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杭州澳醫保靈藥業有限公司職工周歡喜因舉報本單位在生產過程中偷工減料,製造劣藥及偷稅等問題,被該公司領導設計陷害,杭州市拱墅區法院以「敲詐勒索」罪將其判刑3年6個月。入獄後,周歡喜先後向杭州市中級法院和浙江省高級法院申訴,但都被駁回。這是一個官商勾結的大案,如果認真調查,肯定會查出一大批腐敗分子。筆者近日查閱了周歡喜提供的案卷資料,發現這個案子栽贓的手段一點也不高明,而且是漏洞百出。如此明顯的紕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區三級法院竟視而不見,如果不是由於「政治覺悟」高,那肯定是法官的素質和水準低得不能再低。
漏洞百出的筆錄
2002年10月14日中午11時,杭州澳醫保靈藥業有限公司總經理鐘海榮到杭州市拱墅區公安分局報案,稱:「2002年10月11日中午,我接到原公司員工周歡喜電話,聲稱有公司違規生產的證據,要我給她30萬(後退步到20萬),否則要向中央電視臺、藥監局等反映,到那時不僅公司要倒閉,原經理都要坐牢。我當時回答,這麼大的數字我不能作主,要向澳方董事長匯報,才能答覆你。周說,最遲等到星期一(14號),否則我錢也不要了,你們就等著看。對此我意識到,周已涉嫌敲詐罪,即向市政府有關領導(來堅巨副秘書長)匯報。領導要我向公安舉報。」下午5時左右,周歡喜被抓到拱墅分局。晚上10時,被送到杭州市看守所。
墅公安分局辦案可謂「雷厲風行」。按照《刑事訴訟法》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公安機關在接到報案(舉報、控告)後,應當在七天之內立案,如不立案,應將《不立案通知書》告訴報案人(舉報人、控告人),報案人(舉報人、控告人)如不服可申請復議。一般來說,除非重大惡性案件,對舉報人舉報的案件,要經過對立案材料的接受、對立案材料的審查、對立案材料的處理三個階段。對立案材料的接受,就是對舉報人的接待和收留的活動,主要是讓舉報人寫《發生情況報告表》。對立案材料的審查,也就是對《發生情況報告表》所講的事實進行審查。首先要審查有無事件發生,然後審查已經發生的事件是否屬於犯罪案件。如果屬於犯罪案件,還要審查對行為人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二是證據或證據線索審查。通常的做法有:向舉報人進行詢問;向有關的單位或組織調閱與犯罪事實及犯罪嫌疑人有關的證據材料;必要時委託有關單位或組織對某些問題代為調查;對特殊案件在緊急情況下可以採取必要的專門調查措施。對立案材料的處理,即對立案材料進行審查和必要的調查後,決定立案與不立案。決定立案,要辦理相應的法律手續:先由承辦人員填寫《立案報告表》,然後製作《立案請示報告》,經本機關或部門負責人審批後,製作《立案決定書》。最後,由負責審批人簽名或蓋章。《立案決定書》批准後,進入刑事偵查程序。
根據鐘海榮的舉報內容,周歡喜只是通過打電話對公司「敲詐勒索」,並非重大惡性案件,鐘海榮提供的證據是一盒電話錄音帶,是需要進過辯別才能確認的。所以拱墅公安分局對周歡喜案辦得如此迅速實在有悖常理。不僅有悖常理,而且有許多疑點無法解釋,使人不得不得出結論:這個案件是造假造出來,是栽贓的。
我們先來看2002年10月14日發生的事。「證據甲」(為述敘方便,筆者將拱墅區警方的證據進行編號,代號是甲、乙、丙、丁、戊、已、庚、辛——筆者注)表明:10月14日11時,杭州澳醫保靈藥業有限公司總經理鐘海榮向拱墅區公安分局報案(舉報),填寫了《發生情況報告表》。「證據乙」表明:10月14日10時10分至12時20分,拱野區刑大刑偵人員倪志強、瀋雄飛二人對鐘海榮進行詢問,地點是在拱墅刑大辦公室。也就是說,鐘海榮的《發生情況報告表》是在倪志強、瀋雄飛對他詢問了50分後寫的,寫了後又繼續詢問了一個多小時。這樣的辦案不符合以上所說的立案程序,在實際工作中也是從未聽說過的。