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数据上看,韩国的赔偿标准高出我国赔偿标准10倍以上,当然,这有经济发展差异在内,但其计算方式本身就是对生命价值尊重的体现。另外还有人通过计算,认为美国煤矿一个工人的命价等于我国37.5个工人的命价,这也说明了我国长期以来对生命价值的不尊重,公众的不满情绪由此得以爆发。甚至流露出了"要死也死在韩国"的非理性情绪和心态。
"要死也死在韩国",一方面是公众对我国公民生命脆弱和价值不平等的刻骨体验,比如在矿难赔偿中,有的矿主说出了毫无人性的话语:"买棺材比买药便宜得多",出现了"5000元+500斤粮食=1个矿工的生命"的生命等式,其中,生命的卑贱让人心寒!
另一方面,韩国的补偿标准让公众看到了其对生命价值尊崇的一面。两者的鲜明对比,引发了公众的讨论和质疑。但是,"要死也死在韩国"在表达愤懑情绪的同时,也是对生命不尊重的折射,因此,这是一种不理性的情绪,但,这并不妨碍我们去真正认识非理性情绪产生的土壤。从根本上说,这是公众对长期存在的生命权利落差不满的表达,这是我们看问题的立足点。
就现实来说,在我国,个体由于出生地、所在行业、部门的不同,也可能产生巨大的生命权利落差。而在种种差别中,有的本身毫无合理性可言,如部门差别或行业差别、城乡差别。
无论是从法律上看,还是从情理上看,我们没有任何理由仅仅因为损害发生的领域不同,而给予不等的赔偿。就生命价值而言,每个人都是绝对平等的,只有距离死亡远近的不同,而没有高低贵贱的差异。
生命权的平等对待是对平等的最基本要求,生命赔偿这一对生命权受侵害的赔偿是社会宣扬平等精神的首要舞台,也是彰显生命价值的首要平台。在生命权平等不能得到公正对待的前提下,何谈其他权利的平等,这是公众流露"要死也死在韩国"愤懑情绪的重要原因。
人的生命安全权、身体健康权是人的最基本权利,离开对人的生命安全权、身体健康权的尊重,公民的生命价值就无法得到保证。笔者以为,只有认识到这点,才能消除公众诸如"要死也死在韩国"之类的非理性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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