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华时报"报导,中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表示,去年十月一日"物权法"开始实施,而物权法的配套法规"城市拆迁条例",人大常委会已授权国务院制定。
王利明说,目前草稿已拟定,中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正在广泛征求专家学者及被拆迁人的意见。他说,"草案有很多重大的改进,最重要的一个是理念上的变化:要以政府为拆迁主体来进行制度设计。"
王利明指出,过去中国政府决定开发案后,一般交由开发商主导拆迁,并由开发商与被拆迁人协商补偿标准,政府作为仲裁者。部分开发商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往往做出一些不恰当的行为,甚至是野蛮拆迁,严重损害民众利益。
对此,草稿中建议,"拆迁属国家征收行为,由政府来主导完成"。
对于拆迁补偿标准,王利明认为,仔细研究大批拆迁纠纷后可以发现,多数民众并不反对拆迁,主要还是补偿不到位。
他说,专家在讨论草稿时提出,拆迁属于国家征收范畴,应给予一定补偿,并以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拆迁应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为基本补偿原则,同时草稿也将细化补偿标准。
此外,过去旧城改造时,一些被拆迁人发现自己的家被以公共利益名义拆迁后,原有的地方出现商业开发。王利明说,"对这类‘公共利益拆迁'的异议,拆迁条例设置了一个申诉程式",作为民众救济管道。
他认为,对于不符合公共利益的拆迁行为,被拆迁人可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异议,并有可能获得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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