对特殊案件在紧急情况下可以采取必要的专门调查措施。对立案材料的处理,即对立案材料进行审查和必要的调查后,决定立案与不立案。决定立案,要办理相应的法律手续:先由承办人员填写《立案报告表》,然后制作《立案请示报告》,经本机关或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制作《立案决定书》。最后,由负责审批人签名或盖章。《立案决定书》批准后,进入刑事侦查程序。
根据钟海荣的举报内容,周欢喜只是通过打电话对公司“敲诈勒索”,并非重大恶性案件,钟海荣提供的证据是一盒电话录音带,是需要进过辩别才能确认的。所以拱墅公安分局对周欢喜案办得如此迅速实在有悖常理。不仅有悖常理,而且有许多疑点无法解释,使人不得不得出结论:这个案件是造假造出来,是栽赃的。
我们先来看2002年10月14日发生的事。“证据甲”(为述叙方便,笔者将拱墅区警方的证据进行编号,代号是甲、乙、丙、丁、戊、已、庚、辛——笔者注)表明:10月14日11时,杭州澳医保灵药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钟海荣向拱墅区公安分局报案(举报),填写了《发生情况报告表》。“证据乙”表明:10月14日10时10分至12时20分,拱野区刑大刑侦人员倪志强、沈雄飞二人对钟海荣进行询问,地点是在拱墅刑大办公室。也就是说,钟海荣的《发生情况报告表》是在倪志强、沈雄飞对他询问了50分后写的,写了后又继续询问了一个多小时。这样的办案不符合以上所说的立案程序,在实际工作中也是从未听说过的。“证据丁”表明,10月14日10时30分至12时17分,拱墅区刑大刑侦人员吴马金、倪志强对澳医保灵药业有限公司原总经理施鑫民进行了询问,询问地点是在拱墅分局刑大重案组。注意,刑侦人员倪志强在差不多同一时间参加了两组询问,同时询问了两个人。如果刑大办公室和重案组不在同一地点(通常不会是同一个地点),则倪志强在同一时间在两个不同的地点询问了两个人。唯一的解释只能是这段时间他不断地在两个办公室之间来回跑,否则他是无法同时询问两个人的,除非他是个孙悟空。“证据戊”表明:10月14日9时30分至11时20分,拱墅刑大刑侦人员万加勇、高宇翔对澳医保灵药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项加平进行了询问。这说明,早在钟海荣向拱墅分局举报前一个半小时,项加荣就到了拱墅分局并被接受调查,但他没有写《发生情况报告表》。没有举报就被接受调查,这好象是无源之水。“证据辛”表明,10月14日16时20分至18时,拱墅刑大刑侦人员万加勇、沈群在拱野分局半山派出所询问了澳医保灵药业有限公司保卫科科长顾志良。这说明,拱墅分局抓周欢喜的时候,拱墅分局的调查取证工作还没有结束。事情都没有弄清楚,就把人抓来并送到看守所进行刑事拘留,这显然是违法的。10月14日的事说明:一、这天澳医保灵药业有限公司的四个主要领导都在公安机关举报周欢喜“敲诈勒索”和为此“犯罪事实”作证;二、10月14日10时30分至11时20分这段时间,总经理钟海荣、前总经理施鑫民和副总经理项加平都在拱墅分局。他们到底是自己主动去的,还是公安局叫去的?从钟海荣的《发生情况报告表》看,钟肯定是自己主动去的。那么施鑫民和项加平是不是公安叫去作证的呢?施鑫民仅比钟海荣晚到20分钟,在钟的《发生情况报告表》前填写以前就到了那里,可以肯定他是自己去的。项加平去得比钟海荣还早40分钟,他不可能是去证明钟海荣的“举报”的,可以说他也是去“举报”的,但他去“举报”却没有写《发生情况报告表》,而是让后来的钟海荣来补上了这个报案必经的程序。俗话说,领导“亲自出马”,必有重大举措。周欢喜这点破事,需要三个领导亲自出马吗?三、刑侦人员倪志强同一时间在两个地点询问两个人是不可能的。综合前面所说的“领导重视”,可以肯定10月14日的笔录是为了给周欢喜栽赃而胡编乱造的(也许是为了应付一下,随便写点东西),但是他们太粗心了,在报案的程序上,在做笔录的时间、地点上露出了马脚,无法自圆其说。
再来看看10月15日发生的事。“证据丙”表明:10月15日16时15分,施鑫民又去报了一次案,填写了《发生情况报告表》,这次举报的内容是周欢喜以前也“敲诈勒索”过。因他所举报的“敲诈勒索”是公司给周欢喜的补助,法院也没有认定是“敲诈勒索”。虽然他的“举报”徒劳无功,但可以看出公司领导的险恶用心。“证据已”表明:10月15日14时至15时,拱墅刑大刑侦人员高宇翔、万加勇在杭州澳医保灵药业有限公司询问了该公司原副总经理曹兴法。询问笔录载明高宇翔是侦查员,万加勇是记录员。“证据庚”表明:10月15日14时至15时,拱墅刑大刑侦人员万加勇、倪志强在杭州澳医保灵药业有限公司办公室询问了该公司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沈惠琴。询问笔录也载明侦查员是万加勇、倪志强,记录员是万加勇。这也同10月14日倪志强一样,万加勇在同一时间,在不同的地点(“杭州澳医保灵药业有限公司”和“杭州澳医保灵药业有限公司办公室”应该不是同一个具体的地点,如果是同一个地点,那就违反了取证的规则)询问了两个人。与倪志强不同的是,万加勇同时是这两组询问的记录员,而且笔录所显示的笔迹截然不同,完全是两个人写的。一个人怎么可能在同一时间做两份笔录?一个人怎么可能有两种明显不同的笔迹(可以说连一个字相似都没有),莫非他分别是用两只手写字的?可以断定,10月15日的笔录绝对是胡编乱造的。
上述事实说明,2002年10月14日和10月15日杭州市拱墅区公安分局所做的笔录完全是胡编乱造的。这样明显的纰漏,小学生也能看得出来,难道浙江省三级法院的法官看不出来?杭州市拱墅区公安分局的笔录是给周欢喜定罪的主要证据。用这样的证据定罪,不是载赃陷害是什么?!
