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武部長:
2008年3月18日14時,也就是你履新出任文化部長的第二天,我通過郵政快遞給你寄去過一份《致蔡武部長的申訴告知信》,並且附錄了相關的證據材料。不知道是你工作太忙,還是你忘記了你們的胡總書記所說的群眾生活無小事的英明教導,我迄今為止沒有得到你任何回覆。
在《致蔡武部長的申訴告知信》中,我告訴你的相關事實和理由如下:
作為一個埋頭從事學術研究的書獃子,我出於呆傻之氣,妻子解決兩地分居時院方不肯提供幫助,別人的妻子卻由院方安排了工作,我沒有說話。比我年輕的人紛紛住上了新房子及二手房,我依然沒有說話。到了2003年12月29日上午,根據文化部黨組和人事司通知,中國藝術研究院在多功能廳召開院領導班子述職大會。院長王文章述職報告結束後,話劇研究所楊雲峰博士舉手要求發言,他在發言中談到院裡沒在給他分配住房的問題,院長王文章不就楊雲峰的相關陳述給予回應,而是節外生枝指責他要到天安門鬧事。在這種情況下,坐在前幾排的幾十位處級以上行政及學術官員一起站起來,大聲喝斥楊雲峰從主席台上滾下去。由於楊雲峰是本所同事,我自己也有住房困難的問題,一時間頭腦發熱,就站起來"聲援"了一句:"你們要幹什麼,你們還要打右派嗎?"
就是這麼一句話,我無意中得罪了院長王文章。幾年來他一直在處心積慮地敗壞我的學術尊嚴,扼殺我的人生出路,進而把我的整個家庭置於"零就業"的死地和絕境之中。
2007年7月24日13:10左右,我來到人事處長張海玲的1317辦公室,等候在那裡的院長助理張曉凌遞給我一份"中國藝術研究院藝人發[2007]19號"《關於解聘話劇研究所副研究員張耀傑的處理決定》,其中寫道:
"2006年11月11日至12月12日,我院話劇所副研究員張耀傑同志以休探親假和年假的名義請假,卻不經說明和批准,私自赴美國考察,違反聘任制的有關規定。鑒於本人對此錯誤有了初步認識和檢查,參照話劇研究所給予張耀傑處理的意見,按照國家人事部《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任制度的意見》,經研究,決定對張耀傑同志予以解聘。"
那麼,我究竟違反了什麼規定呢?
我與院方簽訂《人員聘用合同書》的時間是2001年11月26日,該合同是依據《中國藝術研究院關於實行人員聘用制的規定》簽訂的。這份"規定" 的第四條第三款寫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聘用:......(三)因公、因私出國(境)、無正當理由或未經單位批准,逾期不歸超過一個月的人員;......"
按照這一規定,我利用私人假期出國進行學術性質的考察訪問並且及時回國,雖然行前沒有向"單位"說明相關情況,造成了所謂"違反聘任制的有關規定 "的事實,卻沒有嚴重到"逾期不歸超過一個月"的程度,並不屬於"不得聘用"或"解聘"的範圍。而且我本人"對此錯誤有了初步認識和檢查",院方不基於以人為本、和諧寬容、與人為善的先進性理念,幫助我改正相關錯誤,反而"參照話劇研究所給予張耀傑處理的意見",撇開簽訂合同時自己制定的"聘任制的有關規定",到我當時根本不知道的國家人事部《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任制度的意見》中尋找依據,"決定對張耀傑同志予以解聘。"與此同時,在新一輪的聘任過程中,院方依然堅持自己制定的與國家人事部《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任制度的意見》並不一致的"聘任制的有關規定",簽訂新一輪的《人員聘用合同書》。
