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述全部属实,如有一句谎言,天打五雷哄(轰)!”昨天,记者打开“西祠胡同”网站的“只爱陌生人”讨论版,网友“以善制恶”发布的一个名为《请 大家来看看并帮忙揪出这个笑里藏刀的恶女人!!!!!!》帖子点击率非常火爆,这篇帖子开头便用“郑重声明”的形式发誓文中内容完全真实。
而网友“以善制恶”贴出的4张所谓“恶女人”的照片更是吸引了其他网友的眼球。第一张照片里该女子微笑着站在一尊雕像旁,第二张是她在丽江的留影,后面两张则是她的写真照。“长得蛮漂亮的。”从这几张照片看,该女子面容姣好,网友纷纷这样评论说。
可接下来的“猛料”让人大吃一惊,“以善制恶”写道:小玉,女,江苏泰兴人。接着一口气公布了小玉在老家的住址和小玉的身份证号码。
“她2003年毕业于南京某大学……”“以善制恶”又将小玉的大学专业、上学和毕业时间详细地写了出来。
“眼睛割了双眼皮,鼻子垫高的,标准的人造恶女,在南京至今也有10余年了。”话锋一转,帖子开始爆小玉整容的隐私。
究竟有什么样的深仇大恨,要让“以善制恶”如此大揭他人隐私?这个网友在文中指出原因是:小玉欠债不还。
网友大爆美女隐私
她“借”走200万就找不到了
“图中女子在江苏南京骗了身边数位好友及她的亲戚,数额高达200万之多,现已消失,不知道会在哪里出现,如看到帖的朋友见到此人,请不要再被她的花言 巧语所欺骗。”这个网友说,小玉在大学时代就向同学借钱不还,毕业后在南京一家担保公司工作,“平时逢人就炫耀自己家中有钱……爸爸是开奔驰,住的也是花 园洋房。她向不同朋友及自家亲戚(舅舅和小姨)借钱,借口都是开公司需要资金、公司周转、借给客户等等,骗了总计有200万元。”网友说,这些钱竟然被小 玉用在娱乐场所挥霍。2007年4月,朋友发现不对劲,纷纷问其要钱,她要么就说客户没还,推后还款期,以自己父母起誓,发誓如果到期不还父母不得好死等 等,我们怎么也没想到她竟拿自己的父母生命随便起誓……可后来我们发现她依然去泡吧买单,我们忍无可忍,在2007年10月11日上门要债,12日她就失 踪了,几天后用苏州的一个号码叫我们不要急她会还钱的,此后再无消息。”
“以善制恶”说,他们曾经试图到派出所和经侦大队报案,但是警方都认为这是民事纠纷不属于诈骗,不能立案;他们也想去法院,但是一想到现在连人都找不到,而且还要交诉讼费,打官司可能也没用,只能作罢。
文末,“以善制恶”对小玉说:如果你看到帖子,请勇敢地站出来,你不可能逃一辈子……
讨论版“婚后空间”的版主跟帖说:“按说这类涉及照片和真实资料的帖以往都是删掉的,但鉴于此帖如果确是真实的,就可能会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所以暂时保留,如果引起麻烦,与婚版无关,因为斑竹没有调查核实的义务。”
“我发誓我说的是真的”
程燕提供了小玉曾经使用过的三个手机号码,记者拨打后分别是“空号”“停机”和“此号码不存在”。
“我借给她26万,现在真是气坏了。”南京某公司的叶总说,“小玉曾经在我单位工作过半年。去年9月份她说她公公的公司要资金周转,说要借钱一个月。结果一个月后我就找不到她了。”
去年10月份与程燕一起走进派出所的还有周小姐,而周小姐的身份是小玉大学的同班同学。去年6月,小玉找到周小姐,打下总额为7万元的两张借条。去年 10月12日以后,周小姐再也没有见过小玉,却因为这事结识了程燕等人。周小姐说,“根据我们几个人的统计,加上借钱给她的亲戚,小玉大概从我们身上借了 200万元。”
记者昨天设法联系上了网友“以善制恶”,对方立即答应现身。
“我单位离快报不远。”刚一见面,她就掏出身份证说,我用性命发誓我在网上写的全是真的。记者随即与这个名叫程燕(化名)的女孩展开了对话。
“我也在担保公司工作,我是2003年因为工作的关系认识小玉的。”程燕说,“她出入都有车,又说有个有钱的男朋友。2006年国庆前后她第一次向我借 钱,说她男朋友的爸爸与人合资买了一块地,因资金周转困难,需要借钱,还给我开了每个月百分之二的利息。我钱放在身边也是闲着,就把我男朋友准备买房的 10万元钱借给了她。”
“之后每次我去要钱,她都是说你什么时候要钱 就来拿。她每次都给我几千几千的。”程燕说,对方之后又经常来借钱,每次都许以不错的利息。2007年 10月10日,小玉将前面的条子全部作废,给程燕打下了一张借款总额为75万元的借条。“第二天她就消失了。”程燕说她急了,一打听才知道借钱给小玉的人 远远不止自己一人。
当记者向她说明她这样的做法有侵犯他人隐私嫌疑时,程燕完全同意:“我现在就是要找到她,如果她站出来告我侵犯隐私,我最开心不过了!”
■律师观点
南京金协和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明文说,从帖子内容看,程燕的用语措词相当严重。如果她所发布的情况是虚构的,则属于“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若给小玉造成一定后果则构成刑法上的“情节严重”,那么程燕很可能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张明文认为,即使程燕所述的情况是真实的,也不应该通过网络这样的形式发布。她的行为侵犯了小玉的隐私权,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现在程燕等人的手中持有借条,完全可以将小玉诉诸法院。法院即使找不到小玉也可以缺席作出判决。今后程燕或者法院执行人员只要掌握到小玉出现的线索,就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勒令小玉归还借款。”
张明文说,当然,如果程燕能有比较充分的事实证明小玉是“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自己财物,则可以到当地的公安局报案,由公安局立案侦查,以追讨钱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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