明显的栽赃陷害
据杭州澳医保灵药业有限公司项加平副总经理在10月14日的笔录中说,周欢喜是因为在车间里小便,车间主任盛艳梅要扣她奖金,两人发生冲突,才离开公司的。这分明是在诬蔑,贬低周欢喜的人格。车间里没有厕所,不要说一个女性,就是一个男人也不会随地解小便。所以,这份笔录记载这样一个“细节”,明显是在诋毁周欢喜。事实是,周欢喜因向杭州市国税局和杭州市药监局举报本公司偷税漏税和违规生产、制造假冒伪劣产品受到报复而被廹“下岗”的。周欢喜是1985年进公司的老职工,在多年的工作中,她发现该公司近十年来生产“保灵孕宝口服液”并非按标准投料生产,而是采取大量减少贵重原料、大量掺水、掺白糖来生产伪劣产品,牟取暴利5亿多元,并且该公司还偷税漏税。“保灵孕宝口服液”是孕妇服用的,这样昧着良心赚黑心钱会损害两代人的健康。2001年11月18日,周欢喜向杭州市药监局和杭州市国税局写举报信举报。11月29日,公司领导没有任何理由,也没有任何手续,对周欢喜作了下岗处理。2002年4月、5月,周欢喜又给杭州市药监局局长写信,并匿名给杭州市领导写信(此信8月9日转给市药局)。8月12日,周欢喜又匿名寄信给药监局(此信在杭州市药监局稽查支队02165号《举报、投诉登记表》上有记载,支队领导李尚明批示:“此事前期已作过调查,请华勇同志按局领导意思办”)。8月20日,药监局派人去澳医保灵药业有限公司检查,但公司在前一天就得知消息,当晚(8月19日晚上)总经理施鑫民通知公司电脑通宵加班,做好假帐,生产车间在副总经理沈惠琴的指挥下,配料在检查前全部完工,还通知配料员工如何应付。8月21日上午8时30分,周欢喜向市药监局纪委(监察室)电话举报这一情况。在市药监局纪委(2002)02号《举报、投诉登记表》上,接话人季晓红记录了周欢喜举报的主要内容,最后还记录了这样两段话:“厂里领导叫我到厂里去,要我不要举报了,他们常来查,你安耽一点。副总沈惠琴同我说:你告我们是告不通的,当时在场的有厂总经理,工会主席。我说:我要告的。”“你们药监局要是没有用场的话,我准备找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我不怕的。我手上有证据的。我明白我如果诬告的话,要坐三年牢的。我不相信,过去的药监局局长这么贪,现在的也是这样。我的电话已告诉你们了,既然举报了,我也不怕了。”9月10日,杭州澳医保灵药业有限公司被查封,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全部被免职。9月11日,钟海荣代总经理,9月30日董事会正式任命钟为总经理。市药监局原拟对杭州澳医保灵药业有限公司罚款1000万,但周欢喜被抓后,没人继续举报,只罚了200万元。浙江省药监局已于2002年11月撤销了杭州澳医保灵药业有限公司生产“保灵孕宝口服液”的批准文号“浙卫药健字(1996)第1431号。但周欢喜入狱后,由于没有人举报,该公司仍在大量生产“保灵孕宝口服液”,并于2003年6月在河南卫视做了一个多月的虚假广告,非法获利2200万元,直到2004年11月24日消费者周六山到浙江省药监局投诉才停止生产(周六山此前曾向杭州市药监局投诉过)。周欢喜认为,如果她不坐牢,杭州澳医保灵药业有限公司绝对不会有此3000万元非法收入(800万原定罚款加2200万劣药利润)。由此可见,周欢喜的三年大牢换来杭州澳医保灵药业有限公司的3000万非法收入,原公司领导也免于坐牢。