《人員聘用合同書》中雖然有"經甲、乙雙方平等協商,自願簽訂本聘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的表述,合同文本卻是由院方單方面制定的,甲、乙雙方的信息資源處於嚴重不對等狀態。院方與我簽訂《人員聘用合同書》的時間是2001年11月26日,而人事部頒發該"意見"的時間2002年7月 3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該"通知"的時間是2002年7月6日。根據該合同第八條規定:"訂立合同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發生變化時,本合同應變更相關內容。"然而,院方從來沒有告知人事部"意見"的相關內容,更沒有對於合同文本中與人事部"意見"不吻合、不一致的內容進行"變更"。直到2007年 1月22日,所長劉彥君還在電話中告訴我,她不知道人事部"意見"的相關內容。2007年8月14日,她再一次在電話裡表示說:"如果說他們沒有意見,我這裡會聘你的。......你出國,那個規定我也不知道啊。再說你上次出國我也是不知道的。"這些事實都是有錄音證據的。但是,正是不知道人事部"意見"的劉彥君,於2001年11月26日作為院方委託人與我簽訂了《人員聘用合同書》,2006年12月又在呈送院長助理張曉凌的公文中,給出了"話劇研究所解除與張耀傑同志的聘任關係"的處理意見。
上述事實充分證明,前國家人事部《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任制度的意見》,在中國藝術研究的聘任程序中是可以冷凍起來不發揮法律效力的;等到要公報私仇打擊報復我的時候,卻又可以拿出來發揮作用。人事部的"意見"在中國藝術研究院分明變成了引蛇出洞、誘人入罪、惡意報復的合同陷阱。借用院長助理張曉凌的話說,"中國是人情社會。說實話我們還是有感情的。你把人際關係搞壞了。......有些東西還要靠非正常手段。我們叫公事私辦。公事公辦辦不了。整個風氣是這樣,我們也沒辦法。......你個人算什麼啊!滄海一粟都算不上。......我敢保證你張耀傑不敢打官司,研究院出500萬跟你打官司!"
我在《致蔡武部長的申訴告知信》中還介紹說,我一家三口居住在位於鳥巢和水立方西側500米處的一居室的小黑屋裡,也就是原歸文化部管轄的中國音樂學院家屬院絲竹園小區7號樓裡。2008年5月9日我下樓理髮時,看到同屬7號樓的8門602房間,貼出了這樣的兩行大字"15801492877出租 "(見照片)。這所房屋原來是中國藝術研究院的同事吳祚來先生的住家。九年前的一天,我把自己鎖在了門外,為了到當時還兩地分居的妻子那裡取另一把鑰匙,我只好到吳祚來家裡借了幾十元錢的路費,於是也就走進了這所房屋。2003年前後,吳祚來搬遷到中國藝術研究院集資建造的一平方米1500元的福利房,這所房屋就變成了應該分配給像我這樣的無房戶或少房戶的二手房。
但是,雖然經過像楊雲峰和我本人這樣的無房戶或少房戶許多次的嚴正要求,院長王文章等黨員領導幹部,從來沒有公開透明地張榜公布過幾十所二手房屋的分配方案和分配結果。五年過去,我的兒子已經是身高一米七五的初中生,我這個在海內外正式出版過十本學術著作非但沒有評上研究員職稱反而慘遭解聘的副研究員,住的是只有書床而沒有書房的一居室!比我更加知名而且年齡更大的憲政學者劉軍寧博士,由於沒有享受到公房待遇,迄今為止住的只是郊區農民的小產權房啊!
我要問蔡武部長的是:黨員領導幹部們貪污挪用公款是犯罪,難道貪污佔用公房就不是犯罪嗎?!中國藝術研究院那麼多的二手房從來沒有張榜公布過分配方案,到底是哪些人把這些公有住房給貪污佔用了呢?!治學無術、整人有方的中國藝術研究院的那些黨員領導幹部,除了在住大房子、領高工資、評高職稱方面比我這個中國農工民主黨的"民主人士"更加先進之外,還有什麼地方比我更具備先進性呢?
