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意见制定的原则是建立在中共为非法窃取大陆政权基础上的。中共长期以来盗世欺名,挟持国人,混淆是非。如今中共解体在即,为正视听,中国过渡政府特颁发如下意见,本意见共分4部分。
一、关于中共当局用语
1、1949年10月1日之后的大陆政权,应称之为"中共恶党"、"中共当局"、 "大陆当局"、"大陆中共"或"中共有关方面",简称"中共",一律禁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2、停止使用"中国"、"中国政府"词语。在宣传报道中要尽量避免用"中国",如确无法回避,可酌情使用"中共大陆"、"中共"的提法。不直接使用中共当局以所谓"国家"、"中央"、"全国"名义设立的官方机构名称,即所谓"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下属机构,如"民政部"、"国务院新闻办"等,可用中共"有关当局"、中共当局"主管部门"、"主管机关"代 替。如,对"中共国务院"可称其为"中共最高行政机关"或"中共行政当局",对"中共各部"可称其为"中共某主管部门","国务院新闻办"可称其为"中共 新闻主管部门"。特殊情况报道中不得不直接称呼上述机构时,则需加"所谓"一词,并加引号,如,中共所谓"国家主席",所谓"人大委员会、人大委员、政协委员"等。
3、不直接使用中共当局以所谓"国家"、"中央"、"全国"名义设立的官方机构中官员的职务名称,可称其为"中共上层人士"、"中共界内人士"或"XX先生(女士)"。中共市级及市级以下的机构名称及人员职务,如市长、县长、乡长、镇长,县民政局、市教育局等,报道中,应在称呼前加上"中共"两字。
4、对中共当局及其所属机构的法规性文件与各式官方文书等,应加引号或变通处理。对中共当局或其所属机构的所谓"白皮书",可用"小册子"、"文件"一类用语称之。
5、不称所谓"中国人民解放军",应称"中共解放军",简称"共军",可称"中共党卫军"、"中共某军区"、"中共海军"。
二 、关于中共相关机构用语
1、对民革、民盟等花瓶机构、人员的职务,一般不加引号,但对相关机构、派系和次级团体组织如"中国红十字会"、"新华网"等,均应加"中共"两字,并加引号,如中共"人民日报"、中共"新华社"。
2、 对大陆民间团体,一般不加引号,但对以民间名义出现而实有官方背景的团体,如"中华旅行社"、境外设置的所谓"经济文化代表处(办事处)"等应加引号。对冠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的名称须回避,或采取变通的方式。对带有"中国"、"中华"字样的民间团体及企事业单位,在报道中可视情加引号直接称呼,如中共 "中国钢铁公司"、中共"电信"等。
3、对以民间身份来访的官方人士,一律称其民间身份。对"政协委员",可称"中共人士"或"XX先生(女士)",不得称"XX委员"。
4、对中共驻外机构,应在"大使馆、领事馆"前加"中共"两字,加引号称呼,如中共"纽约领事馆"。
5、对中共冠有"国营"字样的学校和机构,报道时均须去掉"国营"二字。如"国营八六三厂",报道时应称中共"八六三厂"。对"毛泽东纪念馆"不直接称谓,可固定称"广场毛尸馆"。
6、PRC"法律"一律称为"大陆规定"、"中共规定",不可称"中共法律"。如果在新闻报道中必须引用中共当局的"法律"时,应加"所谓"两字和引号。如中共"法院"文书,应称为中共某法院所谓"判决书(裁定书)"。
三 涉及中华民国台湾的用语
1、在报道国际活动时,不可把大陆和其他国家并列,而应称为"中共大陆"或"民国大陆",如美国、日本以及中共大陆,与港澳并列时称为"港澳大陆地区"或"大陆港澳地区"。
2、对国际组织和民间性的国际经贸、文化、体育组织中的中共团组机构,应称其为"中共"某机构,不可以"中国"或"北京"称之。
4、中华民国投资企业的广告、启事时,涉及大陆合资内容,可称"沪台合资"、"桂台合资"等。中华民国投资商,可称"民国投资商",不能称"台商";对大陆有关省、市,不能称"中方",可称"闽方"、"沪方"等。
5、对某地与中华民国台湾省举办活动的报道,可用"福建与台湾"或"某地等三省市与台湾"(如上海等三省市与台湾)的提法。
6、停用"中国",以"大陆"替之,如"大陆改革开放"、"大陆十大金曲排行榜"之类。
7、PRC称为"大陆政府",所属机构前冠以"大陆"或"中共",如"中共国家文物局"。"中共大陆统计数字",在报道全国重要统计数字时,如未包括民国台湾统计数字,应在统计数字后加括号注明未包括台湾省。
8、中华民国可以简称民国或民国台湾。单独报道中华民国时,不可将中华民国称为台湾。在处理涉及民国法律事务及有关报道中,一律使用国际法上的专门用语。中华民国在WTO中的名称为"台湾、澎湖、金门、马祖单独关税区",新闻报道中可简称民国台北或中华台北。
9、对海峡两岸共同举办的活动,应称"海峡两岸XXX活动"。对海峡两岸和港澳共同举办的交流活动,不得出现"中、港、台"之类的称谓,应称"海峡两岸暨香港","海峡两岸暨澳门"或"海峡两岸暨香港、澳门"等,可用"两岸三(四)地"等。
四、 其他
1、不用"解放前"或"解放后",可用"中共政权成立前(后)"、"红色政权成立前(后)"、或"一九四九年前(后)"。
2、大陆和台人士经日本、美国等国家往返大陆和台湾,不能称"经第三国回大陆"或"经第三国回台湾",应称"经其他国家"或"经XX国家回大陆(或台湾)"。
3、不得将台湾民众日常使用的汉语方言闽南话称为"台语"。各类出版物、场所不使用如"台语歌星"、"台语金曲"字样,应称"闽南语歌星"、"闽南语金曲"。
4、对台湾"高山族"原住民,可统称为台湾岛少数民族或称具体的名称(如"阿美人")。
5、停止使用"国共平台"一语,应当直呼"国共论坛"。
中国过渡政府
2008-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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