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子強,江西省上饒市人,大專文化,原係江西省土地勘測規劃院副院長(副處級)。聶磊,江西省南昌市人,本科文化,原係江西省土地勘測規劃院副院長(副處級)。易武萍,江西省萍鄉市人,大學文化,原係江西省土地勘測規劃院院長助理。
南昌市西湖區人民法院審理查明,江西省土地勘測規劃院屬江西省國土資源廳直屬事業單位,負責開展全省土地估價、測量、土地動態監測等業務。
2003年5月,江西省吉安市某區政府因城市建設佔用耕地,而當地又沒有後備耕地資源可開墾,需異地購買新增耕地開墾指標來解決佔補平衡。在向其他縣市聯繫購買耕地開墾指標無著的情況下,找到時任規劃院副院長的汪子強幫忙聯繫,以每畝3200元的價格購買新耕地佔補指標,並在該價格基礎上每畝虛增1000元用於某區國土局籌建辦公樓。
汪子強又找到規劃院全面主持工作的副院長聶磊及院長助理易武萍商量此事,易武萍提出以江西省琛宇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名義與吉安市某區國土局做該業務,因琛宇公司也無法聯繫到購買耕地佔補指標,三人又提出利用規劃院對全省各縣市國土部門所開墾的耕地進行測量、評估的職務便利,以規劃院的名義向其他縣市國土部門聯繫購買新增耕地佔補指標,然後以琛宇公司的名義去簽訂協議。
2003年5月29日至6月29日,汪子強帶領琛宇公司經理王勇來到吉安市,由王勇分別與吉安市國土局某分局等四家用地單位簽訂委託開發耕地749.9195畝、581.271畝、76.7955、188.232畝的協議書。隨後上述四家用地單位以每畝4200元的價格將6704109.40元購買新增耕地佔補指標款匯入琛宇公司賬戶,琛宇公司又將虛增的1500445元匯至吉安市國土局某分局賬上。
協議簽訂後,在汪子強的幫助下,2003年5月26日、6月29日琛宇公司先後二次以每畝1600元的價格與興國縣國土局簽訂委託開發433.432畝耕地的協議,並支付694291元給興國縣國土局。
2003年6月29日,琛宇公司以每畝1600元的價格與於都縣土地管理局簽訂委託開發耕地340.2945畝的協議,並支付544471元給於都縣土地管理局。
2003年10月17日,琛宇公司以每畝1500元的價格與會昌縣國土局簽訂委託開發62.218畝耕地的協議,並支付93327元給會昌縣國土局。
2003年5月16日、29日、6月26日,琛宇公司以每畝1550元的價格與廣昌縣土地交易中心簽訂委託開發耕地776.8034畝的協議,並分三次向廣昌縣土地交易中心支付1204047元。
與此同時,琛宇公司將上述1596.2165畝新增耕地佔補指標以每畝4200元價格轉賣給吉安市某區政府下屬的相關用地單位。琛宇公司完成上述交易共獲利潤總額2060000元,隨後琛宇公司經理王勇在汪子強、聶磊、易武萍本人或指定的賬戶中各存入342610元。
2007年4月8日,汪子強召集聶磊、易武萍主動向組織交代自已的問題。次日上午江西省國土資源廳紀檢工作人員將三人移交江西省檢察院偵查。案發後,檢察機關暫扣汪子強390000元;暫扣聶磊406353.50元;暫扣易武萍403000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汪子強、聶磊、易武萍分別擔任江西省土地勘測規劃院副院長、院長助理,屬於從事公務的國家工作人員,三人利用規劃院對全省各縣市國土部門所開墾的耕地進行測量、評估的職務便利,在得知吉安市某區政府因建設佔用耕地需異地補充耕地的情況下,以規劃院的名義,為琛宇公司向於都、會昌、興國、廣昌四縣國土局聯繫購買新增耕地佔補指標,達到從中賺取差價的目的,為琛宇公司謀取利益,收受琛宇公司經理王勇賄賂共計人民幣1027830元,其中汪子強、聶磊、易武萍各分得人民幣342610元。三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受賄罪。在共同犯罪過程中汪子強系主犯,聶磊、易武萍系從犯。鑒於三被告人在案發前能自動到司法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已的罪行,具有自首情節。依照有關法律規定,遂作出了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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