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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部门以权代法 残疾干部蒙冤六年

 2007-12-26 13:36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0

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原副理事长赵万新(肢残)觉得自己比窦娥还冤,自己从未嫖娼却背了黑锅,明明深圳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已经作出认定,嫖娼之说无证据证明;公堂之上,公安机关也否认出具过确认其嫖娼行为的证函,但是,深圳市监察局仍坚持原有处分结论不改。

令残疾干部赵万新悲愤不已的,还不只是监察部门的处分决定,所谓深圳市公安局写给市监察局的复函,白纸黑字,言之凿凿,并加盖有深圳市公安局的大印,可到了法庭上,人家公然予以否认,致使他的诉讼案一筹莫展。

一纸复函,让他成了“嫖娼人员”

这桩涉及名誉侵权的官司,准确地说,起源于一份以所谓深圳市公安局名义出具的一份复函,这份被公安机关在公堂之上断然否认的复函疑点重重,好在其文字不长,兹录如下:
市监察局:

你局转来的“关于要求对赵万新嫖娼案进行重新认定的函”(深监函(2001)第15号)收悉。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查,1998年12月31日下午2时许,赵万新与卖淫女周世萍谈好价钱后在福田区巴丁村35号302房准备发生性关系时,被福田公安分局南园派出所当场查获。为此,福田公安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于1998年12月31日,决定对嫖娼违法行为人赵万新处以治安拘留10日,罚款人民币4500元的处罚(福田公安分局治安裁决书1998年第60号)。

同时,决定对卖淫违法行为人周世萍处以收容教育1年的处罚(福田公安分局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决定书1998年第378号),并均已执行完毕。

复函最后称:在处罚执行期间,以及处罚执行完毕至今,被处罚人赵万新与周世萍均未对相关裁决不服,并提出复议、申诉。因此,福田公安分局查处赵万新嫖娼案应予认定。复函落款为:深圳市公安局,时间2001年5月28日。

最早收到这份复函的,还不是当事人赵万新,而是其在单位的几位同事。他们收到后,转交给了赵万新。不明底里的局外人,乍看到这个复函,言之凿凿,有鼻子有眼,不由人不信。对于当事人来说,如同黄泥巴掉到了裤裆里,不是屎也是屎。

面对复函所指的所谓事实,赵万新愤怒至极:“请问:我什么时候受到过公安部门的处罚?是哪个公安人员办的案?连办民警都不存在,何来治安处罚?

作为一名残疾干部,赵万新的质疑不无理由。市公安局的复函称:赵万新与周世萍“准备发生性关系”被福田公安分局南园派出所当场查获;而时隔六年后,监察局的监察决定书称:“当赵万新和陈红平发生性关系后正穿衣服时,被南园派出所保安员抓获。事已六年,基本事实相差如此之大,难道六年时间,还不能调查清楚基本的事实吗?

公安局否认曾出具复函,并称复函上加盖公章系伪造

赵万新决定依法讨还清白。2004年年初,一纸诉状,将市公安局告上法庭,要求被告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

大大出乎赵万新所料的是,在庭审过程中,深圳市公安局不但完全否认了《复函》的真实性,坚称其不曾向深圳市监察局出具该复函,且该复函上“深圳市公安局的签章”根本不是被上诉人的签章。对于两审法院均要求其提供赵万新嫖娼案的证据材料,也不能提供。

应该说,伪造国家机关的公文和印章,毁人名誉,入人以罪,这本身就是一种犯罪行为。但是,耐人寻味的是,这个明目张胆的犯罪行为,似乎并未受到法律的追究,这一犯罪事实,至今仍不了了之。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员明确宣判:对此《复函》,深圳市公安局否认该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认为深圳市公安局不曾向深圳市监察局出具该《复函》,并否认该《复函》上“深圳市公安局的签章” 是深圳市公安局的签章,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深圳市公安局未提供赵万新曾有嫖娼行为并受过行政处罚的证据材料,故没证据显示上诉人赵万新曾有嫖娼行为。

监察决定,依据的是公安局明确否认的事实

应该说,法院的终审判决书,对赵万新涉嫌嫖娼一事,已经明确予以否定。拿到这份判决书,赵万新长吁了一口气,法律终于还了自己清白。然而,让赵万新万万没有想到的是,法院的判决书是2004年12月27日作出的,仅仅过了3天,深圳市监察局非但没有撤销该案,反而对赵万新作出行政撤职处分的决定。认定的依据,竟然是公安机关已经明确否认了的事实。

赵万新自然不服,当即申请复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三十九条:“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审决定。”

可是, 2005年元旦过后,赵万新就申请复审,一直等到了去年12月28日,深圳市监察局的复审结论才正式出来。复审决定,再次给予赵万新当头棒喝。

市监察局复审决定书称:经复审查明,1998年12月31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对赵万新作出《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认定赵万新有嫖娼行为。并作出相关处罚决定,赵万新和卖淫女没有提出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市公安局的认定,赵万新有嫖娼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嫖娼错误。因此,对其处分并无不当,维持原行政撤职处分决定。

面对复审决定,赵万新欲哭无泪:福田公安分局的《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在哪里?市公安局的认定,又在哪里?法院判决书都认为没有的东西,监察局从何而来?为何不向法院提供?这岂不是莫须有的罪名?