希望蔡武部長能夠在一個月裡面把上述問題調查明白並且給我一個正式答覆。
2008年5月10日於北京家中
来源:
2008年3月18日14時,也就是你履新出任文化部長的第二天,我通過郵政快遞給你寄去過一份《致蔡武部長的申訴告知信》,並且附錄了相關的證據材料。不知道是你工作太忙,還是你忘記了你們的胡總書記所說的群眾生活無小事的英明教導,我迄今為止沒有得到你任何回覆。
在《致蔡武部長的申訴告知信》中,我告訴你的相關事實和理由如下:
作為一個埋頭從事學術研究的書獃子,我出於呆傻之氣,妻子解決兩地分居時院方不肯提供幫助,別人的妻子卻由院方安排了工作,我沒有說話。比我年輕的人紛紛住上了新房子及二手房,我依然沒有說話。到了2003年12月29日上午,根據文化部黨組和人事司通知,中國藝術研究院在多功能廳召開院領導班子述職大會。院長王文章述職報告結束後,話劇研究所楊雲峰博士舉手要求發言,他在發言中談到院裡沒在給他分配住房的問題,院長王文章不就楊雲峰的相關陳述給予回應,而是節外生枝指責他要到天安門鬧事。在這種情況下,坐在前幾排的幾十位處級以上行政及學術官員一起站起來,大聲喝斥楊雲峰從主席台上滾下去。由於楊雲峰是本所同事,我自己也有住房困難的問題,一時間頭腦發熱,就站起來"聲援"了一句:"你們要幹什麼,你們還要打右派嗎?"
就是這麼一句話,我無意中得罪了院長王文章。幾年來他一直在處心積慮地敗壞我的學術尊嚴,扼殺我的人生出路,進而把我的整個家庭置於"零就業"的死地和絕境之中。
2007年7月24日13:10左右,我來到人事處長張海玲的1317辦公室,等候在那裡的院長助理張曉凌遞給我一份"中國藝術研究院藝人發[2007]19號"《關於解聘話劇研究所副研究員張耀傑的處理決定》,其中寫道:
"2006年11月11日至12月12日,我院話劇所副研究員張耀傑同志以休探親假和年假的名義請假,卻不經說明和批准,私自赴美國考察,違反聘任制的有關規定。鑒於本人對此錯誤有了初步認識和檢查,參照話劇研究所給予張耀傑處理的意見,按照國家人事部《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任制度的意見》,經研究,決定對張耀傑同志予以解聘。"
那麼,我究竟違反了什麼規定呢?
我與院方簽訂《人員聘用合同書》的時間是2001年11月26日,該合同是依據《中國藝術研究院關於實行人員聘用制的規定》簽訂的。這份"規定" 的第四條第三款寫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聘用:......(三)因公、因私出國(境)、無正當理由或未經單位批准,逾期不歸超過一個月的人員;......"
按照這一規定,我利用私人假期出國進行學術性質的考察訪問並且及時回國,雖然行前沒有向"單位"說明相關情況,造成了所謂"違反聘任制的有關規定 "的事實,卻沒有嚴重到"逾期不歸超過一個月"的程度,並不屬於"不得聘用"或"解聘"的範圍。而且我本人"對此錯誤有了初步認識和檢查",院方不基於以人為本、和諧寬容、與人為善的先進性理念,幫助我改正相關錯誤,反而"參照話劇研究所給予張耀傑處理的意見",撇開簽訂合同時自己制定的"聘任制的有關規定",到我當時根本不知道的國家人事部《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任制度的意見》中尋找依據,"決定對張耀傑同志予以解聘。"與此同時,在新一輪的聘任過程中,院方依然堅持自己制定的與國家人事部《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任制度的意見》並不一致的"聘任制的有關規定",簽訂新一輪的《人員聘用合同書》。