「證據丁」表明,10月14日10時30分至12時17分,拱墅區刑大刑偵人員吳馬金、倪志強對澳醫保靈藥業有限公司原總經理施鑫民進行了詢問,詢問地點是在拱墅分局刑大重案組。注意,刑偵人員倪志強在差不多同一時間參加了兩組詢問,同時詢問了兩個人。如果刑大辦公室和重案組不在同一地點(通常不會是同一個地點),則倪志強在同一時間在兩個不同的地點詢問了兩個人。唯一的解釋只能是這段時間他不斷地在兩個辦公室之間來回跑,否則他是無法同時詢問兩個人的,除非他是個孫悟空。「證據戊」表明:10月14日9時30分至11時20分,拱墅刑大刑偵人員萬加勇、高宇翔對澳醫保靈藥業有限公司副總經理項加平進行了詢問。這說明,早在鐘海榮向拱墅分局舉報前一個半小時,項加榮就到了拱墅分局並被接受調查,但他沒有寫《發生情況報告表》。沒有舉報就被接受調查,這好像是無源之水。「證據辛」表明,10月14日16時20分至18時,拱墅刑大刑偵人員萬加勇、瀋群在拱野分局半山派出所詢問了澳醫保靈藥業有限公司保衛科科長顧志良。這說明,拱墅分局抓週歡喜的時候,拱墅分局的調查取證工作還沒有結束。事情都沒有弄清楚,就把人抓來並送到看守所進行刑事拘留,這顯然是違法的。10月14日的事說明:一、這天澳醫保靈藥業有限公司的四個主要領導都在公安機關舉報周歡喜「敲詐勒索」和為此「犯罪事實」作證;二、10月14日10時30分至11時20分這段時間,總經理鐘海榮、前總經理施鑫民和副總經理項加平都在拱墅分局。他們到底是自己主動去的,還是公安局叫去的?從鐘海榮的《發生情況報告表》看,鐘肯定是自己主動去的。那麼施鑫民和項加平是不是公安叫去作證的呢?施鑫民僅比鐘海榮晚到20分鐘,在鐘的《發生情況報告表》前填寫以前就到了那裡,可以肯定他是自己去的。項加平去得比鐘海榮還早40分鐘,他不可能是去證明鐘海榮的「舉報」的,可以說他也是去「舉報」的,但他去「舉報」卻沒有寫《發生情況報告表》,而是讓後來的鐘海榮來補上了這個報案必經的程序。俗話說,領導「親自出馬」,必有重大舉措。周歡喜這點破事,需要三個領導親自出馬嗎?三、刑偵人員倪志強同一時間在兩個地點詢問兩個人是不可能的。綜合前面所說的「領導重視」,可以肯定10月14日的筆錄是為了給周歡喜栽贓而胡編亂造的(也許是為了應付一下,隨便寫點東西),但是他們太粗心了,在報案的程序上,在做筆錄的時間、地點上露出了馬腳,無法自圓其說。
再來看看10月15日發生的事。「證據丙」表明:10月15日16時15分,施鑫民又去報了一次案,填寫了《發生情況報告表》,這次舉報的內容是周歡喜以前也「敲詐勒索」過。因他所舉報的「敲詐勒索」是公司給周歡喜的補助,法院也沒有認定是「敲詐勒索」。雖然他的「舉報」徒勞無功,但可以看出公司領導的險惡用心。「證據已」表明:10月15日14時至15時,拱墅刑大刑偵人員高宇翔、萬加勇在杭州澳醫保靈藥業有限公司詢問了該公司原副總經理曹興法。詢問筆錄載明高宇翔是偵查員,萬加勇是記錄員。「證據庚」表明:10月15日14時至15時,拱墅刑大刑偵人員萬加勇、倪志強在杭州澳醫保靈藥業有限公司辦公室詢問了該公司分管生產的副總經理瀋惠琴。詢問筆錄也載明偵查員是萬加勇、倪志強,記錄員是萬加勇。這也同10月14日倪志強一樣,萬加勇在同一時間,在不同的地點(「杭州澳醫保靈藥業有限公司」和「杭州澳醫保靈藥業有限公司辦公室」應該不是同一個具體的地點,如果是同一個地點,那就違反了取證的規則)詢問了兩個人。與倪志強不同的是,萬加勇同時是這兩組詢問的記錄員,而且筆錄所顯示的筆跡截然不同,完全是兩個人寫的。一個人怎麼可能在同一時間做兩份筆錄?一個人怎麼可能有兩種明顯不同的筆跡(可以說連一個字相似都沒有),莫非他分別是用兩隻手寫字的?可以斷定,10月15日的筆錄絕對是胡編亂造的。
上述事實說明,2002年10月14日和10月15日杭州市拱墅區公安分局所做的筆錄完全是胡編亂造的。這樣明顯的紕漏,小學生也能看得出來,難道浙江省三級法院的法官看不出來?杭州市拱墅區公安分局的筆錄是給周歡喜定罪的主要證據。用這樣的證據定罪,不是載贓陷害是什麼?!