法院据以给周欢喜定罪的就是所谓周欢喜的电话录音。周欢喜是1985年进公司的老员工,按规定应与公司签订终身劳动合同,但公司没有任何理由和任何手续就将她一脚踢出门,什么都不管。周欢喜一直就此事找公司领导,要求签订终身劳动合同,并解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因周不断举报,公司就百般刁难,为此她还找过市里。9月20日前后(大概是前几天),市农委马亚明处长等到过周家,谈了终身合同的事。周要求给予补偿8年的养老金、医疗保险、生活费和8年来的医药费。马当时回答说这个要求并不高。9月20日,周欢喜打电话给公司工会主席施月娟,问终身合同的事。施月娟说,没有签终身合同是公司的过错,公司愿意赔偿30万元,但条件是以后不再举报,并要他打电话给新来的总经理钟海荣。10月5日和8日,施月娟约周欢喜在半山公园谈终身合同的事。施说,要赔偿得先写个书面材料,其中有“以后不损害公司利益,不去举报”等话。周说举报和终身合同是两码事,所以只就终身合同写了个赔偿申请书。周于9月20日给钟海荣打电话后,钟于9月28日到周家,也谈到未签终身合同是是公司过错,愿赔30万等话。公司领导说得这么好听,单纯的周欢喜就信了他们,但没想到这是个圈套。
10月10日,钟海荣打电话给周欢喜,说未签合同本身是公司的过错,30万是一笔不小的数目,在澳方老板那里是通不过的。所以他要求周欢喜打电话给他,在电话中说“我有公司偷工减料、偷税漏税、外加工等证据材料,公司给我30万,我就不举报”等话,这样他可以向澳方交代。周不知是计,按钟的话在电话中说了,谁知钟没等周讲话就按下了录音键,然后将录音作为“证据”到公安局举报,栽赃陷害。分析一下录音的内容,是得不出周敲诈勒索的结论的。钟海荣和周欢喜心里都明白,周到药监局和税务局举报这件事全公司都知道了,正是由她举报,才被逼下岗,公司才被查封(临时查封),原领导才被免责,钟才当上总经理。已经举报并产生了后果,何来“公司给我30万,我就不举报”?周欢喜不是白痴,她会有这样的真实想法吗?她完全是为了让钟对澳方老板有个交待才这样说的。至于周说的“最迟等到星期一(14号),否则我钱也不要了,你们就等着看”这样的话,是针对公司一直来反复无常,出尔反尔的作派而言,因为终身合同和赔偿的事公司一直没有诚意办。她的意思是“我宁可不要你们赔也跟你们干到底”,而不是“敲诈勒索”。周说这番话的风格,跟8月21日她向市药监局纪委投诉,被季晓红记录在市药监局纪委(2002)02号《举报、投诉登记表》上的那番话风格颇相同,难道周对市药监局也要“敲诈勒索”吗?
退一步说,即使周欢喜真的是敲诈勒索,那么钟海荣在处理这件事上是大有问题的。按钟的说法,14日是周欢喜限定公司交出20万的最后期限,那么他完全可以在14日这天假装将钱交给周,然后人赃俱获,将其扭送到公安机关,那样周欢喜的敲诈勒索不是未遂,而是既遂,可以坐10年以上大牢,那样对公司不是更有利么?钟海荣拿到录音后,不是交到公安局,而是交到了市政府来坚巨副秘书长那里,经来副秘书长指点后才到公安机关报案。 来副秘书长一指点,就出现了14日上午公司三个巨头同时到拱墅公安分局报案和作证的蹊跷事,出现了一个人同时在两个地方询问两个人、同时做两份笔录的咄咄怪事。这背后是不是隐藏着天大的秘密呢?
尾声
杭州市拱墅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大概看到了那些漏洞百出的笔录,不敢擅自起诉,请示杭州市检察院。杭州市检察院于2003年5月29日作出批复,指示应予起诉。同时,该批复还指示:“函告杭州公安局拱墅分局,对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和偷税犯罪的杭州澳医保灵药业有限公司及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尽快立案侦查。”但是,等周欢喜坐完牢回到家中,这些责任人员仍逍遥法外。周欢喜再次举报,个别人才被“取保候审”。
出狱之后,周欢喜锲而不舍地到北京上访8次。今天晚上11点,她又坐上去北京的列车出发了。7月24日,她和丈夫拿了一大摞材料来我家,让我先看看,文章暂时不要写。她说市政法委的一个领导(也有可能是拱墅区政法委的)劝她不要告了,说原公司的领导已60多岁了,不要让他们再去坐牢受苦了。他说政府已决定补偿她一幢价值90万元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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