整个事件 让人疑窦丛生

据了解,所谓的嫖娼事件,纯属原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理事长谢建文诬告陷害。
谢建文在前年调离残联,提前退休,去年即赴国外。谢离任时,深圳市审计局对残联的财务进行全面审计,审计结果表明,该会有近两亿元的资金,存在严重问题。其中,涉及数千万元的财务帐目,不知所踪;1300多万元的宾馆装修工程,不按规定对外招标;非法转让下属企业;私设小金库,非法核销应收款240万;160万元银行赞助款,大半年后,又从账上划走;假赞助之名狂提劳务费。谢前脚刚走,他的“心腹”,原办公室主任张春田,就因受贿,被检察机关逮捕,被判刑3年有期徒刑。

谢建文为了清除异己,培植亲信,掩盖犯罪事实,利用自己过去在深圳市监察局任常务副局长的特别关系,一手炮制了这一子虚乌有的嫖娼案件。

从整个“嫖娼事件”的处理过程来看,的确让人疑窦丛生:

第一,1998年12月31日发生的案件,深圳市监察局2004年12月30日才作出处理,时间跨度长达6年,让人匪夷所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案。”深圳市监察局的处理决定,显然大大超过了这个规定。

第二,法院的生效判决,已经对上诉人作出了“没证据显示上诉人赵万新有嫖娼行为”的结论。本着疑罪从无的规定,在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存在嫖娼行为的情况下,监察机关本应慎重处理此案,撤销对该案的调查和对当事人的处罚决定,然而,深圳市监察局的处罚决定和复审决定,则反其道而行之。

第三,深圳市公安局在庭审过程中,否认了该复函为其所出具,复函上所盖公章也非其签章。那么,是谁假冒公安机关公文?是谁伪造公安机关签章?深圳市公安机关为何不予以追查?

第四,对卖淫嫖娼者予以处罚,是公安机关的职责。监察部门处罚当事人的依据,是公安部门的处理决定。现在法院的判决认为,公安部门明确否认为赵万新的嫖娼行为出具过复函,监察部门复审维持原处罚决定的依据何在?

法律专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著名法律专家姜明安教授就此案出具《关于深圳市监察局 (2004)深监决字第53号监察决定书合法性的法律意见书 》:认为,该《监察决定书》所基于的事实和证据是虚假和不存在的。《监察决定书》给予赵万新同志处分所根据的事实是: 赵万新因嫖娼受到深圳市福田公安分局治安拘留10天并罚款人民币4500元的行政处罚。但是,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中法民一终字第3839号《民事判决书》完全否定了这一事实:

“深圳市公安局未提供上诉人赵万新曾有嫖娼行为并受过行政处罚的证据材料”,其也不曾向深圳市监察局出具过赵万新有嫖娼行为的《复函》,“故没证据材料显示上诉人赵万新曾有嫖娼行为"。人民法院的判决(无论是刑事判决、行政判决,还是民事判决)具有终局性、既决性,因此,深监决字第53号《监察决定书》即成为没有事实根据的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深圳市监察局 (2004)深监决字第53号《监察决定书》是违法和不适当的,应予撤销。

时至今日,深圳市监察局没有变更或者撤销其处分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第21条“行政监察法第23条第(二)项所称‘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情形,是指:(一)决定、命令、指示的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深圳市监察局 (2004)深监决字第53号《监察决定书》的内容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中法民一终字第3839号《民事判决书》大相抵触,为何不依《行政监察法》而撤销呢?权大!法大?如果监察人员自己都不能遵守自己的监察法规,何以要求老百姓遵纪守法??

附: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著名法律专家姜明安教授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深圳市监察局 (2004)深监决字第53号

《监察决定书》合法性的法律意见书

根据赵万新同志给我提供的下述三份材料:

1、深圳市监察局(2004)深监决字第53号《监察决定书》;
2、深圳市公安局2001年5月28日致深圳市监察局的函;
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中法民一终字第3839号《民事判决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人认为,深圳市监察局 (2004)深监决字第53号《监察决定书》是违法和不适当的,应予撤销。理由如下:

一、该《监察决定书》所基于的事实和证据是虚假和不存在的。《监察决定书》给予赵万新同志处分所根据的事实是: 赵万新因嫖娼受到深圳市福田公安分局治安拘留10天并罚款人民币4500元的行政处罚。但是,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中法民一终字第3839号《民事判决书》完全否定了这一事实: “深圳市公安局未提供上诉人赵万新曾有嫖娼行为并受过行政处罚的证据材料",其也不曾向深圳市监察局出具过赵万新有嫖娼行为的《复函》,“故没证据材料显示上诉人赵万新曾有嫖娼行为"。人民法院的判决(无论是刑事判决、行政判决,还是民事判决)具有终局性、既决性,因此,深监决字第53号《监察决定书》即成为没有事实根据的决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30条规定,监察机关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应通过初步审查,认定被调查处理人“有违反行政纪律的事实",并“有证据证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34条规定,“对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很显然,深监决字第53号《监察决定书》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因为被处罚人没有违反行政纪律的事实,实施处罚的机关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被处罚人有违反行政纪律的事实。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40条规定:“上一级监察机关认为下一级监察机关的监察决定不适当的。可以责成下一级监察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必要时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因此,对深圳市监察局作出的违法和不适当的(2004)深监决字第53号《监察决定书》,广东省监察厅应责成深圳市监察局予以变更或者撤销,或者由其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法律意见出具人 姜明安

2006年6月27日

·附注:·残疾干部赵万新[肢残者]同志是深受我们残疾人朋友尊敬、爱戴、有口皆碑的残疾人工作者,其做人一清二白,做事尽职尽责,因其工作突出多次受到国家、省、市的褒奖,并得到国家领导人胡锦涛主席的亲自接见(有接见时的照片)。·残疾干部赵万新还是1984年胡锦涛任中央团校校长时亲受胡锦涛喜爱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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