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的3月3下午14时许,一场山火席卷汝城县附城乡的梅子垄山,正在梅子垄山上小溪边干活的吴永康、朱三德、陈汉林突接到本村村民吴俊良的电话说:"梅子垄山脚下发生了大火。"叫他们赶紧去扑救,得知消息后,吴永康等二话不说就往火灾发生地奔去,赶到现场时,火势已经很大,被燃烧的灌木丛吐出的火焰高达几丈,没有多想,三人便捡起身边的树枝,开始扑火。
由于火势凶猛,加上风向不定,大火已将吴永康三人隔开,不久,隔避黄泥垅等村村民也相继投入了这场救火行动。经过数小时的拼命扑救。大火才得到了控制,可是,江头村二组村民吴永康,被烧得面目全非,生命垂危。
当地附城乡政府也已动员捐款并给了两万元救命,群众亲朋捐了五万余元,共计捌万零捌佰伍拾捌(80858.00元),其余的十二余万元是吴永康的妻儿子女,通过变卖家产,东借西筹,才筹足20余万,也只够吴永康第一次手术费用。
为扑救山火,吴永康家已是负债累累,其妻为吴永康以后的医疗费百般担忧。
为此,村民们建议吴永康的儿子向附城乡政府提交了关于解决医疗费、确认吴永康《见义勇为》的申请,已被附城乡政府回绝,而且该政府还组织人员收集虚假材料,压制威胁知情者,并称"吴永康不是去扑救山火,而是在逃命。"并宣布"谁说了吴永康是去扑救山火,其医疗费就由谁来承担。"导致部分知情者都不敢伸张正义。
地方政府官员对一个奋不顾身去扑救山火的村民持如此的态度,是令人痛心和气愤的。所谓的"吴永康不是去扑救山火,而是在逃命。"更不合逻辑,是完全有违客观事实的。
客观事实已证实:
1、有附城江头村村民吴俊良电话通知吴永康等人救火的人证。
2、有吴永康赶赴救山火地点及时间。
3、有投入扑救山火的江头村村民的书面证言及签名。
4、有吴永康扑救山火时被烧伤的相片及现场照片。
5、有江头村村委会的倡议书。
6、有湖南正宏司法鉴定所的鉴定书作证。
7、吴永康被烧伤并非在他们干活的小溪之处,而是在火灾燃烧之地。
8、假如吴永康是去逃命,他们干活之地水源充足,是一个避险之处,如果说他们是到哪山火燃烧发生之地去逃命。更不合逻辑。
9、假设是逃命,当地的附城乡政府为何还要动员群众捐款救治吴永康。
上以事实足以证明,吴永康完全是为扑救火而受伤。其医疗和又该由谁来承担?
请为吴永康主持公道。
汝城县附城乡江头村全体村民
吴永康呈上
2008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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