《人員聘用合同書》中雖然有"經甲、乙雙方平等協商,自願簽訂本聘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的表述,合同文本卻是由院方單方面制定的,甲、乙雙方的信息資源處於嚴重不對等狀態。院方與我簽訂《人員聘用合同書》的時間是2001年11月26日,而人事部頒發該"意見"的時間2002年7月 3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該"通知"的時間是2002年7月6日。根據該合同第八條規定:"訂立合同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發生變化時,本合同應變更相關內容。"然而,院方從來沒有告知人事部"意見"的相關內容,更沒有對於合同文本中與人事部"意見"不吻合、不一致的內容進行"變更"。直到2007年 1月22日,所長劉彥君還在電話中告訴我,她不知道人事部"意見"的相關內容。2007年8月14日,她再一次在電話裡表示說:"如果說他們沒有意見,我這裡會聘你的。......你出國,那個規定我也不知道啊。再說你上次出國我也是不知道的。"這些事實都是有錄音證據的。但是,正是不知道人事部"意見"的劉彥君,於2001年11月26日作為院方委託人與我簽訂了《人員聘用合同書》,2006年12月又在呈送院長助理張曉凌的公文中,給出了"話劇研究所解除與張耀傑同志的聘任關係"的處理意見。
上述事實充分證明,前國家人事部《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任制度的意見》,在中國藝術研究的聘任程序中是可以冷凍起來不發揮法律效力的;等到要公報私仇打擊報復我的時候,卻又可以拿出來發揮作用。人事部的"意見"在中國藝術研究院分明變成了引蛇出洞、誘人入罪、惡意報復的合同陷阱。借用院長助理張曉凌的話說,"中國是人情社會。說實話我們還是有感情的。你把人際關係搞壞了。......有些東西還要靠非正常手段。我們叫公事私辦。公事公辦辦不了。整個風氣是這樣,我們也沒辦法。......你個人算什麼啊!滄海一粟都算不上。......我敢保證你張耀傑不敢打官司,研究院出500萬跟你打官司!"
我在《致蔡武部長的申訴告知信》中還介紹說,我一家三口居住在位於鳥巢和水立方西側500米處的一居室的小黑屋裡,也就是原歸文化部管轄的中國音樂學院家屬院絲竹園小區7號樓裡。2008年5月9日我下樓理髮時,看到同屬7號樓的8門602房間,貼出了這樣的兩行大字"15801492877出租 "(見照片)。這所房屋原來是中國藝術研究院的同事吳祚來先生的住家。九年前的一天,我把自己鎖在了門外,為了到當時還兩地分居的妻子那裡取另一把鑰匙,我只好到吳祚來家裡借了幾十元錢的路費,於是也就走進了這所房屋。2003年前後,吳祚來搬遷到中國藝術研究院集資建造的一平方米1500元的福利房,這所房屋就變成了應該分配給像我這樣的無房戶或少房戶的二手房。
但是,雖然經過像楊雲峰和我本人這樣的無房戶或少房戶許多次的嚴正要求,院長王文章等黨員領導幹部,從來沒有公開透明地張榜公布過幾十所二手房屋的分配方案和分配結果。五年過去,我的兒子已經是身高一米七五的初中生,我這個在海內外正式出版過十本學術著作非但沒有評上研究員職稱反而慘遭解聘的副研究員,住的是只有書床而沒有書房的一居室!比我更加知名而且年齡更大的憲政學者劉軍寧博士,由於沒有享受到公房待遇,迄今為止住的只是郊區農民的小產權房啊!
我要問蔡武部長的是:黨員領導幹部們貪污挪用公款是犯罪,難道貪污佔用公房就不是犯罪嗎?!中國藝術研究院那麼多的二手房從來沒有張榜公布過分配方案,到底是哪些人把這些公有住房給貪污佔用了呢?!治學無術、整人有方的中國藝術研究院的那些黨員領導幹部,除了在住大房子、領高工資、評高職稱方面比我這個中國農工民主黨的"民主人士"更加先進之外,還有什麼地方比我更具備先進性呢?
希望蔡武部長能夠在一個月裡面把上述問題調查明白並且給我一個正式答覆。
2008年5月10日於北京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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