明顯的栽贓陷害
據杭州澳醫保靈藥業有限公司項加平副總經理在10月14日的筆錄中說,周歡喜是因為在車間裡小便,車間主任盛艷梅要扣她獎金,兩人發生衝突,才離開公司的。這分明是在誣蔑,貶低周歡喜的人格。車間裡沒有廁所,不要說一個女性,就是一個男人也不會隨地解小便。所以,這份筆錄記載這樣一個「細節」,明顯是在詆毀周歡喜。事實是,周歡喜因向杭州市國稅局和杭州市藥監局舉報本公司偷稅漏稅和違規生產、製造假冒偽劣產品受到報復而被廹「下崗」的。周歡喜是1985年進公司的老職工,在多年的工作中,她發現該公司近十年來生產「保靈孕寶口服液」並非按標準投料生產,而是採取大量減少貴重原料、大量摻水、摻白糖來生產偽劣產品,牟取暴利5億多元,並且該公司還偷稅漏稅。「保靈孕寶口服液」是孕婦服用的,這樣昧著良心賺黑心錢會損害兩代人的健康。2001年11月18日,周歡喜向杭州市藥監局和杭州市國稅局寫舉報信舉報。11月29日,公司領導沒有任何理由,也沒有任何手續,對周歡喜作了下崗處理。2002年4月、5月,周歡喜又給杭州市藥監局局長寫信,並匿名給杭州市領導寫信(此信8月9日轉給市藥局)。8月12日,周歡喜又匿名寄信給藥監局(此信在杭州市藥監局稽查支隊02165號《舉報、投訴登記表》上有記載,支隊領導李尚明批示:「此事前期已作過調查,請華勇同志按局領導意思辦」)。8月20日,藥監局派人去澳醫保靈藥業有限公司檢查,但公司在前一天就得知消息,當晚(8月19日晚上)總經理施鑫民通知公司電腦通宵加班,做好假帳,生產車間在副總經理瀋惠琴的指揮下,配料在檢查前全部完工,還通知配料員工如何應付。8月21日上午8時30分,周歡喜向市藥監局紀委(監察室)電話舉報這一情況。在市藥監局紀委(2002)02號《舉報、投訴登記表》上,接話人季曉紅記錄了周歡喜舉報的主要內容,最後還記錄了這樣兩段話:「廠裡領導叫我到廠裡去,要我不要舉報了,他們常來查,你安耽一點。副總瀋惠琴同我說:你告我們是告不通的,當時在場的有廠總經理,工會主席。我說:我要告的。」「你們藥監局要是沒有用場的話,我準備找中央電視臺焦點訪談、中央電視臺新聞調查,我不怕的。我手上有證據的。我明白我如果誣告的話,要坐三年牢的。我不相信,過去的藥監局局長這麼貪,現在的也是這樣。我的電話已告訴你們了,既然舉報了,我也不怕了。」9月10日,杭州澳醫保靈藥業有限公司被查封,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全部被免職。9月11日,鐘海榮代總經理,9月30日董事會正式任命鐘為總經理。市藥監局原擬對杭州澳醫保靈藥業有限公司罰款1000萬,但周歡喜被抓後,沒人繼續舉報,只罰了200萬元。浙江省藥監局已於2002年11月撤銷了杭州澳醫保靈藥業有限公司生產「保靈孕寶口服液」的批准文號「浙衛藥健字(1996)第1431號。但周歡喜入獄後,由於沒有人舉報,該公司仍在大量生產「保靈孕寶口服液」,並於2003年6月在河南衛視做了一個多月的虛假廣告,非法獲利2200萬元,直到2004年11月24日消費者週六山到浙江省藥監局投訴才停止生產(週六山此前曾向杭州市藥監局投訴過)。周歡喜認為,如果她不坐牢,杭州澳醫保靈藥業有限公司絕對不會有此3000萬元非法收入(800萬原定罰款加2200萬劣藥利潤)。由此可見,周歡喜的三年大牢換來杭州澳醫保靈藥業有限公司的3000萬非法收入,原公司領導也免於坐牢。
法院據以給周歡喜定罪的就是所謂周歡喜的電話錄音。周歡喜是1985年進公司的老員工,按規定應與公司簽訂終身勞動合同,但公司沒有任何理由和任何手續就將她一腳踢出門,什麼都不管。周歡喜一直就此事找公司領導,要求籤訂終身勞動合同,並解決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因周不斷舉報,公司就百般刁難,為此她還找過市裡。9月20日前後(大概是前幾天),市農委馬亞明處長等到過周家,談了終身合同的事。周要求給予補償8年的養老金、醫療保險、生活費和8年來的醫藥費。