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子强,江西省上饶市人,大专文化,原系江西省土地勘测规划院副院长(副处级)。聂磊,江西省南昌市人,本科文化,原系江西省土地勘测规划院副院长(副处级)。易武萍,江西省萍乡市人,大学文化,原系江西省土地勘测规划院院长助理。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江西省土地勘测规划院属江西省国土资源厅直属事业单位,负责开展全省土地估价、测量、土地动态监测等业务。
2003年5月,江西省吉安市某区政府因城市建设占用耕地,而当地又没有后备耕地资源可开垦,需异地购买新增耕地开垦指标来解决占补平衡。在向其他县市联系购买耕地开垦指标无着的情况下,找到时任规划院副院长的汪子强帮忙联系,以每亩3200元的价格购买新耕地占补指标,并在该价格基础上每亩虚增1000元用于某区国土局筹建办公楼。
汪子强又找到规划院全面主持工作的副院长聂磊及院长助理易武萍商量此事,易武萍提出以江西省琛宇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吉安市某区国土局做该业务,因琛宇公司也无法联系到购买耕地占补指标,三人又提出利用规划院对全省各县市国土部门所开垦的耕地进行测量、评估的职务便利,以规划院的名义向其他县市国土部门联系购买新增耕地占补指标,然后以琛宇公司的名义去签订协议。
2003年5月29日至6月29日,汪子强带领琛宇公司经理王勇来到吉安市,由王勇分别与吉安市国土局某分局等四家用地单位签订委托开发耕地749.9195亩、581.271亩、76.7955、188.232亩的协议书。随后上述四家用地单位以每亩4200元的价格将6704109.40元购买新增耕地占补指标款汇入琛宇公司账户,琛宇公司又将虚增的1500445元汇至吉安市国土局某分局账上。
协议签订后,在汪子强的帮助下,2003年5月26日、6月29日琛宇公司先后二次以每亩1600元的价格与兴国县国土局签订委托开发433.432亩耕地的协议,并支付694291元给兴国县国土局。
2003年6月29日,琛宇公司以每亩1600元的价格与于都县土地管理局签订委托开发耕地340.2945亩的协议,并支付544471元给于都县土地管理局。
2003年10月17日,琛宇公司以每亩1500元的价格与会昌县国土局签订委托开发62.218亩耕地的协议,并支付93327元给会昌县国土局。
2003年5月16日、29日、6月26日,琛宇公司以每亩1550元的价格与广昌县土地交易中心签订委托开发耕地776.8034亩的协议,并分三次向广昌县土地交易中心支付1204047元。
与此同时,琛宇公司将上述1596.2165亩新增耕地占补指标以每亩4200元价格转卖给吉安市某区政府下属的相关用地单位。琛宇公司完成上述交易共获利润总额2060000元,随后琛宇公司经理王勇在汪子强、聂磊、易武萍本人或指定的账户中各存入342610元。
2007年4月8日,汪子强召集聂磊、易武萍主动向组织交代自已的问题。次日上午江西省国土资源厅纪检工作人员将三人移交江西省检察院侦查。案发后,检察机关暂扣汪子强390000元;暂扣聂磊406353.50元;暂扣易武萍403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汪子强、聂磊、易武萍分别担任江西省土地勘测规划院副院长、院长助理,属于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三人利用规划院对全省各县市国土部门所开垦的耕地进行测量、评估的职务便利,在得知吉安市某区政府因建设占用耕地需异地补充耕地的情况下,以规划院的名义,为琛宇公司向于都、会昌、兴国、广昌四县国土局联系购买新增耕地占补指标,达到从中赚取差价的目的,为琛宇公司谋取利益,收受琛宇公司经理王勇贿赂共计人民币1027830元,其中汪子强、聂磊、易武萍各分得人民币342610元。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受贿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汪子强系主犯,聂磊、易武萍系从犯。鉴于三被告人在案发前能自动到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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