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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耀杰:报告蔡武部长:二手房变成了出租屋

 2008-05-12 16:58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0
蔡武部长:

2008年3月18日14时,也就是你履新出任文化部长的第二天,我通过邮政快递给你寄去过一份《致蔡武部长的申诉告知信》,并且附录了相关的证据材料。不知道是你工作太忙,还是你忘记了你们的胡总书记所说的群众生活无小事的英明教导,我迄今为止没有得到你任何回复。

在《致蔡武部长的申诉告知信》中,我告诉你的相关事实和理由如下:

作为一个埋头从事学术研究的书呆子,我出于呆傻之气,妻子解决两地分居时院方不肯提供帮助,别人的妻子却由院方安排了工作,我没有说话。比我年轻的人纷纷住上了新房子及二手房,我依然没有说话。到了2003年12月29日上午,根据文化部党组和人事司通知,中国艺术研究院在多功能厅召开院领导班子述职大会。院长王文章述职报告结束后,话剧研究所杨云峰博士举手要求发言,他在发言中谈到院里没在给他分配住房的问题,院长王文章不就杨云峰的相关陈述给予回应,而是节外生枝指责他要到天安门闹事。在这种情况下,坐在前几排的几十位处级以上行政及学术官员一起站起来,大声喝斥杨云峰从主席台上滚下去。由于杨云峰是本所同事,我自己也有住房困难的问题,一时间头脑发热,就站起来"声援"了一句:"你们要干什么,你们还要打右派吗?"

就是这么一句话,我无意中得罪了院长王文章。几年来他一直在处心积虑地败坏我的学术尊严,扼杀我的人生出路,进而把我的整个家庭置于"零就业"的死地和绝境之中。

2007年7月24日13:10左右,我来到人事处长张海玲的1317办公室,等候在那里的院长助理张晓凌递给我一份"中国艺术研究院艺人发[2007]19号"《关于解聘话剧研究所副研究员张耀杰的处理决定》,其中写道:

"2006年11月11日至12月12日,我院话剧所副研究员张耀杰同志以休探亲假和年假的名义请假,却不经说明和批准,私自赴美国考察,违反聘任制的有关规定。鉴于本人对此错误有了初步认识和检查,参照话剧研究所给予张耀杰处理的意见,按照国家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任制度的意见》,经研究,决定对张耀杰同志予以解聘。"

那么,我究竟违反了什么规定呢?

我与院方签订《人员聘用合同书》的时间是2001年11月26日,该合同是依据《中国艺术研究院关于实行人员聘用制的规定》签订的。这份"规定" 的第四条第三款写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聘用:......(三)因公、因私出国(境)、无正当理由或未经单位批准,逾期不归超过一个月的人员;......"

按照这一规定,我利用私人假期出国进行学术性质的考察访问并且及时回国,虽然行前没有向"单位"说明相关情况,造成了所谓"违反聘任制的有关规定 "的事实,却没有严重到"逾期不归超过一个月"的程度,并不属于"不得聘用"或"解聘"的范围。而且我本人"对此错误有了初步认识和检查",院方不基于以人为本、和谐宽容、与人为善的先进性理念,帮助我改正相关错误,反而"参照话剧研究所给予张耀杰处理的意见",撇开签订合同时自己制定的"聘任制的有关规定",到我当时根本不知道的国家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任制度的意见》中寻找依据,"决定对张耀杰同志予以解聘。"与此同时,在新一轮的聘任过程中,院方依然坚持自己制定的与国家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任制度的意见》并不一致的"聘任制的有关规定",签订新一轮的《人员聘用合同书》。

《人员聘用合同书》中虽然有"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聘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的表述,合同文本却是由院方单方面制定的,甲、乙双方的信息资源处于严重不对等状态。院方与我签订《人员聘用合同书》的时间是2001年11月26日,而人事部颁发该"意见"的时间2002年7月 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该"通知"的时间是2002年7月6日。根据该合同第八条规定:"订立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时,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然而,院方从来没有告知人事部"意见"的相关内容,更没有对于合同文本中与人事部"意见"不吻合、不一致的内容进行"变更"。直到2007年 1月22日,所长刘彦君还在电话中告诉我,她不知道人事部"意见"的相关内容。2007年8月14日,她再一次在电话里表示说:"如果说他们没有意见,我这里会聘你的。......你出国,那个规定我也不知道啊。再说你上次出国我也是不知道的。"这些事实都是有录音证据的。但是,正是不知道人事部"意见"的刘彦君,于2001年11月26日作为院方委托人与我签订了《人员聘用合同书》,2006年12月又在呈送院长助理张晓凌的公文中,给出了"话剧研究所解除与张耀杰同志的聘任关系"的处理意见。

上述事实充分证明,前国家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任制度的意见》,在中国艺术研究的聘任程序中是可以冷冻起来不发挥法律效力的;等到要公报私仇打击报复我的时候,却又可以拿出来发挥作用。人事部的"意见"在中国艺术研究院分明变成了引蛇出洞、诱人入罪、恶意报复的合同陷阱。借用院长助理张晓凌的话说,"中国是人情社会。说实话我们还是有感情的。你把人际关系搞坏了。......有些东西还要靠非正常手段。我们叫公事私办。公事公办办不了。整个风气是这样,我们也没办法。......你个人算什么啊!沧海一粟都算不上。......我敢保证你张耀杰不敢打官司,研究院出500万跟你打官司!"

我在《致蔡武部长的申诉告知信》中还介绍说,我一家三口居住在位于鸟巢和水立方西侧500米处的一居室的小黑屋里,也就是原归文化部管辖的中国音乐学院家属院丝竹园小区7号楼里。2008年5月9日我下楼理发时,看到同属7号楼的8门602房间,贴出了这样的两行大字"15801492877出租 "(见照片)。这所房屋原来是中国艺术研究院的同事吴祚来先生的住家。九年前的一天,我把自己锁在了门外,为了到当时还两地分居的妻子那里取另一把钥匙,我只好到吴祚来家里借了几十元钱的路费,于是也就走进了这所房屋。2003年前后,吴祚来搬迁到中国艺术研究院集资建造的一平方米1500元的福利房,这所房屋就变成了应该分配给像我这样的无房户或少房户的二手房。

但是,虽然经过像杨云峰和我本人这样的无房户或少房户许多次的严正要求,院长王文章等党员领导干部,从来没有公开透明地张榜公布过几十所二手房屋的分配方案和分配结果。五年过去,我的儿子已经是身高一米七五的初中生,我这个在海内外正式出版过十本学术著作非但没有评上研究员职称反而惨遭解聘的副研究员,住的是只有书床而没有书房的一居室!比我更加知名而且年龄更大的宪政学者刘军宁博士,由于没有享受到公房待遇,迄今为止住的只是郊区农民的小产权房啊!

我要问蔡武部长的是:党员领导干部们贪污挪用公款是犯罪,难道贪污占用公房就不是犯罪吗?!中国艺术研究院那么多的二手房从来没有张榜公布过分配方案,到底是哪些人把这些公有住房给贪污占用了呢?!治学无术、整人有方的中国艺术研究院的那些党员领导干部,除了在住大房子、领高工资、评高职称方面比我这个中国农工民主党的"民主人士"更加先进之外,还有什么地方比我更具备先进性呢?

希望蔡武部长能够在一个月里面把上述问题调查明白并且给我一个正式答复。

2008年5月10日于北京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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