馬當時回答說這個要求並不高。9月20日,周歡喜打電話給公司工會主席施月娟,問終身合同的事。施月娟說,沒有簽終身合同是公司的過錯,公司願意賠償30萬元,但條件是以後不再舉報,並要他打電話給新來的總經理鐘海榮。10月5日和8日,施月娟約周歡喜在半山公園談終身合同的事。施說,要賠償得先寫個書面材料,其中有「以後不損害公司利益,不去舉報」等話。周說舉報和終身合同是兩碼事,所以只就終身合同寫了個賠償申請書。周於9月20日給鐘海榮打電話後,鐘於9月28日到周家,也談到未簽終身合同是是公司過錯,願賠30萬等話。公司領導說得這麼好聽,單純的周歡喜就信了他們,但沒想到這是個圈套。
10月10日,鐘海榮打電話給周歡喜,說未簽合同本身是公司的過錯,30萬是一筆不小的數目,在澳方老闆那裡是通不過的。所以他要求周歡喜打電話給他,在電話中說「我有公司偷工減料、偷稅漏稅、外加工等證據材料,公司給我30萬,我就不舉報」等話,這樣他可以向澳方交代。周不知是計,按鐘的話在電話中說了,誰知鐘沒等周講話就按下了錄音鍵,然後將錄音作為「證據」到公安局舉報,栽贓陷害。分析一下錄音的內容,是得不出周敲詐勒索的結論的。鐘海榮和周歡喜心裏都明白,週到藥監局和稅務局舉報這件事全公司都知道了,正是由她舉報,才被逼下崗,公司才被查封(臨時查封),原領導才被免責,鐘才當上總經理。已經舉報並產生了後果,何來「公司給我30萬,我就不舉報」?周歡喜不是白痴,她會有這樣的真實想法嗎?她完全是為了讓鐘對澳方老闆有個交待才這樣說的。至於周說的「最遲等到星期一(14號),否則我錢也不要了,你們就等著看」這樣的話,是針對公司一直來反覆無常,出爾反爾的作派而言,因為終身合同和賠償的事公司一直沒有誠意辦。她的意思是「我寧可不要你們賠也跟你們幹到底」,而不是「敲詐勒索」。周說這番話的風格,跟8月21日她向市藥監局紀委投訴,被季曉紅記錄在市藥監局紀委(2002)02號《舉報、投訴登記表》上的那番話風格頗相同,難道周對市藥監局也要「敲詐勒索」嗎?
退一步說,即使周歡喜真的是敲詐勒索,那麼鐘海榮在處理這件事上是大有問題的。按鐘的說法,14日是周歡喜限定公司交出20萬的最後期限,那麼他完全可以在14日這天假裝將錢交給周,然後人贓俱獲,將其扭送到公安機關,那樣周歡喜的敲詐勒索不是未遂,而是既遂,可以坐10年以上大牢,那樣對公司不是更有利麼?鐘海榮拿到錄音後,不是交到公安局,而是交到了市政府來堅巨副秘書長那裡,經來副秘書長指點後才到公安機關報案。 來副秘書長一指點,就出現了14日上午公司三個巨頭同時到拱墅公安分局報案和作證的蹊蹺事,出現了一個人同時在兩個地方詢問兩個人、同時做兩份筆錄的咄咄怪事。這背後是不是隱藏著天大的秘密呢?
尾聲
杭州市拱墅區檢察院在審查起訴時大概看到了那些漏洞百出的筆錄,不敢擅自起訴,請示杭州市檢察院。杭州市檢察院於2003年5月29日作出批復,指示應予起訴。同時,該批復還指示:「函告杭州公安局拱墅分局,對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犯罪和偷稅犯罪的杭州澳醫保靈藥業有限公司及該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盡快立案偵查。」但是,等周歡喜坐完牢回到家中,這些責任人員仍逍遙法外。周歡喜再次舉報,個別人才被「取保候審」。
出獄之後,周歡喜鍥而不舍地到北京上訪8次。今天晚上11點,她又坐上去北京的列車出發了。7月24日,她和丈夫拿了一大摞材料來我家,讓我先看看,文章暫時不要寫。她說市政法委的一個領導(也有可能是拱墅區政法委的)勸她不要告了,說原公司的領導已60多歲了,不要讓他們再去坐牢受苦了。他說政府已決定補償她一幢價值90萬元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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